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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司长孔令龙(2011年4月)

2011-04-15 11:34:43

省级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和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报备限额比原来提高了10倍。审核权限的下放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

文/本刊记者 杨海霞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需要,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下放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权限。这是继200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又一次大幅下放境外投资的权限。

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是企业启动境外投资办理程序的第一道“关”,此次投资审核权限的下放无疑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

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司长孔令龙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表示,“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将有助于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减少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加大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责任”。

按照该通知规定,今后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将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这比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限额提高了10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地方在本次放权之前可核准的投资金额上限分别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和非资源开发类1000万美元。 

不过,孔令龙同时表示,这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政府将放松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力度。此次通知还要求地方建立境外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对设在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的管理。

大幅放权力促“走出去”

《中国投资》:请问制定《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的依据和出发点是什么?《通知》的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孔令龙:《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于今年2月14日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第235号文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改革精神,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审批权限的重要文件。中央在“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要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随着近年来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限额以上项目随之增加,也对项目核准工作提出了适当下放核准权限等新的要求。

本次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将有助于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减少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加大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责任。

《中国投资》:这次放权的力度如何?

孔令龙:应该说,本次放权的力度是很大的。直观地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和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报备限额,都比原来提高了10倍。《通知》发布以来,我们能切实感受到,大家对这个事情还是很关注的,各方面的反响也非常强烈。

不过为数不多的特殊项目的审核权限并未下放。这些项目包括: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中国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商务、外汇部门相关管理程序的关系是什么?

孔令龙:根据现行各有关部门职能划分的规定,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是企业启动境外投资必须办理的程序,企业拿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到商务部门办理境外企业设立、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也是境外投资企业办理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贷款、保险等支持政策的依据。

《中国投资》:请问下放核准权限是否意味着政府将放松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力度?

孔令龙:事实上,不能做这样的简单理解。的确,通过将部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提高中央管理企业备案项目限额等措施,会起到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简化核准程序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对设在境外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的管理,以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政府、企业责任进一步明晰

《中国投资》:此次提出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该如何理解?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分别是如何定位的?

孔令龙:“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深化政企分开原则要求,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企业要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行负责。另一方面,鉴于境外投资具有不同于国内投资的特点,结合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核准过程中更加关注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的外部要素,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此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还要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安全、法律风险等进行提示。

希望通过这样一些努力,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境外投资活动中潜在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促进多双边经贸关系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投资》:与以往相比,《通知》有何制度上的创新?

孔令龙:除了放权以外,我们还针对本次下放地方的核准权限,设计了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登记制度。省级发改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国家发改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商务、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以及享受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的依据。

通过建立登记制度,有助于我们及时掌握地方企业重大境外投资项目信息,加强统计制度建设;也便于我们及时加强指导协调,防止不同省份的企业对同一个项目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促进境外投资有序健康发展。

《中国投资》:下一阶段,国家在境外投资监管方面还会有哪些新的动作?

孔令龙:近年来,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外资产权益也在增加,监管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构建“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决策科学、监管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体系战略目标的要求,健全境外投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境外国有企业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