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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 深水港区四期工程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

深水港区四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4]2353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项目的请示》(沪发改城[2013]129号)、《关于申请核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项目的补充报告》(沪发改城[2014]44号)、《关于提前开展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的请示》(沪发改城[2014]95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集装箱运输系统,适应集装箱吞吐量不断增长和运输船舶大型化要求,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同意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

  项目单位为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建5个5万吨级和2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水工结构均按靠泊1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设计和建设),以及1个工作船泊位等配套设施,泊位总长2800米,设计年通过能力630万标准箱。

  四、项目总投资约1284800万元,其中资本金占30%,为385440万元,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899360万元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六、请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

  七、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疏浚施工管理,加强水生生态保护,落实污水处理措施。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项目的意见》(交函规划[2014]68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153号)、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071100077号、国海证071100078号)和《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导流堤工程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13]53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3]0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4]2011号)。

  九、如因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项目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岸线用途,应当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