您做在的位置: 中国投资 > 产业企业 > 应对气候变化渊源(2011年8月号)

应对气候变化渊源(2011年8月号)

2011-10-20 15:50:53

《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及“柏林授权书”

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与会代表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

1995年3月28日至4月7日,《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在德国柏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包括中国代表团在内的116个《公约》缔约方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并决定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办事机构——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

由于《公约》虽然规定2000年发达国家应将其影响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1990年的水平,但尚未规定2000年后应该如何行动,因此,在本届会议上,与会代表们通过了“柏林授权书”(The Berlin Mandate,以下简称“授权书”),要求各缔约方进行谈判,以通过量化目标和规定时限进行减排,并决定不得为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义务。

授权书指出,COP1审评了《公约》第4条第2款(a)项和(b)项,得出结论,认为现有《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充分的,一致同意立即开始一个谈判“进程”,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来保护气候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授权书指出,考虑到这些缔约方的起点和做法、经济结构和资源基础方面的差别、维持强有力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需要、可以得到的技术及其他个别情况,每一个此类缔约方都有必要对全球努力,并在此后的评估和分析进程作出公平和适当的贡献。

谈判进程的进行,将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有关工艺、社会和经济信息,特别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的报告,还将利用其他现有专门知识。进程在最初阶段将包括分析和评估,以便作为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确定可有助于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各种源的排放以及保护和加强各种汇和库的可能政策和措施。这一进程可以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如2005年、2010年和2020年的环境和经济影响以及可以取得的结果。

授权书明确,这一进程应该毫不拖延地开始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在目前成立的不限名额的缔约方特设小组中(即“柏林授权书”特设小组)进行,该小组将向《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COP2)报告这一进程的进行情况。该小组的会议应定期举行,以确保尽可能早地在1997年完成工作,以便在《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上通过其工作结果。

除了授权书外,COP1还通过了其他一系列决定,包括审查《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第一次通报信息、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的活动、关于履行情况的报告、全球环贷设施提交缔约方会议的“关于拟订气候变化领域业务战略和关于这一领域初始活动的报告”、财务程序、技术转让、《公约》秘书处的设置地点、COP2的日期和地点以及 COP3的安排等。

从COP1开始,关于《公约》第4条第5款,即技术转让问题,其执行情况就是大会审议的主要议题之一。COP1要求秘书处提交关于技术转让的进展报告,编写关于相关技术的清单和评价。同时要求《公约》附件二国家在其国家信息通报中报告其履行转让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所必需的环境无害化技术和专有技术的承诺情况,但这一决议的执行情况很不顺利。

COP1的召开及“柏林授权书”的签定,成为COP2各方讨论的重要内容,并直接促进了COP3《京都议定书》的制定。

资料来源: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办事机构网(http://unfccc.int),“1995年3月28日至4月7日在柏林举行的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报告——第二部分: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2.人民网(www.people.com.cn),“1995年4月7日《柏林授权书》获得通过”

《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COP2) 及《日内瓦部长宣言》

1996年7月8-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COP2)在日内瓦召开,共有147个《公约》缔约方国家的代表出席本次会议。会议期间,还举办了部长级会议。

一方面,在“柏林授权书”确定的谈判进程中,各方意见尚未趋于一致;另一方面,近年来的科研结果(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第二次评估报告所载)证实,全球气候由于人类活动的结果不断在变化中,日益迫切地需要采取连贯的预防行动。实际上,附件一缔约方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显示,有些缔约方目前预期无法达到《公约》所规定的排放量减少指标,即到2000年时使温室气体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

因此,本届大会对《公约》执行情况和随着“柏林授权书”获得通过而开展的谈判进程作出中期评价。

为有效执行《公约》的决定,COP2编制了《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信息通报指南、时间和审议进程,并为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信息通报提供了指南、便利和审议进程。

COP2还通过了附属履行机构的1996-1997年工作计划、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第二次评估报告、对全球环境贷款设施的指导、缔约方会议与全球环境贷款设施理事会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及附件。

在大会举办期间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日内瓦部长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明确,承认和赞成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二次评估报告为目前对气候变化科学、影响和现有应对措施的最全面和权威的评估。部长们相信,第二次评估报告应当为立即加强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行动——特别是《公约》附件一缔约方的行动——以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为所有缔约方支持拟定一项议定书或另一项法律文书提供一个科学的基础。

《宣言》重申,根据《公约》所作的各项现有承诺,包括表明附件一缔约方率先设法改变《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同意加强《公约》定期审查履行目前和未来各项承诺情况的进程。

