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功奇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沈谟娇 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适用范围
●运输合同及单证要件
●运输合同的履行
●争端解决机制
考虑到货物运输模式的复杂性,OHADA在《公路货物运输统一法》(Acte Uniforme Relatif Aux Contratsde Transport De Marchandises Par Route)立法过程中十分谨慎,致力于在成员国公路货物运输现状基础上与国际接轨,也能适应各成员国实际情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自2003年制定至今已经历经20年,全篇共7章31条,从条文结构上看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章包括适用范围、定义等一般性规定;第二部分为第2至第5章是该法主要部分,对托运单、合同履行中的货物包装、期限和接管以及承运人责任、免责事由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5章为该法的争端阶段机制,不仅包括诉讼、索赔、仲裁,还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的管辖权;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与统一法冲突的效力、货币换算以及其他过渡性条款。本文拟就该法适用范围及合同部分展开分析。
适用范围
《公路货物运输统一法》虽然规定为“公路(Route)”运输,但包括所有混合运输,也即适用该法并不要求全程公路运输,也不要求首段必须由公路运输开始,只要运输过程中包含了公路运输,也归属在该法的调整范围内。
“货物(Marchandises)”限定在动产范围内,排除了旅客及其行李等标的运输。该法第2条将“货物运输合同”界定为:“作为承运人的自然人或法人为获取报酬将作为托运人的另一人所交付的货物利用车辆通过公路从一地运输至另外一地而缔结的任何合同”,可以认为该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以承运人牟利为目的的货物运输关系,其他非营利性质的货物运输并不在该法适用范围内。该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在第1条中就明确规定只要货物发货地和接收地位于的国家其中之一是 OHADA 成员国,那么不论该合同当事人的居所和国籍如何,均适用本法。该法对不适用情形借鉴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规定,危险品运输、丧葬托运、家具搬运或任何受国际邮政公约调整的运输不受该法调整。但是第4条第1款第(5)项中又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说明义务,显然是与该法第一章的一般性规定互斥。而根据第8条,文件、现金、贵重物品虽然在该法适用范围内,但是作为特殊标的,不仅需要和承运人确认能否运输,还需要提前向承运人如实申报货物性质和价值,否则承运人没有义务运输该类物品。
运输合同及单证要件
从形式上看,该法对运输合同的成立规定相当简单,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托运人和承运人就商定的价格运输货物达成一致意见,货物运输合同即成立,不仅没有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没有要求缔约双方的实际义务,即托运人和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和实际运输人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为此,该法着重强调托运单这一用以证明合同的书面文件。在本法的定义中,托运单必须要以书面形式呈现,这一概念的存在具有其历史意义,由于成员国内受殖民时期的法律影响,在实务中将合同与托运单等同,容易造成法理上的混乱,而在统一法中不仅兼容了托运单的存在,协调了各国国内法,也进一步地固定了托运合同的实际特征即双方意思自治。想要达成货物运输合同,仅凭借承运人实际占有货物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具备货物运输关系,还需要有双方达成合意这一必要条件,双方合意的表现即“合同”本身而非“托运单”,根据该法有关规定,即便托运单这一规定了缔约双方实质性运输内容的书面文件丢失或者其中规定的必要内容不规范,也不影响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存在或有效性,在没有托运单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合意履行合同。
托运单的内容包括签订的时间、地点、有缔约双方的基本信息、货物相关的具体说明、海关文件和最关键的合同标的,即货运相关的费用。该法规定承运人没有义务审查海关文件正确与否,托运人需要仔细检查,甚至承担因为文件和信息问题而导致的任何损害。双方还可以在适用情况下协商增加其他具体内容,包括禁止转运、额外费用、货物价值或特殊金额、货物保险、运输期限、停工等特殊情况的宽限期和文件清单,甚至还可以添加其他任何信息。
从证明力看,托运单可以作为货物运输关系中的初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托运单记载的货物内容与实际货物匹配。但是由于托运单是证明合同存在的书面文件,在托运单签发之前合同就已经切实存在,所以如果出现相关证据证明托运单与实际货物不相符,该证据就可以作为例外情况推翻托运单的证明力。统一法中规定托运单正本提供给发货托运人,2份副本一份给承运人,一份随着货物到达目的地,倘若在托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正本的留存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各国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积极推动本区域的电子提单合法化进程。
