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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法

文|梁鹤年 加拿大女王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学院前院长、教授

导读


在个人层面,违反自然之法就是违反自存,也就是伤己。在众人层面,违反自然之法就是违反共存,也就是伤人。自存与共存必须“平衡”,表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整体与个体的平衡、义务与权利的平衡、回报与投入的平衡等等

善恶的“绝对”与“相对”

善恶的辨别与选择

遵循自然之法


善恶的“绝对”与“相对”

趋善避恶,人人都想;善恶的辨别,人人不同。这就出问题了。

现代西方的解决办法是,善恶的辨别既然人人不同,就索性不去辨别。只要你的趋善避恶(你的自由)不损害我的趋善避恶(我的自由)就算了。当然这是荒谬。何解?

先要追溯本源。为甚么说善恶的辨别人人不同?因为现代西方的思维方式是以经验主义为主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经验主义坚持“官能经验是一切认知的唯一基础”。既然每个人的经验都是独特的(因为每个人的时、空、经历绝不可能完全一样),所以,每个人的认知也是独特的(虽然在现实中可能“类似”,但在理论上绝不可能一样),而认知就是善恶的辨别,所以,在经验主义意识形态下,善恶的辨别肯定不可能人人相同。善恶的辨别(认知)既然不同,善恶的选择(道德)就不可能相同。为此,“你的趋善避恶(你的自由)不损害我的趋善避恶(我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起码在经验主义意识形态里不可能出现。问题是,损害不损害由谁决定?由你决定就是否定我的经验;由我决定就是否定你的经验;由法律(众人)决定就是否定你和我的经验。可以说,经验主义否定经验。

有一点要弄清楚。两个人因为对一件事情是善是恶吵得面红耳赤,要打架了。为息事宁人,你说,凡事都是相对的,算了吧。你认为做了件好事。其实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这两个人仍不会服气对方),而且你“误导”了他们,把问题压住,不断发酵,后患无穷。怎样误导?

你可知,善恶相对其实是出于善恶绝对。且听道来。

两个人对一件事是善是恶吵起来是因为这两个人绝对相信善恶的存在。正如两个人不同意一件东西是甚么颜色就证明这两个人绝对不是色盲。不是色盲的人才会为颜色争吵,有善恶意识的人才会为善恶争吵。这里,一个很容易陷进的盲点是把“相对”和“比例”混淆。当一个人说,某某是7分好人、3分坏人,在他心中,这个某某是绝对的7分好、3分坏,而绝不可能同时是8分好、2分坏,或其它任何比例的好坏。不然,他就不会跟人吵。所以,7与3的比例是绝对的。相对的定义是,“因人、事、时、空不同而不同的”。所以,这个人可以在明天,完全合理的说,某某是5分好、5分坏,或完全好,甚至完全坏。但这是明天的他了。

可以说,善恶的意识是绝对的,而善恶的事情是相对的。这个分别非常关键,因为它容许我们分开善恶的理念(理性的认知)和善恶的行为(道德的选择)。就算我们不能在行为上趋善避恶;我们在理性上可以知善明恶。这引出一个奇妙,甚至美妙的结论:在一个善恶相对的社会,也就是在今天西方被视为开明、自由的社会,你没有真正的自由,因为你没有选择做善人的自由。必须是善恶分明的社会才可以有做善人、做恶人的选择。

善恶的辨别与选择

有了绝对的善恶意识,才可以走下一步——善恶的辨别。

有了绝对的善与恶辨别,才可以走再下一步——善恶的选择。

如何分辨善恶?首先,你得相信它(善恶)的存在。不然,你永远找不到。就算你遇上了,你也不认识。所以,求真的第一个条件是相信真(善恶)是绝对存在的。但是,当我遇上它时,我怎知找到了?为此,求真的第二个条件是相信真(善恶)是可以定义的。

善是怎么定义的?我的启发是来自亚里士多德和亚奎纳。不是说,只有他们才有启发。但我“相信”,万宗归一,宇宙的真理(真相)只有一个,虽然它可以用不同的形态现身(现象)。善就是好(good,恶就是缺乏善,privation of good)。趋善就是“追求好”(desire good)。“好”是甚么?它一定要是为我,作为一个人,是好的东西。也就是,是为人好的东西,不是为狗好、为花好。为此,善(好)是以目的定义的。亚里士多德有名的例子。“甚么是为眼睛好?这要看眼睛的目的是甚么。眼睛的目的是看东西,因此,能够帮助眼睛看东西的就是为眼睛好,不然,就是不好。”

