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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ADA《债务清偿集体程序统一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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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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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婷  湘潭大学中非法律与人文交流基地博士研究生

导读

作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统一商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2月24日正式生效的新《债务清偿集体程序统一法》以简化程序、提升效率为指导思想,进一步细化了债务清偿规则,引入了破产调解程序,从而在整体上优化了组织内17个成员国的破产法律环境,提升了其外资吸引力 

破产调解程序

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OHADA《债务清偿集体程序统一法》(以下简称《债务清偿法》)最早颁布于1998年,2015年进行了修订。新《债务清偿法》共分八编。其核心内容为四大集体程序,下文分述之。

 

破产调解程序

破产调解是一种预防性、经双方同意且具有保密性的集体程序,旨在避免债务人企业停止支付,以便对其进行全部或部分财务或运营重整。除受私法管辖的、雇员人数少于或等于20人的独资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在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的12个月内,其税后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西非法郎的小型企业外,其余适用《债务清偿法》的自营职业者、个人、私营法人及私营法人形式的国家公共实体均可申请启动调解程序。破产调解程序往往依赖于中立、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和协调,主要通过私密谈判的形式促成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间达成友好调解协议。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向主管法院院长提出破产调解的申请,申请书中一般需要注明企业遇到的已证实或可预见的困境及相对应的解决方案。调解程序一般由主管法院院长以非公开的方式启动,与调解相关的决定亦不会被公布,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程序效率较高。调解程序主要由主管法院院长指定的调解人推进。如若在债权人及债务人间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一般以经公证的会议记录或法院、主管机关非公开批准或执行的方式呈现。批准或执行调解协议的决定不得上诉。债务人可以在企业未破产的情况下随时要求终止调解程序。新《债务清偿法》引入了针对困境企业的现金资助优先权(new money),针对出于确保债务人企业的持续经营而在调解协议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提供现金资助的,除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相关的出资外,均可作为优先债权人获得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清偿法》为主管法院或主管当局保留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主管法院有权以非公开的方式批准或执行调解协议,这一批准或执行原则上是自动生效的,但若主管法院认为协议违反公共政策即可拒绝对上述协议的批准或执行。目前,对于OHADA破产领域“公共政策”的认定和适用,一是缺乏足够的理论分析,二是缺乏案例及相关判决的佐证,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再如,主管法院或当局应积极核实适用现金资助优先权制度的债权人是否满足特定条件,以及给予优先权是否会损害协议外债权人的利益,但具体的判定标准并未在《债务清偿法》及相关文件中具体述明。也就是说,如果主管法院或主管当局判定上述优先债权人不符合条件,其受偿顺序极有可能被顺位后移,从而增加其受偿不能或不足的风险。

 

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是一种预防性集体程序,旨在避免债务人企业停止支付的同时解除其债务。债务人有权单独提出启动破产和解的申请,亦可与债权人联合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附带提交包括经济状况说明、资产清单及预防性和解协议草案在内的证明性材料。针对预防性和解协议草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主管法院院长有权作出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启动破产和解程序。如若决定启动和解程序,则主管法院院长应同时任命符合要求的预防性和解专家。小型企业可申请启动简易和解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暂缓提交预防性和解协议草案,简易程序对债权人个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期缩减为2个月,且不得对简易和解程序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债务清偿法》赋予了预防性和解专家以较大的自主权和调查权,以保障其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反规定。在作出启动和解程序的决定后,所有个人诉讼将被中止。中止的个人诉讼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亦包括预防性措施以及所有非司法措施。在专家就其了解的情况向主管法院院长提交报告后,债务人及相关债权人将通过非公开听证会的形式,针对可能给予的延期或减债进行协商,主管法院原则上应在听证会上作出裁决。在确认预防性和解协议有效,不损害集体利益或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下,法院应批准和解协议,否则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进行重整或清算的裁决。在决定启动预防性和解程序后,专家职能终止,主管法院可重新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和/或一名或多名监督员,以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同时设置一名破产法官,以监督上述破产管理人或监督员的职能行使情况。在程序设计上,为保障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法院有权对预防性和解协议要求一次性延长不超过2年的还款期限,拒绝给予任何延期或减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

 

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作为集体程序之一,旨在当债务人企业已停止支付但状况并非不可逆转时,通过重整协议清偿债务。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均可适用于停止支付的债务人,即无法用其现有资产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小型企业可通过提交简要的担保声明和司法重整协议草案,申请启动简易重整程序,无须接受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可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主管法院可在特定情形下依职权启动重整程序。就债权人而言,其申请应说明对应债权的性质、数额及债权证明;就债务人而言,其应在停止支付后的30日内作出的停止支付声明中声明是否申请启动司法重整或清算程序。如若债务人意图启动重整程序,则应同时提交司法重整协议草案,以论证其重整的前景。如果拟议的协议草案涉及股本变更,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草案中可包括债转股提议。司法重整协议草案应由最终或临时承认的债权人的多数表决,且多数债权人至少占债权总数的一半。如果草案被否决,则应将其转换为资产清算程序。

司法重整程序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可延长3个月。在最长期限届满后,法院可将重整程序转换为清算程序。命令重整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至确认司法重整或将重整转化为资产清算为止,债务人有义务协助与资产管理和处置有关的所有工作。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的活动应在破产管理人的协助下继续进行,其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参与继续经营。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作为终局性的债务清偿集体程序,旨在当债务人企业停止支付且无生存可能性时,通过资产清算清偿债务。小型企业可通过提交证明其符合资产清算简易程序申请条件的声明,申请启动简易清算程序。资产清算程序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可延长6个月。期限届满后,资产清算程序终止。在资产清算期间,对于债务人与其财产有关的行为和权利应由破产管理人独立执行或代表债务人行使。启动清算程序的决定将在主管法院所在地发行的法律公告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并在商事和动产信用登记簿上注明。投资者如若意图进行投资,可事先通过法律公告报纸或相关媒体了解,或通过查询商事和动产信用登记簿,知悉企业的运营状况。

在启动资产清算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有权出售债务人的货物和动产以实现对债权人的清偿。其中,不动产的出售按照规定的不动产扣押的形式进行,经破产法官授权,破产管理人可在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后确定开拍价、出售的基本条件和公告方式,出售可以友好拍卖或协商方式出售。在扣除资产清算成本和应当给予债务人或其家属的援助金后,出售款项将在所有债权得到承认的债权人之间分配。对于已承认但尚未对其作出最终裁决的债权相对应的部分资产,应予以保留。不动产出售价款与动产出售价款的清偿顺序稍有不同。针对不动产出售价款,优先债权人、诉讼费用债权人、超级优先工资债权人、抵押及登记债权人、破产财产债权人、一般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依次受偿;而就动产出售价款而言,在清偿超级优先工资债权之前,应优先清偿支付保护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产生的资费的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债权人受偿前,具有特殊的动产优先权的债权人将得到优先受偿。在资产清算完成后,债权人团体应自动解散。

除上述四大基本程序外,关于OHADA的跨界破产规则亦值得特别关注。《债务清偿法》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为蓝本,建立了全新的跨界破产制度。例如在跨界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上,允许针对同一债务人提起的主要破产程序与非主要破产程序的并存;在破产的承认与协助问题上,各成员国有权以明显违背“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及提供协助;就申请承认与协助的程序而言,外国代表有权直接向成员国法院提出启动集体程序的申请。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