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2日,国家发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启动了首批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的申报。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开发沿海风电资源步伐正在加快。
据悉,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1月召开了海上风电开发及沿海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研讨会,此前,2008年4月就已经发文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多次召开海上风电发展会议,部署海上风电发展。
而作为一项基本的程序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9年上半年开始拟定。
“海上风电具有不同于陆地风电的特殊性,这个办法将管理部门和开发企业需要遵循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个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海上风电建设,促进海域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导海上风电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在接受《中国投资》专访时表示。
他还透露,目前,江苏、上海的海上风电规划已经完成,待地方海上风电规划全部完成之后,将汇总形成全国性海上风电规划。
海上风电代表着风电技术的制高点和发展方向,随着我国海上风电相关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积累,海上风电正在蓬勃兴起。
国家能源局对2010年能源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中就曾经指出“2010年,要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特别是海上风电要开展起来”。
新年伊始,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家能源局也启动了海上风电首批特许权招标,近日,该部门已经向辽宁、河北、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11省份有关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申报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
通知要求,项目范围为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至50米深近海海域。按“先试点,后扩大”原则建设,根据风能资源、海域环境、电力送出和技术能力等条件统筹确定项目规模,单个项目总装机容量暂定为20-30万千瓦。
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招标人,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方案进行招标。项目将以上网电价、机组设备和施工技术为主要条件招标选择投资者,地方政府负责落实海域使用、电网接入、市场消纳等条件,中标企业按投标条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对此,史立山表示,“这并不意味着海上风电开发已经全面启动了,海上风电建设与陆地风电建设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机组的可靠性要求更高,风电机组的施工难度大,机组的运行环境复杂,我们的态度是既积极,更要慎重,要通过必要的示范项目建设,积累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经验,形成指导海上风电发展的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不能一哄而上,否则会出现很大浪费”。
他表示,开展特许权招标方式,就是希望通过招标竞争方式确定合理价格,选择最有能力的企业承担海上风电的建设任务,培育国内海上风电产业,支持海上风电设备国产化。将来形成合理的电价、管理也比较成熟的时候,就按照核准的程序来做。
事实上,海上风电作为风电市场最大的蛋糕,已经吸引了众多的企业。以国家5大发电集团为首的开发商协同整机商已经纷纷开始在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的沿海地区展开布局。
2010年2月3日,国家唯一的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上海东海大桥10万千瓦风电项目中,华锐风电3台3MW机组已经成功并网发电,并且一次性通过了240小时的考核。在试运行的10天中,该批风电机组经受住了海上盐雾、潮寒、大风等恶劣天气的考验,累计发电量562MWh。据悉,该项目所有34台机组将于上海世博会之前并网发电,为世博会提供清洁能源。
此前,华锐风电负责建设的“国家能源海上风电技术装备研发中心”也正式获得了国家能源局授牌。该中心是中国唯一的以海上风电技术装备为研究对象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目标是建成全球技术水平最高、设备最先进、研发和试验能力最强的风电技术装备研发中心,以解决我国海上风电发展面临的技术难题,并进一步引领全球风电技术的发展。
海上风电的发展
正在掀开崭新一页
《中国投资》:《管理办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文件,它的主要内容和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史立山:《管理办法》主要是明确职能部门的责任,将管理部门和开发企业需要遵循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这个规范,促进海域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导海上风电健康、持续发展。
背景主要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世界海上风电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已经初具规模。海上风电已经成为欧洲国家未来发展风电的主要方向,而我们国家无论从市场还是资源来看,发展海上风电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东部沿海特别是江苏等沿海滩涂及近海具有开发风电的良好条件,接近沿海用电负荷中心,特别是这些地区常规化石能源资源少,发展海上风电,可以缓解当地能源供需矛盾,避免陆上风电远距离传输问题,有利于风电并网送出问题的解决。而且海上项目和陆地项目比较,在风力资源、土地、生态等方面也有很大优势。所以今后都要大力发展海上风电。
既然要发展海上风电,就要进行资源的规划、评价和示范试点,而要做这个事情就要让大家心里有数,部门怎么做,企业怎么做,如何进行规划,如何取得土地,技术设计有哪些要求,环保有哪些要求,等等,这些程序方面的事情首先要明确。在这些方面陆上风电已经比较完善和规范了,而海上风电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要制定一个管理办法先解决程序问题。
比如海上项目涉及到不同于陆上风电项目的管理部门,不能照搬现有程序。过去,对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涉及部门和管理要求不够明确,如海域的使用方面,究竟是海洋主管部门还是国土主管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来负责,当时都没有明确。后来明确了是海洋局来负责,所以国家能源局和海洋局联合来做这件事情。
我们在2009年1月开过一个研讨会,2009年6月开过一次协调会,请有关专家、部门和企业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管理要求,经过多次交流和讨论,最终出台了这个覆盖海上风电建设各个方面的管理办法,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把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告诉大家,以方便企业投资海上风电。
《中国投资》:《办法》出台与当前海上风电“圈地”有关系吗?
