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内容和下一步有关工作安排,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重大水利工程是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重点和关键,对保障国家水安全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通盘考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对工程进行论证。2014年5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做出总体部署,要求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在2020年前分步建设纳入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今年2月25日,春节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关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对这项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涉及农业节水、引调水、重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新建大型灌区等。加快建设这些重大工程事关民生福祉,对实施定向调控、扩大有效投资,加大公共产品供给,促进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以及提升我国防汛抗旱能力、保障国家水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一批重大项目陆续开工。但从当前情况和一些地方的反映看,由于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公益性强,市场融资能力弱,社会资本进入还存在“进不来”和“不愿进”的问题,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问题较为突出。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靠适当增加财政投入,另一方面,要用改革的办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我们会同财政部、水利部起草了《意见》,并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意见作了修改完善,近日以发改农经〔2015〕488号文予以印发。《意见》的印发实施,对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市场规则,营造平等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潜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些《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包括五个部分、24条内容,重点围绕解决社会资本“进不来”、“不愿进”和“不可持续”的问题展开,推动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投融资体制机制。第一部分是关于社会资本参与的范围和方式,要求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签订投资运营协议,重点是解决社会资本“进不来”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优惠和扶持政策,从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实行税收优惠、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等八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各项优惠和支持政策,重点是解决社会资本“不愿进”的问题。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关于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和加强政府服务与监管,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加强信息公开、加快项目审核审批、强化实施监管、落实应急预案、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加强风险管理等九项内容,重点是解决“不可持续”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示范、搞好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问:《意见》有那些突出的特点?
答: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敞开大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意见》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二是明确社会资本参与方式。《意见》提出,要放开增量、盘活存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三是推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意见》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四是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意见》明确,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五是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六是明确投资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意见》提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问:《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实?下一步还有那些工作考虑?
答:为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生根开花,《意见》明确了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试点示范,搞好宣传引导;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下一步,我委、财政部、水利部将抓紧商有关地方筛选确定一批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项目,加强跟踪指导,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用改革的红利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条件具备后,我们将另行专门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和项目名单。初步考虑,拟选择四川省李家岩水库、重庆市巴南观景口水库、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等工程作为第一批试点项目,在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投资经营主体、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政府服务和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因地制宜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