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外资,较好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特别是投融资体制改革之后,减少了行政干预,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提高了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同时在引导外资投向、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方面也正在逐步规范。
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外商外资的积极涌入,在项目前期洽谈、政府核准、建设实施等一系列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
1.外商借各地积极引资之机,抬高要价。外商经常利用各地对大型项目引入的竞争,在同一时段内,连续与我国多个开发区进行商务洽谈,不断附加各项支持条件,摸清我方底线,致使各地在渴望中一直处于谈判的被动局面,难以争取到推动技术转移、带动产业进步的实质性利益,反而外方借此不断提高要价,从中渔利。
2.各地在对外引资过程中存在优惠条件相互攀比的现象,公共利益明显受损。特别是对于大型外资项目,地方通常会采用直接(如:初期投资入股、全资建设请外商代管等)或间接(如:代建厂房设施、水电补贴,贷款贴息与担保、无息借款,研发补助、产业扶持资金等)的投资方式投入相当规模的财政性、政策性资金,而一旦遇到技术、融资、市场、团队变动等严重风险或发生重大变故,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极大增加地方政府负担。上海、重庆、成都、武汉、深圳等多个城市均不同程度出现过类似情况。
3.部分外资项目充分利用地域与资源差异,而对地方经济贡献相对较低。一些以产品加工为主的外资企业在我国布点多处,不断从成本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向相对低的内陆地区搬移,各地方虽然给予的条件极其优惠,但受经营性质所限,该类项目的税收贡献很低,且由于企业自身的配套体系早已形成,对地方的带动作用也较为有限。另外,此类项目对水、电等资源的耗费较大,对人员成本敏感,因此也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4.部分外资项目的引入或将影响我国产业安全。部分外资项目可能对我国正在成长中的弱势产业产生潜在威胁或极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而目前的项目审核与管理制度还缺乏行之有效的规避或制约手段,难以确保产业安全。
5.外资项目不按核准批复内容执行,监管不到位。相当数量的外资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过于随意,忽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变更的相关规定,对原《核准申请报告》中承诺的一些研发与技术转移条件的兑现率较低,或对已承诺的后续建设计划不执行,造成土地闲置、利用率较低。
我们认为,真正落实以市场换技术,就要尽快从单纯看重引资规模、项目产值向注重外资项目质量与技术水平转变,各级政府应将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放在营造良好环境、创造良好条件、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投资行为、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面,并对内外资项目做到一视同仁。为切实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宏观指导与调控
加强对敏感行业、重大产业领域的中期规划研究,及时发布预警或出台指导性意见,细化并完善指导区域性重点产业集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尽快制定并颁布针对不同产业领域、行业门类与不同地域的具体规划要点、资源环境容量与节能指标要求。
二、强化地方决策的科学性
各地方应对资源环境容量做认真分析,并提出量化要求与具体限制条件,同时引入第三方决策辅助咨询机制,论证方案可行性、对比投入产出、分析经济社会影响,部分重大出让条件的承诺要通过必要组织程序的审核,较大规模的资金支持最好待外资项目基本建成投产后,借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扶持方式公开进行。
同时,应严格监督规划预留用地的按计划使用,用地协议签订时就应有合理的收回条款。
三、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1.建议投资主管部门在一定周期内或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请核准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如: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完成情况、所享受优惠政策的符合情况、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等等;严格核准程序的执行,建议明确提出针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外资项目核准部门参照执行。
2.建议《核准申请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说明项目所在领域的知识产权现状、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享有情况,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纠纷。
3.项目核准时,建议要求提供外方与地方(或开发区)拟签署的“项目引进及合作协议”以备审查,同时增加对经济、社会影响及产业安全的符合性核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