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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再认识(2012年十一月号)

2013-10-15 14:43:41 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 杨农

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共生共荣。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领会这一思想,关键在于对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位和把握,这在当前的工作中显得尤为必要。

金融与实体经济不应割裂视之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经济社会中影响广泛,作用深远。谈及金融,人们很容易将其与实体经济割裂视之,将其天然地归结为虚拟经济的行列,实则不然。从本质属性而言,金融首先是实体经济的一部分,而且是日益重要的一部分。

(一)金融本身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类服务性行业,金融与其他行业一样,通过将资金、劳动、技术等要素整合匹配、综合运用,向社会提供大量的产品和服务,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增值。随着在经济体系中地位的不断提升,金融所创造的增加值也迅速上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显著提高。2000年,我国金融业增加值仅为4086.7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0.6%,占GDP的比重约为4.1%;到2011年,我国金融业增加值已达到24958.3亿元,较2000年增加了510.7%(同期GDP增加376.6%),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2%,占全部GDP的比重也达到5.3%。可以说,在现阶段,金融业发展速度快、资源消耗少、附加价值高、纽带作用明显的特性已经使其成为确保我国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驱动。

(二)金融发展程度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

从基本功能来看,金融作为一个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平台,可以引导社会上庞大、分散和无序的资本流向国民经济各类行业和企业,形成产出,推动增长。一国经济发展程度的高低,与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对金融高度发达的经济体而言,一方面,金融本身便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构成;另一方面其通过多层次的市场和各类别的工具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助力其他行业增长,外溢效应也非常突出。此外,金融体系发达的经济体,在货币政策操作方面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更高,时滞更短,灵敏性更强,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优势也更为明显。正因如此,发达国家的金融规模都非常庞大,金融体系也非常健全。从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这一指标来看,2010年,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分别达到了8.5%、5.6%(2006-2007年在7%左右)和14.6%。虽然我国金融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较发达经济体而言依然有差距,仅相当于美国和日本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水平,其在实体经济中的地位需进一步提升。

(三)应着力避免将二者割裂看待的倾向

由于在要素使用和竞争环境等方面的差异,金融与实体经济其他行业在发展速度、经济效益等方面体现出一定差异,且呈扩大趋势,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争议。在2008年次贷危机的推波助澜下,这种人为将二者割裂开来的思潮更盛。长期来看,将影响二者共生共荣关系的实现,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目标的达成,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方面,要客观看待当前银行业利润偏高的现象。从银行业收入重要因素的净息差来看,根据银监会的统计,今年第二季度,我国为2.7%(中农工建4大行分别为2.10%、2.85%、2.66%、2.71%,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偏高一些),而从国际比较看,欧美等发达国家净息差水平比中国高,如美国、意大利的长期平均净息差在3.98%、3.49%,亚洲的菲律宾在3.9%左右,亚洲的其他经济体,如日本、泰国、中国台湾的净息差水平分别为2.3%、1.97%和1.5%左右。同时,为满足不断提高的监管要求、确保银行体系的总体稳健,我国银行所实现的绝大部分利润已用于补充资本金方面,银行业利润既来自于经营,也受益于严格的金融监管。

另一方面,要认识到银行业利润偏高与现阶段金融体系不健全有关。一是银行体系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主导地位。这一现状造成了银行对社会有限金融资源的支配力和主导力,使得银行天然地具备了定价权优势和博弈能力,进而凭借市场支配力改变了各类主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公平关系。二是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和竞争程度不够。各类金融机构均衡发展更能体现市场力量,促进各类主体公平参与利益分配,但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不够,离开银行体系,金融配置资源的工具和手段明显不足。三是市场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未有效协调。二者本应是并行的两极,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监管层面的操作中,基本倾向是关注行业利益甚于关注实体经济需求,防风险重于促发展,甚至是造成了片面防范风险而完全忽视发展需求,导致本不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调整难度加大。

金融体系的发展

最终是为实体经济服务

纵观金融体系的演进,其发展历程就是改进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过程。可以说,金融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力就是服务实体经济。诺贝尔奖得主卢卡斯曾说过,“金融的发展是跟随实体经济需求的引导,当实体经济有需求时,金融就自然而然发展起来”。从信贷市场到证券市场,从原生品到金融衍生品,金融每一步创新的背后都是实体经济需求的支持,也只有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最终目的,金融创新才具有生命力。具体来看,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和支持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优化实体经济资金供求结构