史立山:现在想做海上风电的企业确实很多,包括开发企业和设备企业,还有不少施工管理企业也在积极进行研究,但是开始建设的并不多,大多都处在研究论证阶段,有一些企业已开始测风,个别企业开始试点建设。
大家要充分认识海上风电的特殊性。今后如果哪个企业要开发海上风电,就要符合这些要求,符合规划,当然也并不是说没有批准规划就不能做项目,研究规划工作的过程本身就是大家协调的过程,就是优选项目的过程。
《中国投资》:和陆地风电开发管理不同的地方体现在哪里?
史立山:管理上没有原则的不同。过去陆地风电建设相对风险小,比较简单。而海上风电难度除了风电设备外,还有施工方面的困难,陆地风电不存在这个问题,它是成熟的吊装技术。海上就不是这样,海上运输、基础施工的难度都是很大的。对设备可靠性要求也很高,如果设备出现问题维修的成本就很高。
我们希望由政府主导的形式,先把施工的程序要求和建设标准制定出来,通过示范项目,总结出海上施工可以遵循的技术管理规定。
而且海上建设风电场涉及到海洋的综合利用,海上有港口、保护区、交通要道,并不是所有海域都能建成电站,应当避让交通设施、城镇建设和临港工业围填海这些用于效益高的开发形式的海域,以免对未来的深度开发造成不利影响。所以首先各省要先拿出规划,要和其他部门衔接,要统筹考虑海洋的各种用途之后,再提出海上风电规划,企业就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做。
另外,海上风电的开发建设要考虑对各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海洋环保的影响,如应当向深海布局,尽量远离岸线和海涂,减少风电场对岸线、视野、景观和鸟类栖息的影响。
《中国投资》:并网是难题,那么《管理办法》对并网是如何提出要求的?
史立山:电网是海上风电施工的基本条件。政府也会在并网问题上进行协调,落实建设条件,这对于陆地和海上风电都是一样的要求。
《中国投资》:如何理解管理办法出台和海上风电的特许权招标启动的意义?
史立山:现在也不能说海上风电开发就“全面启动”了,这个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海上风电建设的管理要求,对保障海上风电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必须在做好规划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果不经过工程建设实践,一些细节问题就难以搞清楚。通过招标选择最有能力的企业承担示范项目,总结出海上风电建设的基本规律后,就不会有太大问题。
目前需要招标,就是希望通过招标确定合理价格,选择优良的企业,最有能力的企业,支持国产化,促进技术发展,避免造成重复建设。将来到了一定程度,招标就没有太大必要,如果形成合理的电价,管理也比较成熟了,就按照核准的程序来做。
《中国投资》:海上风电规划目前进展如何?
史立山:海上风电建设应当坚持先编制发展规划、以规划为指引、再开展具体项目建设的原则。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分为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两个层级。
2009年4月下旬,国家能源局就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制定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并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原则,优化选定几个海上风电场场址,提出分期建设方案,并且由所在区域的电网公司组织、编制海上风电输电规划。现在,江苏省和上海市的海上风电规划已经完成,其他省市还在进行中。各省市的规划汇总后,形成全国性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