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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ADA《债务清偿简易程序和执行程序统一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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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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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婷  北京外国语大学非洲学院讲师、博士

导读

保障西非区域内债权债务的合法清收和清偿,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营造良好商业环境的重要举措。1998年4月颁布的《债务清偿简易程序和执行程序统一法》,制定了关于债务清偿的系列规定,提高区域性判决流通的效率,保障了债权人债务追偿的合法程序及有效执行

重视调解的作用

重视对债权人权利的追回

重视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视程序的简易性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是目前非洲区域商法统一性和协调性实现较好的代表性区域性组织。当前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已制定十部统一法,其中包括了《债务清偿简易程序和执行程序统一法》(以下简称《债务清偿简易程序法》)。关于简易债务追偿程序和执行措施的法案包含两本书,第一本书严格涉及简易债务追偿程序(支付禁令、交付禁令和恢复原状禁令),第二本书涉及扣押,是确保执行财产安全的一种手段。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有形动产的扣押和出售、扣押诉讼、收入的扣押和转让、扣押可转让证券或其他合伙权利或股权,扣押不动产等。

支付禁令是OHADA规定的最广泛使用的简易追偿程序。债权人若采用这一补救办法,需明确合同债务的确定性(双方依据合同明确权利归属)、流动性(可采用货币形式清偿债务)和可执行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举证,法院依据统一法规定发出支付禁令,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若债权人举证债务追偿受到威胁,可向法院主张采取扣押措施来确保支付禁令的可执行性。即债权人可以根据OHADA统一法规定进入扣押程序,这一步属于预防措施。如果债务人在实施扣押操作后仍未能偿还确定金额,债权人可以转换为扣押债务诉讼以收回债务。

扣押债务诉讼是OHADA统一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债权人根据债务人实际履行情况,可以向法院主张转换为扣押债务诉讼。债权人也可针对第三方提起进入扣押债务诉讼。第三方有义务主张其是否持有任何涉及债务人的有关资产。这项执行措施可适用于债务人所使用的所有银行,以方便法院及债权人知晓债务人可用资金的来源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债务追偿程序和执行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难以确定扣押的资产、适用于追偿和执行措施的异议程序造成债务履行的长期延误等。不过OHADA规定的债务追偿相关举措也有其制度优势。具体来说,《债务清偿简易程序法》呈现出以下四个调整重点。

 

重视调解的作用

《债务清偿简易程序法》重视调解的必要性,在涉及多个部分的程序处理中安排了调解作为前置解决程序。例如,在涉及扣押特别规定时,该法第179条至第182条规定,在扣押资产前应进行调解的尝试,若调解无果或一方拒绝调解(或只有一方出庭的情况下),则进入强制诉讼程序。第183条规定,“调解未果或裁定(在没有调解的情况下,由法官核实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诉讼费,并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裁决后实施扣押)作出之日起八日内,或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八日内,登记官应当将扣押令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并以其他方式出具书面证明。”在涉及动产的简易执行程序和签发支付令的程序时,该法第12条规定,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法院做出的强制禁令提出异议,法院应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第174条关于扣押的特别规定,“为一个或多个雇主扣押款项,不论应支付给任何身份、任何地点的任何受薪人员的报酬数额如何,只有在向债务人居住地的主管法院提出调解尝试后才能执行。” 还有许多条款也强调调解的必要性,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虽然有学者认为调解程序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债务的执行,对债权人的合理追诉增加了时间成本。不过考虑到非洲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偏好选择以友好和解的方式进行,例如东共体等其他非洲区域性组织共同体法也强调以调解的方式友好解决区域性贸易及非贸易争端,鼓励区域性共同体法院充当仲裁庭。和解的方式也侧面推动了债务支付的创新型解决。此外,《债务清偿简易程序法》也列举了无需调解的情况。例如,第190条规定,持有扣押令的债权人无须事先调解,可直接介入与扣押所得有关的诉讼,旨在参与扣押具体款项的清收。

 

