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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中非贸易法治保障网

构筑中非贸易法治保障网

| 朱伟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 | 杨海霞 

导读:

中非双方的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携起手来,秉诚合作,为中非贸易构筑一张立体、全面的法治保障网。

● 构建法律框架

加强执法合作

扩大司法交流

2017年中非贸易额达到1700亿美元,是2000年中非贸易额的17倍,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非洲最大的贸易伙伴。2018年1-6月,中非贸易额达到988亿美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中非贸易的发展为非洲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但毋庸讳言,中非经贸合作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增加、珍贵动植物制品走私活动猖獗、海关清关不畅、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税收征收混乱、争议解决困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犹如毒瘤,会损害中非贸易的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中非双方的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携起手来,秉诚合作,为中非贸易构筑一张立体、全面的法治保障网。

构建法律框架

在中非开展经贸合作中,双边法律框架是中非双方最主要的立法形式。近年来,中国相关部门和非洲国家相关部门围绕经贸合作、投资促进、民商事争议解决、打击犯罪、税收征收等领域签署了一系列重要的双边条约和协定,为中非经贸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例如,在经贸合作方面,中国现在同45个非洲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今年9月,中国与毛里求商签了与非洲国家的首个自贸协定;在投资促进方面,中国已同南非、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等18个非洲国家存在有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中国已同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埃及和埃塞俄比亚签署有双边民商事司法条约,均已生效;在打击犯罪方面,中国与阿尔及利亚、埃及、纳米比亚、南非、突尼斯签署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已生效,中国与肯尼亚、刚果(布)、毛里求斯、摩洛哥、塞内加尔已签署此类条约,但尚未生效。另外,在打击犯罪方面,中国与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安哥拉、纳米比亚、莱索托、南非和突尼斯签署有双边引渡条约,且已生效,中国与津巴布韦、肯尼亚、刚果(布)、毛里求斯、摩洛哥、塞内加尔已签署此类条约,但尚未生效;在税收征收方面,中国已同安哥拉、刚果(布)、加蓬、肯尼亚、津巴布韦、博茨瓦纳、乌干达、赞比亚、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尼日利亚、南非、塞舌尔、毛里求斯、埃及、苏丹等18个非洲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与安哥拉、刚果(布)、加蓬、肯尼亚、博茨瓦纳和乌干达之间的协定尚未生效。
从上述双边条约签署的时间来看,中国有关部门显然已经认识到双边法律框架在推动中非关系中的作用,在近几年特别加大了与非洲国家签署双边法律框架的力度和进度。例如,中国与安哥拉、刚果(布)、加蓬、肯尼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塞内加尔、毛里求斯、肯尼亚、津巴布韦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都是在最近两年时间内签署的。与中非经贸关系发展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来看,中非构建双边法律框架仍有提高的空间。例如,中国仅同毛里求斯达成了自贸协定,还未与其他非洲国家和非洲地区性经贸组织如东南非共同市场、东非共同体等达成此类协议;在投资协定方面,吸收中国投资较多的非洲国家如安哥拉、肯尼亚、莫桑比克、乌干达等还未与中国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虽已签署但尚未生效;中国与非洲国家签署的打击跨国犯罪的双边条约涵盖范围有限,不足以有效震慑和打击在中非之间发生的跨国犯罪案件。

加强执法合作

近年来,在中非经贸发展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海关货物提货不畅、跨国犯罪、税收征收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破坏了中国商品形象,损害了中国商人利益,严重影响了中非贸易的发展,因此,中非海关、公安、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合作,尽力减少直至杜绝上述问题。
在海关监管方面,中国海关近年来在推动中非贸易便利化、抵制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加强对非洲海关人员的培训和交流等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就。例如,中国海关总署曾与肯尼亚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合作,成功打掉一个走私象牙的犯罪团伙。此外,中国海关还组织对非洲海关中高级官员进行培训,已培训43个非洲国家和非洲次区域组织500多名海关人员,这有效加强了非洲海关通关、执法能力建设;为打击在非洲发生的针对中国企业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公安机关近年来加大了与非洲国家的执法合作力度,例如,中国公安部曾派工作组远赴安哥拉摧毁侵害中国人权益的多个犯罪团伙,开启了中非警务合作的新篇章;为提高中国输非商品质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年来加大了对输非商品质量的检查力度,中国中检集团也与肯尼亚、尼日利亚、埃及、博茨瓦纳、坦桑尼亚等国政府签署了装船前检验协议,确保输非商品质量,减少货物到港滞留和被罚风险。2018年10月31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津巴布韦工商部签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竞争法谅解备忘录》,以解决消费者投诉和侵权行为,确保两国商人之间的订单符合质量和订单规范。
中非执法机关开展的上述活动,对于打击跨国犯罪、提高输非商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遏制走私活动、避免双重征税等发挥了良好作用,很大程度上净化了中非经贸环境。从《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19-2022年)》规定的具体措施来看,中非加强执法合作还会长期坚持下去,常抓不懈,合作力度会进一步加强,合作领域也会进一步拓宽。

扩大司法交流

中非扩大司法交流,加强法律信息交流,扩大法律情报交换,对于双方司法人员增加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有效预防和化解中非经贸摩擦,妥善解决各类经贸纠纷,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非经贸活动频繁开展,中非之间的各类贸易摩擦和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中国和非洲国家之间发生的贸易摩擦可以在WTO框架下得到解决。非洲现有44个国家是WTO成员国。中非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主要集中在反倾销领域,只有少数几个非洲国家如南非、摩洛哥曾对中国提起过反倾销调查。
中非之间更为常见的贸易纠纷是发生在作为平等主体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一般商事案件。这些涉外商事案件的解决涉及管辖权的确定、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的查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由于现在只有贝宁、布隆迪、埃及、加蓬、几内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刚果(布)、乌干达和赞比亚12个非洲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中国当事人与其他非洲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商事案件在很多情况下可能需要适用非洲国家的法律。考虑到非洲国家的复杂性,要查明非洲国家法律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也是如此。如前所述,中国目前仅同五个非洲国家签订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做了相关规定,对于还没有与中国签署此类条约的非洲国家,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就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已发生多起相关案例。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保护,不利于跨境经贸活动的开展。
上述困境的解决需要中非双方扩大司法合作,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安排。例如,中非可以谈判签订更多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司法部门可以建立法律信息交流和法律情报交换机制,也可以通过交流与合作,增强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例如,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国家法官学院已连续举办了两届非洲国家法官研修班。中国司法部门也可与非洲国家司法部门在争议解决某些领域达成共识,助力中非经贸纠纷解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曾与其他地区的司法机构在某些领域达成了重要共识。例如,2016年5月,在苏州召开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与会的各国最高法院院长通过了《苏州共识》,考虑运用仲裁、调解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相关争议;2017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与会大法官通过交流,发布了《南宁声明》,呼吁在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采用推定互惠原则。这将有力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上述这些举措是在中非国家层面进行的。就私人层面而言,作为参与中非经贸合作的主体,广大中国企业和商人首先必须树立诚信经营、中外无欺的意识,依法、诚信开展对非贸易;其次,在开展中非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了解非洲客户的资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牢固树立合同观念,不可盲目轻信地建立商业关系。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尽量选择预付款或信用证方式,不要轻易采用赊账方式;最后,在出现纠纷后,要依法理性维权,运用中非之间存在的各种可用机制,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