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做在的位置: 中国投资 > 宏观政策 > 增值税优惠力促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3月号

增值税优惠力促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3月号

2009-10-23 14:39:57 文/ 秦凤华

2008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再生水、轮胎翻新等12大类综合利用产品首次获得增值税优惠。

观察人士指出,这一政策对废品回收行业相当于一根救命稻草。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原材料市场需求急剧走低。自2008年9月以来,中国废品回收行业进入一个严冬,回收价格持续低迷,大量企业陷入困境。

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力度相当大,不仅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还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做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

“这一调整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投资》调查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受益匪浅,而再生资源企业仍面临较大经营困难。

12大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受益

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行业,虽然容易被一般公众忽视,但市场价值十分巨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博士在一份报告中指出,2006年,我国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等主要再生资源的回收总量达10275.5万吨,总值达2420.98亿元,在当年20.94万亿的GDP占1.15%。受益于近年来倡导的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政策的引导,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年均增长在12%以上。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公司董事长孙玉和向《中国投资》算了一笔账:一条轮胎一般可翻新2~3次,既节约了大量橡胶、钢丝和能源资源,又减少了废轮胎导致的污染。翻新100条旧轮胎,可以得到70~80条新轮胎,而各种资源消耗仅为生产新轮胎的30%。

金运通是国内唯一一家以翻新大型轮胎为主的废旧轮胎资源循环再利用企业,2005年被列为全国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单位。孙玉和告诉《中国投资》,由于国内不能独立研发生产轮胎翻新设备,金运通所用设备全部由美国、德国引进,总投资4200万元,“投入如此巨大,对于我们一个集体企业来说,单靠自身积累是很难发展的,迫切需要政策的大力扶持”。

事实上,金运通碰到的“天花板”折射出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和再生资源行业的整体困境。在这两个十分重要、前景广阔的领域里,几乎全都是中小企业。

除了翻新轮胎,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12类综合利用产品还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4类优惠方式

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按照优惠方式分为4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堵塞再生资源税惠漏洞

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2001年开始,国家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但在财税专家看来,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3个严重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这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从2001年到2006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几千家猛增到6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由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

此次调整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周宏春也向《中国投资》表达了担忧,“国内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事实上减轻了排废企业的付费责任。一旦下游企业能够产生效益,排废企业就要收钱,变成了‘排污者收费’。”

加快淘汰立窑水泥

新政策将对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发挥积极影响。

按照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该项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

在水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增值税返还占绝大部分,是水泥企业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在现有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利润构成中,增值税返还所占比重更高。

国金证券建材行业分析师贺国文认为,取消立窑水泥的增值税优惠,将压窄立窑企业的利润空间,加大落后产能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行业未来的供求关系改善,行业利润进一步向新型干法水泥企业集中。而且,“该政策的执行日期是2008年7月1日,这意味着部分立窑企业面临返还退税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