合理的融资结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企业规模、性质、业务形态和发展目标等因素而有所差异。金融体系为企业实现兼具合理性和个性化的融资结构提供了平台。规模较大、经营稳定、风险较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直接面对金融市场公开披露信息,以较低成本进行融资;规模较小,处于成长期,未来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更适合一对一、个性化的融资方式,可以选择贷款融资。

我国金融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尤其是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壮大,改变了过去以信贷融资为主的结构,推动实体企业转向更适合自身需求的融资方式。观察100家大型企业 2005-2010年融资结构的变化,债券融资占比已从8%上升到23%。在央企中,这一特点更为明显。目前,央企50%以上的融资需求通过债券融资实现,债券融资已成其首选融资渠道。在社会总体金融资源相对有限的硬约束下,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占比上升的同时,腾挪出的信贷规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创造了空间,通过这种资金供求结构的再匹配满足了实体经济不同层面的资金需求。

(二)推动实体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实体企业必须要遵循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这将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以债券市场为例,企业向投资者披露企业信息,融资成本取决于投资者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判断,后者又与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获得低成本的融资,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则会令投资者“用脚投票”。因此,在市场规则的约束和投资者的监督下,企业有动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一过程中,相关金融机构将利用其专业优势协助企业实现目标。

(三)提供信息和监督平台,促使企业回归实体经济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双向的,不仅仅是指金融业要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也包括实体企业要合理利用金融体系实现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但是,企业都是逐利的,在利益的吸引下不少实体企业偏离实体经济的范畴,向虚拟经济延伸。金融市场信息平台作用,让市场参与者、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广大人士都了解到企业的经营动向,在政府和社会监督作用下,促使企业回归实体经济。如果缺乏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政府和社会监督、规范实体企业的效果将大大减弱。

纠正对创新的偏颇认识

是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的第一步

近年来,虽然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优势渐显,也在上述4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但与社会总体需求尚存一定差距。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是未来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这其中,纠正对金融创新的偏颇认识、为资源配置提供更多工具和手段,是金融服务能力提高的第一步。

(一)次贷危机后金融创新被一定程度“妖魔化”

次贷危机成为影响我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一个“分水岭”事件。危机过后,不少观点认为金融创新是危机爆发的最终根源,进而庆幸我国因金融创新步伐慢而“逃过一劫”,“置身度外”。在这种论调下,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创新被一定程度地“妖魔化”,而我国本就进展缓慢的金融创新步伐进一步受到掣肘。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在次贷危机中我国并未全身而退,毫发无损。在经济金融一体化背景下,我国并未如发达经济体般大规模发展金融衍生品,甚至可以说,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严重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凭借“衍生品发展不足”这一所谓“优势”,就逃过了危机。现实的情况是,在次贷危机中,我国经济增速、外贸出口、社会就业等都遭遇了困难,直接促使了扩张性政策的出台,这一政策在达到了提振经济目的的同时,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是价格上行的压力、个别行业的泡沫和地方政府债务的高企,这都是危机带给我们的负面影响。

其次,我们不应忽视金融产品的工具属性和风险中性这一本质特征。对于危机爆发,金融衍生品已承担了过多的非议。但究其根源,危机的发生与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未实现有效协调密切关联。正是这一因素造成了部分脱离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造成了“创新”脱离了“市场导向”,脱离了实体经济,进入“虚拟的自我循环”。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作为工具的金融产品被不恰当、不合理应用的结果,危机的始作俑者在于滥用工具的各类主体,而不在于工具本身。

第三,我们更要看到金融创新的长期趋势未曾改变。正在国内对金融衍生品喋喋不休争吵的当口,国际市场上金融衍生品前行的步伐在“打了一个趔趄”后,继续阔步向前,规模早已超过危机前的水平,我国与金融创新先行者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6月,场外市场金融衍生品存续规模达到707.57万亿美元,较次贷危机爆发前期672.56亿美元的最高值(2008年6月)增幅超过5.2%。从具体类别来看,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规模早已创出历史新高,CDS虽然在危机中深受影响、目前与峰值相差较远,但从2011年6月开始也已摆脱了规模持续缩减的态势,出现恢复性增长。