运输合同的履行
1.托运人的权责
托运人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对承运货物本身的责任,可以按照责任形式分成以下四类:(1)说明/声明类:对货物性质和包装方法的通用说明、危险货物需要采用普遍认可的声明、对货物性质和价值的说明、文件、现金等其他贵重物品的价值或代表特殊交付利益的金额的声明、用于海关的必要指示和其他手续的说明;(2)指示类:包装件的数量及其特殊标记和编号、货物保险;(3)交付类:包装合适的货物、文件清单;(4)义务类:跨境运输必要文件的准备以及所有相关信息的提供、海关文件的审查。其赔偿对象包括承运人、承运人为履行合同而利用服务的第三人,范围包括货物价值、仓储成本和费用及其他针对货物产生的费用。
托运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货物的处置权,行使处置权需要向承运人出示托运单正本并且补偿承运人期间的损失,且不能分散货物的交付。整体来说对托运人的权责要求较高,在实际运输中需要托运人对货物出发前的状态和文件准备多加注意,规避赔偿风险。
2.承运人的权责
承运人的责任包括(1)运输义务:用合适的车辆按照约定的要求将货物包括托运单附带文件从出发点运到指定交付目的地。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不超过货物丢失时应支付的赔偿金;(2)提示/通知义务:对设备或其他货物包装显而易见的缺陷有提示负责包装的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或需要在托运单上做出保留;货物包装运输途中损害,承运人应当积极采取最有利的补救措施并且通知货物所有权人;货物运输遭受阻碍后应当及时通知并征求货物权利人和托运人的指示;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通知收货人。(3)检查义务:按照托运单检查货物;核验包装内容并记录在托运单中;承运人对其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为实现合同而利用服务的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负责。
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为实现合同而利用服务的第三人在诉讼地位上享有与承运人同样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额权利。承运人对无法交货或无法继续履行的货物有一定的处置权,具体体现在易腐坏货物、仓储成本与货物本身价值不成比例、承运人尽到通知义务后15日内未接到权利人指示等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对以上货物销售并优先受偿。同时需要关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总体来说,在该法中承运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尽到应尽措施并遵循指示就可以免责,相比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只有特殊风险才可以免责等条款较为宽松。
3.赔偿
在发生了需要赔偿的情况下,货物毁损全部或部分的损失应当根据货物价值计算,在没有特殊利益声明的情况下,赔偿额度具有限额,货物毛重每千克不超过5000西非法郎,有声明的则按照声明数额来,不可以超过约定的数额。承运人延误造成的损失也不得支付超出其所得运费的赔偿。
对于货物赔偿额度及其利息和汇率转换的计算,本法作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全损和部分损坏的赔偿比例也不同。全损的状态下,承运人需要赔偿的货物价值=货物本价+运费+关税+其他运输产生的费用。部分损坏的情况下需要将货物价值折旧计算。
争端解决机制
该法规定了诉讼、仲裁、国际管辖权等争端解决机制。诉讼主要针对承运人间的赔偿金追索问题,规定了承运人之间对损失的分担方法,一般诉讼时效为1年,自交货或本应交货之日起算,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存在故意行为或同等情况下的过失行为时延长至3年。诉讼被受理的前置条件是在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形式的索赔,如果错过时间索赔或并未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诉讼将不予受理。仲裁及管辖条款延用国际通行规定,且该法规定的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可以依照OHADA的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申请仲裁来解决。
另,除了该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内法与该法发生法律冲突以及该法与其他法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也需要切实考虑。该法规定效力不溯及既往,即在该法生效前,任何缔结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仍受合同缔结时有效的法律调整,根据当时成员国国内立法进行。如果未来成员国内立法与该法发生冲突,按照OHADA设立初衷及其原则,理应由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处理。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洲经济一体化视域下中非自由贸易法律保障机制研究(21CGJ03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