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随着世界各国对煤、石油等化石燃料利用的快速增加以及人们对环境的日益关注,国际社会加强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
1985年10月,国际科学理事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气象组织(WMO)共同召开奥地利菲拉赫会议,明确评估未来气候状况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988年,在三方召开的加拿大多伦多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进一步研究气候变化问题,呼吁立即着手制定保护大气行动计划,并提出到2005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88年减少20%。
对于上述呼吁,有关国际组织迅速作出了积极响应。
1988年11月,WMO和UNEP联合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其任务是评估气候与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分析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
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届大会通过了题为《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43/53号决议,决定在全球范围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必要和及时的行动。
1990年12月,联合国第45届大会决定设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进行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公约谈判。从1991年2月到1992年5月,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经过历时15个月的5轮艰苦谈判,起草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获得通过。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153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1992年6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中国成为该《公约》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截至2003年2月17日,共有188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成为缔约方。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这是全球首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是迄今为止在国际环境与发展领域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意义最为深远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的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公约》中明确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等原则和内容,成为此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与合作的基础。
《公约》的主要内容简述
1.目标
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进行时间范围内实现。
2.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应当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不利影响,不能以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为由推迟采取预防措施。
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对于对付气候变化至关重要,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并应该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规划中去。
3.内容
《公约》由前言、26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包括《公约》目标、原则、承诺、研究与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公约附属机构、资金机制和提供履行《公约》的国家履约信息通报及《公约》有关的法律和技术等条款。
4.缔约方的义务
根据《公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将所有国家分为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1)所有缔约方的义务:①提供所有温室气体各种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②制定、执行、公布国家计划,包括减缓气候变化以及适应气候变化措施;③促进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技术的开发应用;④增强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制定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计划;⑤促进有关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息交流;⑥促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等。
(2)发达国家的义务:①带头依循《公约》的目标,改变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趋势。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通过限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汇和库,减缓气候变化。②到2000年,个别地或共同地使CO2等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并定期就其采取的政策措施提供详细信息。③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和额外资金,支付发展中国家为提供国家信息通报所需的全部费用。④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⑤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促进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无害环境的技术,应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自身技术开发能力。
同时,《公约》也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承担编制温室气体源和汇国家清单的义务,制定并执行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计划,并向缔约方会议提交有关履约的信息通报。《公约》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将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
5.附属机构
《公约》下设两个附属机构,其一是科学技术咨询附属机构,其二是执行附属机构。前者负责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后者要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公约》的有效履行。
6.有关资金机制的规定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履行《公约》有关的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的重要前提条件。经过多轮谈判,《公约》确定建立一个在赠与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资金的机制,并确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为《公约》资金机制的一个临时经营实体,同时保留了今后增加其他机构作为经营实体的可能性。
在《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做出了“关于资金机制经营实体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初步指导方针”,规定只有批准了《公约》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才有资格获得资金机制的资助,要把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编写国家信息通报提供全部费用放在优先地位,最初阶段的重点应当放在发展中国家提高能力的活动上,如加强机构、培训、研究和教育等,资助发展中国家旨在加强履行《公约》的研究和技术能力的活动,增进对气候变化和响应措施的公众意识和教育,资助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优先发展顺序确定和实施针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计划以及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的研究和适应能力等方面。
在以后的历次缔约方会议上,根据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意见,又多次做出决定,要求全球环境基金遵循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采取简化程序等措施加速资金的核准和拨款,并为发展中国家实施气候变化的适应措施、评估技术需求、参加系统观测网、准备初始和以后的国家信息通报、研究制定国家对付气候变化的计划、加强和促进气候变化的公众意识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7.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
《公约》规定,“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方便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同时,规定资金机制应在赠与或转让的基础上提供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
资料来源:
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convchin.pdf
2. 国家信息通报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述”,http://www.ccchina.gov.cn
