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啜鹏飞 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李雪冬 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导读
●强调投资服务便利化
● 加强激励投资措施
● 强化人才引入战略
● 加强政府对投资环境的监管职能
坦桑尼亚为了执行经济整改计划,营造更良好的投资环境,于1997年颁布了《投资法》。2021年启动《投资法》修订工作,对投资者优惠待遇等条款进行调整。新版本《2022年投资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服务便利化、人才引进措施、激励投资和强化监管等方面有较大变化。
强调投资服务便利化
《投资法》演进的一条重要轴线是推动投资服务便利化,而这一任务的主要载体是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IC)。该部门的诞生是《1997年投资法》的重要成果。根据旧法第二部分“中心及其职能”的规定,TIC作为政府机构的同时也是永久独立法人,以“坦桑尼亚投资中心”的名义实施独立的法律事务并承担责任。旧法第6条“投资中心的职能”规定了该机构的基本职责,即协助国内外投资者开设场地、获取设施和法律审批、为其提供帮助性建议等。
尽管旧法为投资服务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流程审批繁琐、政出多门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新法改革强调了“一站式(One-Stop)服务”的概念。该提法同样源自旧版《投资法》,以为投资人减小冗余手续为目的。新法的加强体现在法条地位和法条内容两方面。
一是在《1997年投资法》中,“一站式”作为关键词只出现了一次,并且仅作为第二章“投资中心及其职能”第5条“设立的目的”所属的法条内容。该法条提出:TIC应成为投资者的“一站式”中心,应作为政府协调、鼓励、促进和便利在坦桑尼亚投资的主要机构,并就投资政策和相关事项向政府提供建议。而在2022年新版《投资法》中,“一站式”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大幅提升。该内容升格为独立的第18条“一站式服务中心”,并且位列第三章“投资有关规定”的开篇第一款。
二是“一站式服务”作为高屋建瓴的精神出现在旧法法条中,至于政府各部门如何协作,投资人如何具体获得便利则尚没有规定。而新法则详细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同TIC合作的情形及具体执行办法,包括TIC常驻各部门公职人员、TIC对政府各部快速对接以办理投资者所需手续、政府处理投资者申请的受理期限、若未能如期办理投资人的权益保护等。此外,新法还增设技术化和专业化的流程审批体系。为便利投资者办理法律手续,TIC在新投资法的授权下组建综合电子系统,签发与投资有关的各种许可证、批示和执照。不同投资领域,包括环境、贸易、工业等有关负责部门正在筹划设计通用的信息平台,以便投资人可以“一条龙”办事,减轻资方“跑流程”的麻烦。
加强激励投资措施
中得到了大幅加强。1997年版本的《投资法》仅提出各部门“要对投资进行鼓励、帮助和奖励”,但缺失具体激励办法,更没有包含针对性的法条予以说明。这一短板在《2022年投资法》中得到了补充。新法第三部分“投资的有关规定”中,出现了第22、第23、第24三个针对性法条。
一是关于“激励”及“激励证书”。“激励证书”(Certificate of Incentives)的作用在新法中全面走向了聚光灯的中心。“激励”定义最早出现在旧版《投资法》中,即在坦桑尼亚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符合特定要求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或优惠税率,而达到优惠标准的企业被授予“证书”以便更好地享受合法权益。关于投资企业根据激励证书所获奖励,新法更清晰地描述了奖励的区间。例如新法第22条,一方面重申了《1997年投资法》所规定的:企业依据“证书”依法享有《所得税法》《关税法》《增值税法》所规定之各项奖励,另一方面追加了企业所获激励的上限,例如在特定型号的办公设备、工业车辆、电信装置等方面的特殊投资不算做额外激励范畴。
