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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准公益性项目最佳主体(2013年7月号)

2013-10-17 15:24:10 文/ 吴亚平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搭建了地方政府与金融市场的桥梁枢纽,开启了地方政府融资的“正门”,在增加地方政府投资资金供给和推进传统政府投资领域市场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的管理不规范、运作不透明、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等问题,引发了管理层和学术界对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的必要性的广泛关注。

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看,今后政府投资领域尤其是经营性项目将越来越多地引入社会资本的投资。然而,从准公益性/准经营性项目特点和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机构属性和发展定位看,融资平台公司是准公益性项目的最佳投资主体。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力发展融资平台公司,从而加快准公益性项目建设步伐,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在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范围内,纯公益性的、完全没有收费机制和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比如市政道路和义务教育等,应由政府直接投资、筹资建设。具有较好投资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按照我国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一般不应作为政府直接投资的重点,而应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一般国有企业投资。这类经营性项目,各类社会资本实际已经大量投资进入,比如收费公路和自来水厂等。

实践中,地方政府投资事权范围内更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之间的准公益性/准经营性项目。由于体制机制改革和相关政策不到位,准公益性项目往往并不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性收入,本身财务效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相关价格/收费机制或政府补贴政策到位的话,这类准公益性项目往往能够转化为经营性项目并有可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而一旦取消收费机制或政府补贴,这类项目又会变成纯公益性项目,如二级公路在取消收费后即变成了纯公益性项目。

这类准公益性项目如果像纯公益性项目一样全部由地方政府直接投资、融资建设,则无疑大大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限于地方政府可用于投资建设的财力往往不足,这反过来会从总体上影响这类项目的建设进程。如果这类项目主要交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则由于其自身财务效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很可能难以获得社会资本的认可,从而同样从总体上影响这类项目的建设进程。这类项目,如果交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融资建设,则具有诸多优势和有利条件,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直接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的不足。

第一,准公益性项目本身属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范围,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特设机构和授权投资主体,筹资、投资建设这类项目无疑“责无旁贷”。而社会资本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完全没有代替政府投资建设这类项目的责任和义务。这类项目主要交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尽管愿望和出发点是好的,也符合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相关文件中关于“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的要求,但受到项目自身不同程度的政府规制和项目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其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的效果并不一定理想。

第二,可以有效减轻地方政府自身财政投资、融资的压力,使得有限的政府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能够更集中地投向于更加依赖政府投资的纯公益性项目,从而有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相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此外,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准公益性项目,尽管也可能需要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甚至投资资金支持,但其债务并不必然构成更不等同于地方政府自身债务,这无疑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从而降低地方政府财政风险。

第三,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法人经济实体,尽管由地方政府授权履行相关投资职责,但本质上属于企业性质,因而具有政府部门自身难以比拟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其融资渠道和可运用的投融资方式大大超过地方政府部门本身。实践证明,融资平台公司依托政府注入的各类资源、资产、资本和资金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也大大超过地方政府部门本身。因而,由融资平台公司筹资、投资准公益性项目从总体上有利于加快其发展建设进程。

最后,也是最主要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组建的投融资主体,“天然”不具有(或不应该有)追求自身财务效益最大化的动机,这十分契合准公益性项目财务效益相对较差、投资风险较大的特点。由于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以长期“忍受”因项目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政府补贴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财务效益较低甚至亏损的状况,而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资本显然难以长期“忍受”。实践中,这类准公益性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足,看起来好像是“玻璃门”“弹簧门”的影响,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项目本身投资效益差、投资风险大,社会投资者不愿、不敢投资这类项目。或者说,这类项目本来就不应该是社会资本的投资重点。

总之,准公益性项目由于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和政府政策不到位导致的项目效益较差、投资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可能都表现为一种“常态”。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准公益性项目利用社会资本构成了严重制约。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则能够有效适应这些问题,可以成为适合准公益性项目特点的最佳投融资主体。交由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来筹资、投资建设准公益性项目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