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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改革制度应当先行(2012年六月号)

2012-11-14 15:55:19 文/ 匡桦

以“减少管制、支持创新、鼓励民营、服务基层、支持实体经济、配套协调、安全稳定”为要点和重点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为我国民间金融演进、弱化民间金融风险脆弱性的负面影响提供了指导性方法。

事实上,民间金融风险爆发归根结底属于制度问题,流动性短缺或者资金短缺的数量问题倒是其次。因此,降低民间金融风险,“制度”手段终究优于“数量”手段。

第一,民间金融风险属于制度层面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民间金融源自借款者为减少交易成本,以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为担保,将交易成本转化为利差的资金借贷。这实际上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并非社会流通当中的资金短缺,而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产生的挤出效应。一言以蔽之,降低民间金融风险,需要的是突破性的制度创新。

其次,民间金融风险属于市场行为引发的风险,需要市场机制而不是数量支援解决问题。目前解决民间金融相关问题用的策略依然是依靠发展正规金融,这存在3个问题:一是民间金融本身就是绕过正规金融的交易行为,无论正规金融多么发达,民间金融的身影终究不会消失;二是需要考虑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正规金融机构是独立经营的企业,而其中的一些大型机构,则涉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所以又涉及政府信用;三是如果一定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解决民间金融的相关问题,则有可能将民间金融风险转嫁到政府,那么这既是对“投机者”的鼓励,更是对“老实人”的不公。更关键的是,民间金融本身是为了谋取利益,是最典型的市场行为。于情于理,市场行为引发的风险还是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

第二,防范民间金融风险需要依靠完善市场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应允许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发挥民间金融与借款者融资特征的契合优势。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存在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特征与正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要求两者各自合理选择产生的无效悖论,而民间金融则是与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特征高度契合而产生的制度突破。而且民间金融有其内在风险约束机制,只要“交易重复、信息传递有效以及可置信威胁”三者同时成立,那么民间金融将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的过程则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二是民间金融本身能够生存并发展,在于能够将借款者社会属性和财产信息转化为声誉,提供资金担保。因此,控制民间金融风险需要从信息传递和投资者教育等完善市场机制的角度进行管理。对于民间金融及其风险而言,严格管制将对借款者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放任自流又导致风险频发、影响恶劣,即“抓则死,放则乱”。所以控制民间金融风险只能跳脱出针对金融行为本身,从市场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角度,尽可能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且,以知识普及、风险警示的方式对贷款者进行教育,减少交易当中的“博傻”行为,有效控制“比价效应”所产生的“高利贷”。

三是尊重偏好风险投资者的选择。必须承认,市场当中存在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群体,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方正是这一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民间金融始终都是一种市场行为,如果要严格禁止,它将转入地下,以更为隐蔽的形式运转循环且积累巨大风险。因此,需要因势利导,逐渐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时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当中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

第三,民间金融相关问题,需要一种新的市场管理方式。对于这种完全民间金融这种完全市场自发的行为,严格的政府管理收效甚微,因为这种市场行为本身就是绕过制度的产物;放松的政府管理更加危险,因为市场永远无法达到声誉约束机制所要求的完美状态。所以,对于民间金融及其相关问题,需要一种新的市场管理方式。

首先,金融市场中弱势的借款者需要政府予以帮助。正如前文所述,民间金融存在着广泛的需求基础,而这一基础的构成者大多是主动放弃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的“弱势群体”,如中小微型企业。对于这类借款者融资难问题,需要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发挥市场发现价值、优化配置的功能进行解决。但在开展这些工作之前,需要明确企业的市场地位。虽然商业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进行信贷配给,是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整个市场的角度来说,中小微型企业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同,应当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先天的弱势地位需要政府予以帮助。

其次,需要超然于市场的针对民间金融资金用途异化的监督。民间金融风险爆发,主要是参与“高利贷”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而将资金投入到实际生产当中的企业,虽有挑战但运转良好。这说明民间金融当中的资金用途异化,是民间金融最大的风险隐患。这就需要一个超然于市场的信息收集和提供方,保障信息的有效传递,并监督资金用途。

再次,民间金融当中涉及的风险补偿不应超出合理范围,需要法律予以约束。民间金融交易中,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者愿意向借款者提供资金支持,但要求一定的风险补偿。如果缺乏客观统一标准评判风险,这一溢价往往由借贷双方商议形成。在民间金融交易中,这一溢价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且不断放大的效应,即在经济上升和繁荣阶段,资金价格不断攀升,最终超出借款者本身盈利能力,形成“高利贷”或是“钱生钱”。因此,民间金融中的风险补偿,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特别需要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最后,淡化民间金融需要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是市场自发地绕过现有金融制度的产物,相应地,如果希望淡化民间金融的风险脆弱性,则需要正规金融跳脱既有制度框架和思维定式,持续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特别是在发展理念和建设思路上的创新。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