二是新法所规定之“战略性投资”体现着坦桑尼亚政府通过《投资法》调控经济的宏观意志。根据《2022年投资法》,被认定为“战略投资”的企业可以获得额外的补贴。新法第23条“战略或特殊战略投资的收益”规定,符合这一额外激励的标准包括:企业在当地创造1000个就业机会,并且提供非学历门槛晋升通道。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数值标准在此前的有关法律中是1500个,这意味着坦桑尼亚对于促进就业有着更高的迫切性。同时,坦政府对投资公司的出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第23条对“战略投资企业”的界定第四项规定:符合额外补贴的还包括有能力出口至少50%的产品或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企业。在此前的有关法律中,该标准为35%,这代表资方通过产品出口获得额外奖励的绩效标准被提升了,某种程度上代表坦桑尼亚试图塑造多元产业出口结构的经济战略尝试。
此外,新《投资法》放宽了市场准入。法案将本地企业所受激励的最低投资资本额度从10万美元降低到了5万美元。这意味着更多的本土控股公司、企业家和本土股民可以获得新法给出的创业激励。同时,新法卸下了资方一系列冗杂费用负担,例如投资公司可免交部分技术转让协议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费收益无条件可转让的投资担保费用等。
强化人才引入战略
新版《投资法》在人才引进方面的改革综合体现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坦桑尼亚有关法律的合力作用。例如1995颁布的《移民法》首先肯定了外国投资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拥有申请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权利,这就为外籍人才通过投资企业移民奠定了初步的基础;紧接着,2004年颁布的《劳工法》从外资企业的角度规定了企业在坦桑尼亚雇佣外籍员工及给予后者居住权的有关权益;至《1997年投资法》颁布,这一规定得到了更好的完善。第24条“移民配额”进行了补充规定:凡依法获得“激励证书”(上文所提)的企业可以获得至多5个移民配额。这意味着员工可以通过效力于这些投资公司,赢得移民坦桑尼亚的机会。在过去的20余年里,大量优秀技术人才借由该政策通过企业进入坦桑尼亚。伴随着人才战略地位的提升,2022年新《投资法》进一步放宽了人才引入。新法第30条“移民配额”删除了“至多5个名额”的限制,规定凡企业获得激励证书即可获得移民配额,同时名额授予当与TIC进行协调。这意味着政府在加强商业移民监管的同时,放宽了准入门槛。
加强政府对投资环境的监管职能
政府能否有效介入商业争端是法律对投资环境监管的一个重要侧面。早在《1997年投资法》中,政府的调节作用便得到了初步的重视。第23条“争端处理”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与TIC或政府之间就商业企业发生争端,应尽一切努力通过友好谈判予以解决。然而知易行难,具体如何谈判、由何单位负责仲裁并未明确规定。而新版《投资法》改革将这一职责明确赋予了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并规定本土部门或商业单位同海外投资者发生争端时,TIC都将承担最终裁决职能。
获得干预商业关系的权力后,坦桑尼亚政府强化投资市场监管的空间大幅提升。《2022年投资法》第四部分“政府和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第25条“监管投资的权力”指出:政府有权采取一切投资监管措施,确保在坦桑尼亚的投资活动符合本法规定的目标和原则,并符合其他合法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这就将投资活动的最高管理权限和裁决权收归了坦桑尼亚政府。在新法的框架下,政府在处罚商业违规问题上有了更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执行力度。新法明确了对违规商业行为的处罚,例如第20条“激励证书的效力与撤销”列举了典型的商业违规行为,包括:资方通过欺诈或虚假信息获得证书、持有人违反证书条件、未经许可私自转让经营证书、证书颁发前无正当理由经营,以及连续两年未能提交项目的年度绩效报告等。投资企业存在上述行为,将会遭到明确处罚,例如撤销证书和已获奖励。
另一方面,坦桑尼亚没有忽视执法监察问题。对于撤销证书的惩罚举措,TIC将进行严格的复核。当事人也有权对处罚进行申诉。此外,为了维持投资市场的总体稳定,也本着力图维护资方既有权益的连贯性的出发点,新版《投资法》在原则上承认此前已颁布证书和奖励措施的有效性。
然而新法的改革是否利于投资方行使处罚申诉权存在一定争议。在《1997年投资法》的框架下,当投资人被主管部门拒绝颁发许可、批准和/或同意时,前者可以通过TIC向投资、工业和贸易部长(部长)上诉。然而在《2022年投资法》中,这一规定被删除了。如此,投资者面对上述困境便不得不通过直接联系主管部门甚至上诉至部长来寻求补救。这个过程极大地加重了资方申诉的成本,间接威胁了投资项目。从宏观法律建构而言,这同新《投资法》组建“一站式服务”的精神相左。
【本文系洪永红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