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田锦尘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表示,“《纲要》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推进信用建设的专项规划,明确了我们未来发展的重大任务和目标,是未来一个时期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纲领”。
他表示,这个规划既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对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进行了很好的谋划,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好的基础。
他表示,目前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牵头,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各个部门统筹协调,共同完成了《纲要》的编制工作。此外,还进行了大量工作。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已将信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各部门各地区已经陆续制定了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配合法制办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同时,根据国务院部署,公安部牵头提出了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公民统一代码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方案。在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还建立了有25个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形成全社会合力,来形成最大的力量,把这项工作向前推进”,田锦尘表示。接下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推进8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来推动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任务。
《中国投资》:请您谈谈此次《规划纲要》发布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田锦尘: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们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关键时期,这个时期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编制这个规划,我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推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任务分工中有72项任务,其中有9项是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占1/8。同时正在实施的国家“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任务。如何使这些重大的任务能够更好地落地,能够更好地推进实施,需要有社会信用体系规划这样一个平台和载体来进行整合,形成合力,推动这些重大战略部署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做好顶层设计。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全国上下方方面面都非常重视,各部门、各地区都做了很好的探索,也制定了一些法规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但是在全局和整体谋划上还有一些欠缺。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觉得在已有的比较好的基础上,还需要在全局上做一个更加周密的谋划,把我们到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给各地方各部门以更好的引导。特别是到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内容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任务的一个重要支撑。从这个角度来讲,加强顶层设计,编制规划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的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都非常重要,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大家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们深化改革的方向,这里特别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两个作用怎么更好地发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如果政府不讲信用,社会没有诚信,那么我们的改革就无法推进,我们的改革目标就无法实现。
第四,为了解决我们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不诚信的突出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总体来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不诚信问题。比如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对整个社会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同时也对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据有关方面统计,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000亿元,应该说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这次《纲要》特别针对4大领域提出了34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同时在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重大举措。希望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的社会信用水平能够有比较好的提升,整个信用环境会有比较大的改善,形成一个不想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
以3大基础性措施为抓手
《中国投资》:作为一项基础制度建设,涉及面极其广泛,《规划纲要》的主要抓手是什么?
田锦尘:《纲要》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是要抓住3大基础性措施:
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这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主要通过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
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前提,主要是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建立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国务院要求,到2017年,要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覆盖全部信用主体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这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有效规范社会主体信用行为的核心机制。一方面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另一方面完善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推动形成涵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惩戒体系,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中国投资》:《纲要》提出了4个重点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4个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任务?
田锦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政务、商务、社会、司法4大领域。每个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都有大量的工作需要落实:
(一)在政务诚信建设方面,要做好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等4个方面的工作,提升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强化政府公信力。
(二)在商务诚信建设方面,要推进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和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等14个方面的工作,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切实改善商务信用环境。
(三)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要推进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以及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自然人信用建设等10个方面的任务,规范社会各领域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加快形成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在司法公信建设方面,要推进法院、检察、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以及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等6个方面的任务,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公信。
建立全方位的信用服务体系
《中国投资》:不同领域的信用信息资源如何实现联通共享?是否会有特定的部门和机构专门负责?
田锦尘:信用行为发生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各个领域,信用信息也分散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主体所掌握。要实现这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整合,需要在共享平台和共享机制两个方面做好保障:
一是要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首先是由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建立的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建立了地方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按照国务院部署,我们正在加快推进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成。其次是由社会征信机构建立的征信系统。社会征信机构的征信系统是整合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平台,除了采集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用信息,还要广泛搜集散落在市场和社会中的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二是要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这个机制可以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交换共享机制。我们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建立了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的合作机制,有25个部门参与,即将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并梳理出了第一批共享的信用信息目录。第二个层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的机制。公开也是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法院系统积极推进生效裁判文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上网公开,《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部门所掌握信用信息的重要部分)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这就为社会征信机构采集司法、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了渠道。第三个层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交换共享机制。除了依法公开,司法、行政机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还可以将整合后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社会征信机构进行交换共享,进一步降低社会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成本,推动信用信息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
关于推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基础服务。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已经设立了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专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一类是社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增值服务,采用市场运作方式,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才能经营。《纲要》提出,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中国投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部门和单位也很多,有大量的统筹和协调工作,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田锦尘: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来形成最大的力量,把这项工作向前推进。从地方到部门都有了这样一些机制,现在从国家层面来看,我们有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这个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来牵头。
这个机制形成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这个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推进信用建设的专项规划,明确了我们未来发展的重大任务和目标,是未来一个时期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纲领。这个规划既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对未来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进行了很好的谋划,为我们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第二,推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已将信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配合法制办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已经陆续制定了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
第三,推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非常重要。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有多个信用代码,有多个主体标识,其信用信息就很难进行交换共享和整合。根据国务院部署,公安部牵头提出了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公民统一代码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方案。
第四,推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工作。刚才已经谈到了,目前我们在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已经建立了有25个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推动地方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立以来,我们通过开会、调研、下发一些文件,对地方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去年我们成立了32个督导组到各地对信用体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地方也做了一些比较好的探索,比如说在长三角地区和东北地区专门建立了区域的信用合作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中国投资》:《规划纲要》对于违背信用要求的行为,主要的约束力是通过哪些方式来实现?会不会启动相应的立法?
田锦尘: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主要有4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二是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三是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四是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是信用立法关注的重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已经将信用法列入立法规划。但国家层面的立法需要实践的基础,要经过法定程序,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依据,同时,推动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规章和法规,为国家立法奠定基础。
《中国投资》:接下来如何落实《纲要》?下一步还将进行哪些工作?
田锦尘:为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纲要》提出了5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要求各级政府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先行先试。
(三)实施3大工程,政务信息公开工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四)推动3大示范,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
(五)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共同推进机制,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推进8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做好任务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宣传解读。二是推动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三是深入开展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工作,推动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四是扶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推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五是要推动地方开展“信用城市”创建等试点示范工作。六是推动重点部门、重点领域联合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七是加快信用立法进程,推动各地各部门出台信用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八是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诚信文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