重视对债权人权利的追回   

《债务清偿简易程序法》第二本书中关于执行措施中规定了有形动产的扣押和出售、扣押诉讼、收入的扣押和转让、扣押可转让证券或其他合伙权利或股权,扣押不动产等。该法主张先针对债权人的有形动产采取措施,若动产不能清偿判决债务(第64条至第245条),便可执行债务人的不动产(第246条至第313条)。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执行措施的不同程序。例如,有关扣押的附带请求权中债权人对扣押资产有异议的情况下,该法第130条至第133条规定,“凡是符合本统一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对已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的扣押以异议的方式加入第一债权人发起的扣押程序,必要时可以再进行扣押。财产经查实后,不得受理异议。”对于多个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情况,该法第141条规定,“第三人对被查封财产主张所有权的,需向主管法院申请财产转移,否则将不予受理。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构成主张权利的要素,且应当送达扣押债权人、被扣押债务人。扣押债权人应当以挂号信、签收确认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以书面证明参加被扣押债务人的诉讼。”此外,统一法还规定了其他追偿方式,包括查封资产、扣押财产转卖等,丰富了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执行措施的不同程序,满足了商事法律的便捷性需求。

 

重视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债务清偿简易程序法》制定了有关债务追偿与判决执行措施的基本规则,简化了判决在成员国内的执行程序,便捷了贸易的发展,减少了诉讼的成本,提高了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效力。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执行法院是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统一适用和解释OHADA法律。

《债务清偿简易程序法》强调了国家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该法第29条规定,国家应协助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及执行令。债权人可以对国家不作为或拒绝作为提起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各成员国坚定履行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作出的判决及执行令的责任。OHADA统一法也对何为国家应协助执行的法院执行令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可知,这些执行令包括:“(一) 发出执行令的法院判决和可立即强制执行的法院判决;(二) 外国行为、法院判决以及在援引执行令的国家终局裁决中被准予行使的仲裁裁决;(三)法官与当事人签署的调解报告;(四)遗嘱公证书;(五)各缔约国国内法承认的法院判决。”此外,除拍卖出售不动产外,国家可凭临时执行令强制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只适用于能够出示确定的、到期的和欠下的债务证明的债权人,但须遵守有关扣押和长期扣押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和保护措施不适用于享有执行豁免权的对象,即包括国家、国家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该法第30条规定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赦免问题,即“对于国有企业或半国有化性质企业的债务(包括确定的、到期的和欠下的债务),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应根据互惠协议对同样确定的、到期的和欠下的债务进行抵消。”该条规定对司法机构的能力提出了挑战,即如果司法机构无法独立判断享有豁免的债务人是否已偿还债务,在国有企业或半国有化性质企业不承认债务或判决的情况下,债务的抵消或执行面临着巨大困难。

 

重视程序的简易性   

《债务清偿简易程序法》具有清晰明了的特点,特别是针对动产的简易执行程序和签发支付令的便捷程序。例如,该法第3条至第4条规定,债权人实现债权请求权,应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向被告送达传票,起诉书应在法院进行登记。第5条至第8条规定,若请求合理,法院经审查后发出禁令,要求债务人支付债权人确定的动产金额。若法院全部或部分驳回债权人请求,债权人不得上诉,且普通民事请求是其唯一获得救济的方式。第9条至第15条规定,若债务人有异议,应在法院签发强制支付令后的15天内提出。若债务人无异议或撤回异议,债权人可以请求在裁定中加入执行支付令,且债务人不得上诉。

该法还规定了若判决债务人的动产不能清偿判决债务,便可转向执行判决债务人的不动产。被扣押的财产变卖可以以私下出售的形式进行(第115至第128条),也可以公开拍卖形式处理(第290条至第297条)。针对在变卖过程中存在的异议,OHADA统一法规定了紧急法院解决争端的最短时间。例如,该法第120条规定,“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变卖财产存在争议,主管紧急法院应当自一方提出诉讼之日起五日内裁决。”清晰明了的时间规定,对债务清偿的执行程序起到了便捷的作用。强调紧急法院的作用也侧面也说明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程序设置的简易性,这为商事活动要求灵活且短暂的时间变通提供了可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