IPCC·IACCA·WCP
[IPCC]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
1988年11月,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它的作用是在全面、客观、公开和透明的基础上,对世界上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最好的现有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信息进行评估。IPCC已编写了一系列出版物,这些出版物现已成为决策者、科学家、其他专家和学生广泛使用的参考书目。
IPCC设有3个工作组:第一工作组评估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第二工作组评估并制定气候变化导致社会经济和自然系统的脆弱性、气候变化的正负两方面后果及其适应方案;第三工作组评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方案。另外还设立一个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专题组。每个工作组(专题组)设两名联合主席,分别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下设一个技术支持组。
资料来源:
1. 中国气候变化网,“IPCC组织”,http://www.ipcc.cma.gov.cn/Website/index.php?ChannelID=22;
2. 互动百科网,“IPCC”,http://www.hudong.com/wiki/IPCC
[IACCA]气候议程机构间委员会
气候议程是国际上相关气候研究机构为了协调相互间的活动而发起的,同时也为了提升相关的研究活动,以充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气候议程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性质规划各自在相关国家和国际气候研究计划中的角色和作用。它提出了4个主题:气候科学与预测的最新领域,可持续发展气候服务,气候影响评价及减少伤害的响应战略研究,气候系统的专用模型。
气候议程机构间委员会(Inter-Agency Committee on the Climate Agenda,IACCA)是由粮农组织(FAO)、国际科学理事会(ICSU)、UNE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及其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世界卫生组织(WHO)、WMO联合协商建立的。IACCA的作用是提供对气候议程的整体协调与指导,其成员包括气候议程科学委员会主席、政府间气候变化论坛的代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反沙漠化公约秘书处以及国际主要气候研究创始与计划发起者、管理者的高级代表等。
资料来源:
世界气象组织网,“气候议程机构间委员会”,http://www.wmo.ch/web/iacca/iacca.html
[WCP]世界气候计划
1980年,WMO、ICSU和IOC共同组建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orld Climate Program,WCP),这是一项全球性气候研究国际合作计划。
WCP由世界气候资料计划(World Climate Data Program,WCDP)、世界气候应用计划(World Climate Application Program,WCAP)、世界气候影响计划(World Climate Influence Program,WCIP)和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orld Climate Research Program,WCRP)4个子计划组成。
WCRP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总目标是研究气候能够预测到什么程度和人类活动对气候能影响到什么程度,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气候模式、气候的可预报性、气候的敏感性、气候诊断、对气候资料的要求等。
世界气候研究计划中国委员会成立于1985年,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并协调国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全球变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提升中国在国际全球变化研究领域的地位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相关的科学研究成果在为国家资源环境管理、生态建设、环境外交以及国家和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知识储备和科学咨询服务。
资料来源:
1. 百度百科网,“世界气候计划”,http://baike.baidu.com/view/380251.htm
2. 世界气象组织网,“World Climate Programme(WCP) ”,http://www.wmo.int/pages/prog/wcp/index_en.html
《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
臭氧层破坏问题被证明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1985年3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了有21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参加的“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标志着保护臭氧层国际统一行动的开始。
《维也纳公约》对缔约方提出要求:一是通过系统的观察、研究、交流和合作,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二是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对本国某些人类活动,在已经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三是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有关控制措施的议定书和附件。
《维也纳公约》在1985年3月22日的全体大会上一致通过,并于1989年9月生效。中国政府认为其宗旨是积极的,于1989年9月11日正式提出加入,并于1989年12月10日生效。截至2005年3月16日,加入《维也纳公约》的国家有190个。《维也纳公约》虽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却为会后采取国际性控制CFCs(氯氟烃的统称)的措施做了必要的准备。
1987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自1989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中国政府认为,《议定书》虽然明确了受控物质的种类、控制时间表以及有关措施,并提出发展中国家受控时间表应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但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因此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1989年5月,在赫尔辛基召开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UNEP开始了《议定书》修正工作。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此修正案提出,为实施《议定书》建立一个多边基金,接受发达国家的捐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同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因此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淘汰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时间有所不同。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在必须实施淘汰时间表之前有一个宽限期。这反映出发达国家认识到他们对排放到大气中的大量物质负有责任,对使用替代品有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来源。
1991年6月,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宣布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自1992年8月10日起开始对中国生效。
《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2次调整:1990年6月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伦敦修正案》、1992年11月第4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9月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修正案》、1999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北京修正案》以及1995年12月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维也纳调整案》和1997年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调整案》。《议定书》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规定了相关的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该修正案提出的受控义务。截至2005年3月16日,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有189个。
《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生效和实施,为之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提供了指导,特别是其中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而建立的多边基金在《京都议定书》中也得到了延续的体现。
资料来源:
环保部网站
1.维也纳公约(http://www.mep.gov.cn/ztbd/hjr/gjcyr/gjgy/200409/t20040903_61143.htm,http://www.mep.gov.cn/ztbd/hjr/gjcyr/gjgy/200409/t20040903_61139.htm)
2.蒙特利尔议定书(http://www.mep.gov.cn/ztbd/hjr/gjcyr/gjgy/200409/t20040903_61142.htm,http://www.mep.gov.cn/ztbd/hjr/gjcyr/gjgy/200409/t20040903_611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