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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 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 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

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

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推广使用金融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实现银行卡技术升级换代,既有利于提高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客户享受到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使银行与客户共同受益。为维护客户、商业银行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商业银行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C卡工本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原则确定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向新开户的客户提供IC卡,以及将客户原有磁条卡更换为IC卡时,对具备基本服务功能的IC卡,应按照“银行与客户共同分担制卡成本”的原则定价;对已持有IC卡的客户因损坏、丢失等自身原因申请换(补)卡时,可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定价。各商业银行要建立IC卡工本费合理调整机制,随IC卡推广应用,数量增加、成本下降,相应逐步降低工本费收费水平。

  二、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营销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上限水平及各分行实际执行的收费水平。如存在超出上述规定原则定价的情况,应及时降低收费水平。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对客户实行银行卡工本费减免优惠。

  三、商业银行推广IC卡时应当坚持客户自愿原则,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保障持卡人的自主选择权,确保既有磁条卡继续正常使用,不得强制客户将磁条卡更换为IC卡。要保证各类银行卡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并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在营业场所或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涉及IC 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水平、适用对象等信息。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指导。今后如出现部分商业银行IC卡工本费偏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成本调查和收费、经营行为检查,依法纠正商业银行违法、违规价格和经营行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推广IC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本通知自4月20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员会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