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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顺利完成

2015-2017年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顺利完成

 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召开“2015-2017年国债承销团组建会议”,与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签订了国债承销主协议,这标志着2015—2017年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顺利完成。

  此次国债承销团组建,是在取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形势下,首次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国债承销团。共有61家金融机构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48家金融机构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经过公平竞争,形成了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50家金融机构组成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38家金融机构组成的储蓄国债承销团。

  与行政审批下的组建方式相比,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组建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新一届国债承销团组建采用存量考核、增量竞争方式,即原承销团中表现良好的机构,如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可直接加入新一届承销团;其他机构需通过竞争方式加入,既能保持国债承销工作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吸收综合实力强的新机构加入,以提高承销团的活力。二是组建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制定《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具体方案,包括每次组团时存量考核和增量竞争名额的数量比例、评审指标体系、评分方法等,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三是组建过程更加客观公正。存量考核结果是根据每年已向承销团成员公布的承销团综合排名结果产生。增量竞争结果,采用专家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独立进行,实行全程监督,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专家评分指标体系、方法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四是责任主体关系平等。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国债承销主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合同约束双方行为,财政部不再以行政手段管理承销团成员。

  国债承销团成员是国债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国债承销团,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承销团成员在保障国债顺利发行,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此次组团,不仅注重金融机构承销国债工作表现、持有国债数量等情况,而且把金融机构参与国债二级市场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这将对今后进一步发展国债一级市场、活跃国债二级市场起到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