(二)创新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以长周期的视角来看,创新无疑都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无论是银行、股票、债券等基础创新,还是期货、衍生工具等程度相对复杂的创新,都是基于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而产生的,在出现之后,都毫无疑问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来看,创新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一方面,从现实角度来看,实体经济发展面临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金融工具需要不断推陈出新。现阶段之所以提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因为尚有一系列本应由金融予以提供或者实现的功能未得以满足。这些领域包括:金融资源分配不均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社会融资结构不合理造成金融体系风险积聚而得不到有效缓释;缺少有效配置工具导致不同行业和区域金融资源分配不均;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不够,造成金融在发挥正向作用的同时负面效果提升,最典型的表现便是信贷投放增加一定程度上引致价格水平上行。因此,所有这些亟待改善的领域,便是金融创新需要着力发挥作用之处。可以说,创新的活跃程度决定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提升的程度。

另一方面,从现阶段的市场格局来看,“游戏规则”既定下的金融创新“宜早不宜晚”。对我国而言,创新必将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般趋势。考察现阶段的国际金融格局,可以看到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标准早已形成,也即所谓“游戏规则”早已确定。在经济发展历程中,落后经济体可利用“后发国家优势”迎头赶上。但在金融领域,在“游戏规则”既定且规则制定权被“先行国家”所主导的格局下,越晚推动创新、越晚参与到“游戏”中来的经济体,其较先行国家的差距就越明显,其参与规则制定的可能性和话语权就越弱,相应付出的代价就越高。因此,就我国而言,推动金融创新、增加国家话语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宜早不宜晚。

(三)鼓励发展并把握界限应是对待金融创新的正确态度

对待金融创新的正确态度,正如同温家宝总理所言,“金融创新是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必须鼓励金融创新。要动态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把防范风险始终贯穿金融创新全过程”。

一方面,要正视我国金融创新滞后的现实,尽快形成市场共识、有效破除体制障碍,积极推动产品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资产证券化、信用缓释工具、市政债券、高收益债券等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基础性金融产品,显著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另一方面,在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市场导向和服务实体经济需求这一根本,以是否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有效性、是否利于促进金融服务能力建设、是否利于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为标准,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提高服务能力

也要求金融体系练好内功

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金融体系还需练好内功。要完善内部机制,理清不同市场的角色分工;确立合理的监管模式,维护市场活力;培育正确的风险理念,提高化解与管理风险的能力。

(一)明确信贷、股权和债券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差异化定位

信贷市场是最主要的间接融资工具,“一对一”的融资特点决定了银行对客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但是信贷融资占比过高导致银行体系风险较为集中,因此需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工具。债券市场是最主要的直接融资工具,以机构为主的投资者结构使得债券市场具有庞大的容纳量,直接融资需求应当主要通过债券市场解决。股票市场也是直接融资工具的一种,但是股权融资的特征以及众多散户参与的投资者结构决定了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绝非资金融通,而是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机构。3个市场特点各异,定位也应不同。如果相互混淆,定位错误,可能导致市场低效率,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紊乱,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发挥。

(二)构建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科学监管模式

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提高必不可少。一方面,监管模式要确保金融体系在有效、有序、稳健的框架内运行,不能积聚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模式要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不能过分限制其支持实体经济功能的发挥。

近年来,在金融深化持续推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下,采用不同监管模式的经济体却秉承一个共同的理念,即纯粹的机构监管模式和纯粹的功能监管模式都难以担当重要,二者相互结合更能适应当前的金融环境。对我国而言,应在参照其他国家实践的同时,结合当前阶段特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既持续维护市场活力、鼓励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又切实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系统风险。一是要强化央行的监管职责。在没有监管职责辅助和配合下,单纯地谈“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空白且无力,政策效果可能被其他方式冲减,因此要保障央行政策效果的有效性,必须要相应强化其监管职责。二是要提升央行的协调作用。机构监管的弊端已经显现,但是对当前监管模式深层次改革代价又太大,较为有效和可行的方式是提升央行功能监管的作用,赋予其对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职责。三是要允许适当的监管竞争,保持一定的监管活力。尤其是在市场发展初期,市场化力量不够强,需要监管自上而下推动市场发展的阶段,一味地强调统一监管只会让市场失去活力。

(三)加快培育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理念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仅体现为在平稳发展阶段应市场之需、配置资源,为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还体现为在经济下行阶段快速应对、化解风险,成为实体经济迎难克坚、稳中求进的重要保障。经济系统的稳健运行需要成熟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发展成熟则需要形成正确的风险理念。然而在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上,无论是产品供应、市场参与,还是管理理念中体现出来的明显的风险厌恶和低风险容忍特征,已经对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全方位支持实体经济形成制约,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一块“短板”。加快培育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理念,应当以全面、客观的态度看待风险,用有效的金融工具管理风险,把“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作为监管底线,还原金融机构承担和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