甚么是为人好?这要看人的目的。亚奎纳引用“自然之法”,类似中国“天道”的意味。人的第一个目的是生存(也有说“存在”、“存有”)。亚奎纳是以“人乃理性动物”作为推论“自然之法”的基础,得出以下。人是理性动物;理性动物是动物之一;动物是万物之一。因此,我们可以一层一层的追踪:万物的目的,然后是动物的目的,最后是理性动物的目的。第一层,万物的目的在求存。无论花草、鸟兽都想生存。非但如此,而都是想按自己的本质来生存:狗生存像狗,不能像鼠;鼠生存像鼠,不能像狗。第二层,动物是万物之一,因此,它除了求生存之外,还求延续,也就是,自己的生存外,还要后代的生存。第三层,人是理性动物,因此,他求生存、求延续外,他的理性告诉他,他的生存和延续是嵌在其他人的生存和延续之内,不可分割,所以他要与其他人共存。到此,得出“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 乃是人的目的。能帮助人达到此目的的东西和行为就是好的东西和行为;追求这些东西和行为就是趋善。

遵循自然之法

自存与共存是自然之法的第一原则,是绝对的。甚么叫绝对?绝对就是一定要遵守的,不能违反的。违反又怎样?违反自然之法一定带来不能避免的灾难。

甚么灾难?(1 )在个人层面,违反自然之法就是违反自存,也就是伤己。人类社会,无论中外古今,都没有鼓励人整天喝醉。为甚么?醉就是“乱性”,也就是失去理性。人的定义就是理性动物。没有理性的人就不是理性动物,不是人,“自然”被众人唾弃。(2)在众人层面,违反自然之法就是违反共存,也就是伤人。人类社会从来都禁止“偷”。当然,甚么具体行为叫偷会因人、事、时、空而异(也就是相对)。有些社会,你拿了属于别人的东西,叫偷;有些社会,你只要拿了不属于你的东西,就叫偷。但每一个社会都定义甚么是偷,而犯了定义下的偷,就是社会不容,因为破坏了共存。

可以马上看出,自存与共存会有冲突。你穷且饿,在面包店拿走一个面包,是偷;但我相信,大多数人会原谅你。你是大开发商,在农村贱价强买一幅土地,也是偷;我相信大多数人会谴责你。所以,自存与共存必须“平衡”:自存与共存的平衡。这就是“义”,是英语的“just”,或“刚刚”——不多也不少,亦即是孟子的“义者,宜也”,表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整体与个体的平衡、义务与权利的平衡、回报与投入的平衡。这就是善,人之所趋;失衡是恶,人之所避。

自存与共存平衡是使个人内心踏实、社会关系和谐的必要条件。失衡必有后遗,逃不了的。我常用的例子是父亲与孩子的自存与共存。爸爸的自存就是维持爸爸的本质,与孩子共存就是保存孩子的本质;孩子的自存就是维持孩子的本质,与爸爸共存就是保存爸爸的本质。假若爸爸宠爱孩子,孩子想要甚么都买给他。这样做,爸爸违反了爸爸的本质—培育孩子,使他成长为健全的理性动物。孩子要甚么都买就是放弃了培育孩子,不当孩子为孩子,当他为宠物。爸爸失衡,理性大不如爸爸的孩子也就跟着失衡。爸爸当孩子为宠物,孩子就丧失做孩子的本质,换上一个宠物的本质,从接受爸爸的培育变成对主人的邀宠,因为他知道只要逗得主人欢心,甚么东西都会买给他。一天,他要爸爸买枝枪,爸爸当然不买,孩子就反脸,因为父子之间的自存与共存已失衡。违反自然之法必带来灾难,在这里,灾难就是父子关系撕裂。这是必然的,没有例外的。

自然之法的权威是它的必然性,跟地心引力的权威没有分别,如果你从20层高跳下来,地心引力决定你一定跌死。有人会说,不一定,如果有消防员在下面张开安全网就不跌死了。同样逻辑,如果父亲觉悟,孩子改过,父子关系不就没事吗?20层高跳下,死与生,是几秒钟的事;父子关系失衡,破裂与修复,可能是几年的事。但逻辑一样。


编辑 | 肖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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