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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跨境ETF和跨境LOF将可以实行T+0交易等答问

 2015年1月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4年修订)》、《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业数据通信协议应用指南》、《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就《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报了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工作情况,宣布证监会2015年起取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介绍证联网完成建设正式投入运行的情况。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问:近期,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通知,称经证监会批准,跨境ETF和跨境LOF将可以实行T+0交易。这是否意味着近期A股有可能实行T+0交易?

    答:经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投资标的实行当日回转交易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可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又称T+0交易)。这种安排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一是符合产品内在逻辑。此前,我会已批准沪深两所的黄金、债券、货币ETF实行T+0,主要考虑就是其投资标的实行T+0。对两所上市交易的投资标的实行T+0的所有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交易,与上述逻辑一致。

    二是有助于改善存量产品流动性和定价效率,促进跨境基金的发展。跨境基金实行T+0之后,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券商可以降低持仓风险,减少流动性服务资金占用,提高报价积极性。流动性的改善将促进ETF资产规模的扩大,增加市场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对各类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三是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境外主要市场普遍实施T+0交易制度。对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参与境外市场投资的中小投资者面临的交易制度不公平问题。

    四是风险可控。跨境ETF和跨境LOF大多跟踪境外市场核心宽基指数,标的指数难以操纵;产品都具有一二级市场套利机制,基金交易价格难以被操纵投资;产品都具有低波动、无杠杆的特性,投资需求主要是机构资产配置和部分投资者波段操作。总体而言,这两类产品的价格操纵和过度交易风险较小。此外,对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也没有引入额外的结算交收风险。

    允许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是完善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的积极举措。但是,这与在A股市场推行T+0没有直接关系。

    问:近期武汉中博生物首发申请被否,是否与之前的信息披露抽查有关?能否介绍下目前首发企业信息披露抽查的情况?

    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举行2014年第22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审核,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我会将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依法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自开展首发企业信息披露抽查工作以来,我会已经陆续抽出11家首发企业。截至目前,我会已完成对包括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并在履行完后续相关程序的基础上陆续启动后续审核工作。与此同时,我会正组织人员开展对其余抽中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工作。

    问:1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深圳考察强调:沪港通后应该有深港通。请问证监会下一步对深港通有何考虑?

    答:深、港交易所正在对开展深港通进行研究。我会一贯支持深港交易所开展合作,并将支持他们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和内容,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问:请问此前对于券商两融业务的检查情况进展如何?是否有可公布的结果?

    答:按照年初统一工作安排,我会于2014年12月对部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融资类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目前,现场检查已经结束,正在梳理汇总有关情况。如检查发现问题,我会将依法处理。

    问:近日方正证券公告称,因公司第二股东申请仲裁,法院对方正证券及其下属机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请问如何保证方正证券客户的利益?

    答:经核实,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金均属方正证券的自有资金,方正证券客户的资产安全未受影响。我会已督促方正证券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我会将继续高度关注事态进展情况,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