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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举措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田锦尘(2013年9月号)

2013-09-11 15:05:42 文/ 杨海霞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7月2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提出了11条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的第三条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明确表态允许PE发行企业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田锦尘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表示,自去年10月以来,我国股票市场暂停发行新股,影响了融资功能的发挥,因此,提出该政策,希望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允许PE/VC发债,将债权融资转化为股权融资,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此外,田锦尘还表示,自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率先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来,已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14支,下一步主要是从提高效率和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措施等两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方面,目前已经有4家企业首期发行35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并已全部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下一步会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优先进行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并拓宽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主体和承销机构范围。

允许PE/VC发债

《中国投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此时出台该项政策是基于什么背景?

田锦尘: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切实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措施。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融资难。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专门用了一章的内容要求“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也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做了专门的部署。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自身职能,较为迅速出台多项举措,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中国投资》:允许PE/VC发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田锦尘:自去年10月以来,我国股票市场暂停发行新股,影响了融资功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国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今年上半年融资额达27507亿元。为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对完善企业股本形成机制的作用,切实贯彻资本市场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我们考虑进行债券市场创新,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允许PE/VC发债,将债权融资转化为股权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际上,金融保险企业等机构投资者是PE/VC的重要投资者,但由于我国配套措施还不完善,PE/VC一般主要向工商企业和富有个人进行募集资金,PE/VC募资还存在一定困难。允许PE/VC发债,可以为PE/VC拓宽新的资金来源,增强投资能力,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制度建设工作,并进行了实践探索,批准苏州创投集团发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同时,我们也应看到,PE/VC是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的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中国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促进创业投资方面都作了哪些工作?

田锦尘:创业投资企业是小微企业创业资本的重要来源。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能够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主管部门,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起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一是2005年牵头国家十部委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地方(省级、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政策扶持。二是2007年2月,推动财税部门出台了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配合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了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提高了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四是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08年10月以国办名义下发。该指导意见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会同财政部联合启动实施了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由中央政府资金、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截至2013年6月底,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已设立了102个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近290亿元。

鼓励集合债地方政策配套

《中国投资》:政策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目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哪些问题?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是什么?

田锦尘:自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率先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来,已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14支,106家企业合计融资57.3亿元。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具有“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各自负债”的特点,突破了中小企业因信用级别低、资产规模小而难以在资本市场融资的障碍。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落实担保难,企业业绩波动大,组织协调困难等。

下一步主要是从提高效率和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措施等两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一是加快审核速度,提高审核效率。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不再进行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审核,从而尽快满足中小企业的实时融资需求。二是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债券贴息等财政配套措施。

《中国投资》:目前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有多大?扩大规模的具体举措有哪些?

田锦尘: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核准4家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70亿元,4家企业首期已成功发行35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并已全部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下一步扩大发行规模的具体举措:一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优先进行审核,提高审核效率;二是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三是积极创新,拓宽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主体和承销机构范围。

规范创新 有保有控

《中国投资》:企业债的发行如何体现支持小微企业同时遏制过剩产能的双重导向?

田锦尘:企业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创新,紧密配合国家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要求,是区别于其他融资工具的重要特色。我们将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发债申请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均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重点支持。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对于普通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我们要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环评、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债券资金不用于产能过剩、重复建设、污染严重、违规建设等投资项目。

《中国投资》:我国的直接融资近年来发展较快,您能否谈谈企业债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当前面临的挑战?

田锦尘:近年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市场化改革和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今年1-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核准发行企业债券3121.5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和保障房建设等民生工程,极大地支持了上述领域的融资发展。其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886.49亿元,占28.4%;用于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462.8亿元,占14.8%;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441.06亿元,占14.1%;用于能源建设246.5亿元,占7.9%;用于江河湖泊治理及水务建设175.62亿元,占5.6%。

为贯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原则,对产业政策支持和低风险的发债申请加快和简化审核,对产业政策限制和较高风险的发债申请从严审核,发挥了债券融资在促进经济总量平衡和优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地引导了社会资金流向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行业和领域,同时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严禁企业发债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重复建设、污染严重、违规建设等投资项目。

企业债券融资可以有效对接资金和项目,是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也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企业债券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防范市场局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如何处理好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推进我们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