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不再是一个遥远的问题,而是与企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紧紧地关联在一起。
这有助于理解国际气候谈判为什么异常艰难的原因。今年在泰国曼谷、德国波恩、加纳阿克拉举行的3轮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都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的责任和义务上的分歧一时难以化解,但时间不等人。根据去年12月份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所确立的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必须在2009年底前就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实施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达成结果。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发展问题,背后有着政治考虑和商业利益在驱动”,11月初,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苏伟司长在接受《中国投资》专访时说。苏伟曾经多次率代表团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
气候谈判4大焦点
《中国投资》:巴厘路线图计划在2009年底前就2012年以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安排达成国际协议。今年的谈判已经过去3轮,谈判中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苏伟:核心还是如何落实公约的原则和议定书的规定。
发达国家作为缔约方,他们承担了量化的指标,也就是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减少5%的温室气体排放。公约也规定,发达国家应该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采取更多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
但实际上,发达国家在履行承诺方面并不令人满意。2006年他们的总体温室气体排放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比1990年增长了9.9%。在资金和技术转移上,发达国家也没有很好地兑现承诺。
这也是巴厘会议为什么要启动近期这些谈判的原因,就是要加强气候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重点解决的问题有4大块:一是减缓的问题,就是减少、控制排放;二是适应的问题,就是如何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三是技术开发和转让,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四是资金问题,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这些谈判要在2009年12月取得积极的进展和成果。
在减缓问题上,我们希望发达国家按照IPCC的建议,到2020年,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5%-40%。同时,我们也希望发达国家按照公约和议定书的要求,在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问题上,承担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中国投资》:您对协议的达成是否乐观?国际社会的主要分歧在哪里?
苏伟:现在无法判断后续的谈判结果,各国都在寻求各自的办法。
事实上,发达国家内部的分歧也是很大的,欧盟各国的发展情况不一样,立场也不同。去年他们提出2012年前温室气体比1990年减少20%,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总体的20%,这些目标从今年来看太高,完成有难度。
特别是东欧新入盟的波兰,南欧的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正处于排放上升阶段。虽然欧盟内部可以分配减排指标,但难度很大。这些政策对欧盟的能源供应也带来很大的挑战。德国政府曾经希望汽车产业能采取一些减排措施,但由于汽车业不景气,德国政府的态度也往后退缩。
日本、加拿大比欧盟要消极得多,在京都议定书下,日本要承担6%的减排指标,然而他们在2008年比1990年反而多排放了7.8%,这意味着到2012年日本要减排14%才能完成任务,难度很大。
而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目前的排放比1990年增长了17%。
发达国家要完成减排任务都如此困难,更何况是发展中国家?每个国家都不会牺牲自身发展的利益。
谈判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发达国家为了回避自身的减排责任,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企图迫使一些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这干扰了正在进行的谈判进程。中国不仅在国内采取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而且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就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森林等关键问题都提出了建设性的倡议,以推动谈判取得成果。
《中国投资》:全球金融危机给全球气候谈判是否带来一些变数?
苏伟:目前,全球经济危机仍在不断蔓延,对各国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保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努力不受影响,每个国家都要有充分的认识。
我们也要看到,应对金融危机还是一个阶段性的、短期的,但应对气候变化对于人类的长远发展来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如何处理和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既要渡过金融危机,又能使全球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健康发展,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尽管有这样的挑战,但我们的决心不能松懈。这次金融危机给我国调整产业结构也带来了机遇。对整个世界来说也是一次转变发展方式、转变消费方式、转变生活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一次非常好的机会。
我们正好抓住时机扩大内需,在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用于节能减排的投入。办好这些事情的前提是经济比较顺利增长,只有增加经济实力,才能有实力和技术解决节能和环保的问题。我们要在发展的过程中解决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
《中国投资》: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了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编制,其中涉及国际合作。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苏伟:中国年初正式启动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项目。这个项目主要是为了推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贯彻落实,通过帮助地方各省市制定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或大纲,健全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组织机构,提高省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目前,已经开始向全国推广。
这个项目主要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执行,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气象局、挪威政府和欧盟委员会等部门机构给予部分技术与资金支持。
其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挪威政府和欧盟提供4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及130万欧元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并为方案提供建议,当然,最终的方案还是地方政府来做。
挪威政府帮助内蒙古、山西、辽宁、宁夏、青海等7个试点省份编制方案报告,欧盟帮助黑龙江、山东、湖南、海南、四川等另外7个试点省份。此外,挪威还帮助其余20个省市制定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大纲;欧盟还分别在河北和重庆两个地区,开展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案例的可行性研究。
选择上述省份做试点,主要是因为这些省份都具有气候条件较差、生态环境较脆弱、易遭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等特征,率先为这些省份制定气候变化方案,可以提高试点省市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能力,并最终实现覆盖全国所有省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目标。
《中国投资》:我国参与了哪些国际气候合作?取得了哪些成果?
苏伟: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8国集团和5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对话以及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的参与者。
在双边方面,中国与欧盟、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机制,并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
此外,中国还一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非洲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推动中非在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中国政府分别举办了两期针对非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修班,提高了这些国家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能力。
在研究方面,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外研究机构开展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研究,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策研究和人员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
我国还积极推动和参与《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机制的构建,努力创建有利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环境。
《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不应该单纯依靠市场,关键在于发达国家政府要努力减少和消除技术转让障碍,采取引导和激励政策与措施,在推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挥作用。
再就是大家都很关注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通过国际合作,我国进行了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系统研究,为国际规则和国内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了科学基础,还进行了大量的能力建设活动,提高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机构、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能力。我们还完善了相关的国内制度,制订和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并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CDM机制还能走多远
《中国投资》:未来CDM前景是否依然看好?
苏伟:我国很重视清洁发展机制在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作出了贡献。截至2008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达到1598个,到2008年7月20日,中国在联合国已经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达到244个,这些项目预期的年减排量为1.1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比较有效和成功的合作机制,我们持积极的态度。这个机制能够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指标,也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进步。
CDM的未来前景取决于下一步巴厘计划执行的结果。也就是说,CDM还有没有前途,要看发达国家是否愿意承担减排义务;CDM市场能不能做大,也要看发达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义务。
今后CDM机制中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以便促进项目实施中的公平、透明、简化、确定性和环境完整性,促进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东道国应该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中国投资》:近来北京、上海、天津都建立了排放权交易所。未来中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
苏伟: 我认为目前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既没有条件也没有需求建立这么一个交易市场。这种交易市场的前提是有一个总量控制,目前我国不承担量化指标,而2012年之后全球的量化指标目前更难确定。
当然,市场机制对于促进减排有很大的作用。我们乐见这些交易所在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方面的交易尝试。
《中国投资》: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是什么?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苏伟: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最终要依靠技术进步,因此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重要性。
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正在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如果能及时应用现有技术,就可以避免长期处于高能耗、高排放的状态,大大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有效性。
我们希望能够建立有效的技术开发与转让机制。发达国家能不能以发展中国家可接受的方式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转让,这是哥本哈根谈判能否取得成果的决定因素之一。
一个有效的国际技术开发与转让机制至少应包括4点:一要有技术开发、合作及转让的目标;二要确定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三要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共同研发,进行技术合作示范,加强发展中国家应用技术的能力建设;四要着力消除技术转让障碍,制定技术转让激励措施,建立国际技术转让基金,购买关键技术以供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