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洪礼贤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中非研究院硕士生
导读
●历史发展
● 制度内容
● 法律应对
肯尼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在国内,2010年《肯尼亚宪法》明确“公民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并赋予其可诉性,还专门设置土地与环境章节,为气候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随后,在三部气候变化政策性文件的指引下,2016年肯尼亚《气候变化法》正式颁布。
历史发展
肯尼亚先后于2010年、2013年和2016年出台了《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战略(National Climate Change Response Strategy)》《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National Climate Change Action Plan)》《国家气候变化框架政策(National Climate Change Framework Policy)》等政策性文件,系统分析了气候变化对肯尼亚的威胁并列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优先行动方案。
2016年肯尼亚《气候变化法(Climate Change Act)》颁布,成为该国乃至东非地区第一部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由8编36条组成,为指导肯尼亚发展可持续、适应气候变化的低碳经济提供了框架。该法旨在将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纳入发展规划、决策与实施的主流;制定各项计划和方案,以增强人类和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韧性及适应能力;将减少气候变化灾害风险纳入公共和私营实体战略与行动的主要考量;将代际公平与性别平等纳入气候变化应对的各个方面,如决策、教育层面;为私营部门提供激励并规定义务,以期其为实现低碳气候适应型发展做出贡献;通过支持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手段及技术推广,促进低碳技术应用,以提高效率并降低排放强度;通过提高关注度、提供咨询、意见代表和便捷信息获取,提升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能力;为应对气候变化调动并透明管理公共及其他财政资源;为气候变化研究与发展、培训及能力建设提供机制并予以促进;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重点纳入气候变化应对的规划与决策;以及将气候变化纳入各级治理权力的行使考量中,并加强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气候变化治理合作。。
制度内容
(一)设立新的气候变化应对国家机构
2016年肯尼亚《气候变化法》借鉴了英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设立了统筹全局的国家气候变化委员会及专门负责气候变化问题的气候变化部。国家气候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副总统担任副主席,提供了一个总体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机制;气候变化部是政府在国家气候变化计划与行动方面的领导机构,同时也是气候变化理事会的秘书处。国家气候变化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确保国家和地方政府将气候变化职能纳入主流;批准并监督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的实施;就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低碳气候适应型发展所必需的立法、政策及其他措施,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建议;批准一项响应国家性别和代际问题的公众教育意识战略及实施计划;为气候变化研究与培训提供政策指导,包括向国家和地方政府、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收集和传播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为部门法律和政策的审查、修订与协调提供指导,以实现该法目标;管理气候变化基金;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目标。从这项顶层制度设计便可以充分看出肯尼亚对于气候变化的高度重视:在由总统和副总统担任气候变化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同时,新设专门的气候变化部作为下属机构负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除在国家机构层面设立新的委员会和部门,也注重对公民进行广泛而普遍的科普教育与信息传播,以提高公众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
(二)明确应对气候变化义务与资金支持
《气候变化法》第13条授权内阁部长制定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该计划须每五年更新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施情况审查;第16条允许委员会对私营实体施加气候变化义务,并规定了调查、监测与执法权力;第23条允许公民向环境和土地法院提出申请,指控某人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努力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命令中止或防止这些行动,并可“向因一项对气候变化相关义务的违反而受害的人提供赔偿”,同时规定申请人在指控时无需证明其遭受损失或伤害。该法授权国家气候变化委员会向公共和私营实体分配职责,以明确气候变化及实施气候变化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责任划分,并设立了气候变化基金作为理事会批准的气候变化优先行动和干预措施的资金机制。该基金的收入由下列来源构成:议会法令从统一基金中拨付的资金;基金以捐赠、补助和赠与形式收到的资金;以及根据任何法令应支付给基金的款项。综上,该法是一部兼具前瞻性和系统性的立法,建立了完整的气候治理架构,并与后续相关立法及政策协同,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气候治理体系。
(三)法律适时修正并引入碳交易制度
2023年9月肯尼亚《气候变化法》修正案颁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构建碳市场监管法律框架,并由前述的气候变化委员会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关于碳市场的政策方向指导。修正案规定,碳交易项目申请人有义务阐明项目预期带来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所有项目均须通过社区发展协议来实施,并在国家碳登记处记录。修正案还强调公平与社区权益,如23E条规定了强制性的社区发展协议和明确的高比例收益分享模式,旨在确保当地社区能从碳项目中公平受益:基于土地的项目,每年应至少将总收益的40%返还给当地社区;非土地项目则至少为25%。该修正案将碳市场制度化,通过建立全面的法律、监管和体制框架,将肯尼亚定位为全球碳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加强了对违法碳排放的治理,提高了对透明度的要求,通过规定国家碳登记册、更严格的报告要求和更严厉的处罚,提高了气候变化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公信力。最后,修正案使肯尼亚的法律与《巴黎协定》,特别是与其第6条下的国际碳市场规则保持一致,完成了与国际碳市场的接轨,从而转向了一个更具战略性、旨在通过参与全球碳市场来调动气候资金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法律应对
肯尼亚的法律体系沿袭英国普通法,与我国差异较大,且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暂未颁布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因此,投资者进入肯尼亚时应注意如下内容:
(一)注意社区权益保障与利益分享
修正后的《气候变化法》第23E条规定,若企业未能与当地社区达成合规的《社区发展协议》或未达到法定的收益分享比例(土地项目40%,非土地项目25%),项目将无法合法推进,并可能面临诉讼、项目中止及巨额赔偿等法律后果。因此,投资者应当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与受项目影响的社区、国家及地方政府共同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详细的《社区发展协议》。
(二)关注碳项目的授权与登记
修正后的《气候变化法》第33条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及阻挠执法将面临严厉处罚。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未保存碳记录及未经授权开展的碳信用交易均属于刑事犯罪,最高可被处以5亿肯尼亚先令罚金,同时还可被处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所有碳排放信用必须在肯尼亚国家碳登记册上登记。因此,投资者应当在开展碳项目前,先通过肯尼亚官方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获得批准,并确保所有产生的碳信用在国家碳登记册上注册和记录。
(三)注重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
修正后的《气候变化法》第23D条规定,“根据本法授权的每一个碳交易项目,都必须按照《环境管理与协调法》要求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在发展中国家中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以及森林养护、可持续管理和增加森林碳储量作用的项目,仍需进行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保障标准评估。”因此,投资者应当注意聘请有资质的本地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保符合肯尼亚《环境管理与协调法》的标准。
(四)积极履行气候变化应对义务
《气候变化法》第16条允许委员会对私营实体施加气候变化义务,而第23条则允许公民无需证明自身遭受直接损失也可以向环境与土地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公益诉讼的门槛。因此,投资者应务必确保所有运营活动在环境和气候方面合法合规,忠实履行环保义务,以降低被诉风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非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合作机制研究”(23BGJ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