《宣言》指出,各国代表应加速关于一项具法律效力的议定书或另一法律文书案文的谈判,及时予以完成以供《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谈判结果应当充分包括“柏林授权书”所交托的事宜。包括:附件一缔约方的承诺,即政策和措施中包括酌情涉及能源、运输、工业、农业、森林、废物管理、经济手段、机构和机制以及就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和大量全面削减指标;所有缔约方关于继续促进履行《公约》第4条第一款所指现有承诺,即可便利定期审查和加强一项议定书或另一法律文书中所承诺的机制,承诺作出全球努力,提出气候无害技术、做法和工艺,加速其发展、应用、扩散和转移。

《宣言》欢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努力执行《公约》,从而处理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以及为此目的根据COP2通过的指南编写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并呼吁全球环境贷款设施向这些缔约方提供迅速及时的支持和开始筹措1997年的充分补充资金。

在COP2上,由于就“柏林授权书”所涉及的“议定书”起草问题进行讨论,未获一致意见,会议决定由全体缔约方参加的“特设小组”继续讨论,并向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COP3报告结果,通过的其他决定涉及发展中国家准备开始信息通报、技术转让、共同执行活动等。

资料来源: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办事机构网(http://unfccc.int),“1996年7月8日至7月1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报告”

2.人民网(www.people.com.cn),“1995年4月7日《柏林授权书》获得通过”

《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及《京都议定书》

从1995年起至1997年11月,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后至《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前,围绕“柏林授权书”所确定的“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共进行了8次正式谈判会议及若干次非正式磋商。

但由于该谈判所关注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直接涉及各国的能源利益,直到COP3前,未达成任何协议,拿到COP3上的只是一个谈判案文“主序”,该次会议是在没有任何文本的基础上开始进行的。

1997年12月1-11日,在日本京都举行了《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其中8-10日为部长级高级别会议。本次会议的目的是根据COP1所通过的“柏林授权书”,谈判并通过一项为发达国家规定2000年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时间表的议定书。在COP3上,大会开始要求《公约》附属机构考虑建立国家信息中心和地区中心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手段,同时也开始促请缔约方为刺激私人投资建立良好的环境。

会议原定于10日结束,但由于发达国家在确定温室气体的减排指标问题上争论不休并采取拖延策略,试图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或限排,最后谈判连续进行近50个小时,会议拖至11日下午才结束,最终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其间有84个国家签署了《议定书》。

《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第一承诺期)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议定书》中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并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ET和JI主要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而CDM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在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55个《公约》缔约方批准,且其中的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以上。由于美国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一国家的36.1%,在美国拒绝批准《议定书》的情况下,要达到生效条件,意味着几乎所有其他附件一国家都必须批准。

俄罗斯因占1990年附件一国家17.4%的排放量而持有决定《议定书》的关键一票。在俄罗斯于2004年11月18日向联合国正式递交加入文件后,《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截至目前共有175个缔约方批准、加入、接受或核准《议定书》,中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议定书》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新义务;草案中的“自愿承诺”条款被完全取消。关于“排放贸易”,《议定书》仅规定,《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的核查、报告和计算的相关原则、模式、规则和指南作出界定,未将美国等倡导的“排放贸易制度”作为单独条款纳入《议定书》。

《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为使《议定书》尽早生效,各缔约方为完成《公约》及《议定书》的相关议题,在此后缔约方会议上进行了一系列谈判。

《京都议定书》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2)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3)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4)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创新技术;

(5)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6)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和措施;

(7)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8)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e)项,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这些国家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他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评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轮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继续促进履行《公约》中已规定的“现有义务”,主要涉及制订、实施及定期更新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促进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本国方案等。

2.3项灵活机制

(1)联合履行(JI)。联合履行是《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2)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是《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其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该条款明确,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每一项目活动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作出证明。清洁发展机制应该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3)排放贸易(ET)。排放贸易是指《议定书》下第17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间的合作。该条款明确,《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B所列任何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发展中国家反对引入该项机制,美国等伞形集团国家则坚持引入该机制。在谈判的最后阶段,经过妥协,该机制只剩下一个排放贸易的概念,确立了该机制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开展的缔约方对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

3.排放物及各国减排目标(附件)

附件A明确,《公约》附件一所列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应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在其1990年排放水平上平均减少至少5%。6种温室气体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附件B为各国分别规定了有差别的指标,即:欧盟15个成员国及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瑞士、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11国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兰减排6%,克罗地亚减排5%,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零减排,挪威增长1%,澳大利亚增长8%,冰岛增长10%。

资料来源:

1.中国气候变化网(http://www.ipcc.cma.gov.cn),“《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

2.《中国环境报》,2007年10月10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发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