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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业务规范研究(2011年5月号)

2011-05-19 11:02:57 文/ 陈珊

一、银信合作业务发展及规范

(一)银信合作业务简介

银信合作业务是信托业务中的一种特色业务形式。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信合作业务涵盖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所有业务,主要包括两类:第1类是银信理财合作,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第二类是银信其他合作业务,指除理财计划之外的合作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目前银信合作业务的主要形式就是第1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这也是狭义上的银信合作业务。

(二)银信合作业务发展历程

银信合作业务出现于2005年,起初一直不温不火,发展缓慢。从2007年开始快速升温,这主要有3方面因素: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门槛提高,以单一理财资金信托为主的银信理财产品门槛较低,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二是股市持续火爆,当时的银信理财产品资金可直接投资于股市打新股,收益率非常高。三是银信理财产品可避开监管和贷款利率限制,较为自由地向企业贷款,能很好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银行的贷款需求。由于充分利用了银行和信托的优势,而且收益率可观,银信合作业务迅速发展起来,这一阶段涉及打新股的产品占比较大。由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资金对股市一级市场造成了影响,2008年证监会发布规定禁止银信理财产品打新股,涉及打新股的产品发行量骤减。加之金融危机的冲击,信用风险日渐升高,银行惜贷心理加重,贷款类的银信合作业务也逐步缩减。2008年底、2009年初,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积极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为企业投资提供有利条件,促使国内经济较快地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宏观环境的好转,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使得银信合作业务又快速升温,此时信托贷款类产品转而成为主角。此间除偶尔波动之外,银信合作业务一直保持飞速发展。直到2010年7月,银监会加大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力度,对其带来巨大冲击,发行数量和存量规模快速下滑。

(三)历次规范整顿的影响

银信合作业务出现之初,规模很小,发展缓慢,监管层并未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业务逐步发展,到2008年已经形成一定规模,2008年末银监会出台《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1次正式地定义分类银信合作业务,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则。随后2009年、2010年上半年,在指引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银信合作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潜在的风险发文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文件并未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直到2010年上半年,情况出现变化,此时的银信合作业务不仅规模非常大,7月底存量突破2.08万亿,而且较大部分资产投向信托贷款,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曲线贷款。这部分曲线贷款无需计提拨备和资本金,因此对银行的稳定性带来一定隐患,且监管之外的灰色贷款削弱了货币政策效应。于是,从2010年7月开始,银信合作业务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其中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则是重中之重。2010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1月,下发《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这两个通知对银信合作业务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对银信合作业务产生了较大冲击,2010年末银信合作规模已下降为1.66万亿。

二、当前的规范方式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大幅下降

银监会下发的72号文和7号文从产品的期限、占比和记账方式3方面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这将直接对业务规模造成冲击。第一,新增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期限不得低于1年。目前绝大部分银信理财合作产品几乎都是1年以下,较高的流动性也正是其吸引投资者的一个因素。以2010年上半年发行的产品为例,仅有4%左右的产品超过1年。一旦要求产品期限不得低于1年,流动性降低,必然会挤出大量的投资需求。第二,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因为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可以做投资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主要是融资类产品,非融资类产品较少。一旦限制融资类业务占比,那么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将严重依赖于非融资类业务的规模,规模很难大幅提升。第三,2011年银行需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表外资金转入表内,计提拨备和资本金。这些业务转回表内之后,将受制于信贷额度,同时占用资本金,与正常的贷款无异,这将大大降低银行开展融资类理财合作业务的积极性。对银行而言,贷款利率高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手续费率,因此在占用同等信贷额度和资本金的情况下,银行将更愿意发放信贷。通过上述3个途径影响,银信合作业务尤其是理财合作业务未来将大幅萎缩。

(二)“影子银行”放贷量将缩小,其他隐形贷款通道可能增量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大部分是以贷款形式存在,由于在表外,不需要计提拨备和资本金,因此成为“影子银行”,为企业提供了大量在监管范围之外的贷款。一旦这部分业务转回表内,并需计提拨备和资本金,在信贷总额仍受控制的情况下,必然挤占原有信贷额度,银行总体可发放的信贷量缩小。而另一方面,在有限的信贷资源下,银行放贷的议价能力必然提高,贷款利率将上升。尤其是对于那些原本通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获得贷款的企业而言,再融资难度加大,银行面向此类企业贷款时,议价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银信合作业务的规范直接限制了“影子银行”的作用,然而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企业发展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银信合作业务这一融资途径被堵之后,企业需转向其他途径融资。从出资方的角度而言,银行体系是全社会最大的资金掌握者,作为一个商业机构,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也会寻求以监管之外方式来实现闲置资金的营利。因此,在融资和出资需求都存在的情况下,其他监管较松的隐形信贷通道业务如委托贷款等可能会增速发展。

(三)房地产企业和城投公司融资风险提高

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子银行”功能受阻,此前依靠该途径融资的企业将会受到一定冲击,必须另谋融资方式。而在这些融资企业中,有两类占比较大——房地产企业和城投公司,依据2010年数据估计,银信合作产品中约有2/3投向这两类企业。在地产新政实施之后,房地产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和发债融资难度加大,因此转向其他监管较为宽松的方式融资,同样城投公司受地方投融资平台整顿影响,通过银行贷款受限,故而一部分融资需求转向“影子银行”。在银信合作业务整顿之后,这两类公司在银行的风险头寸增加,从而融资成本上升,融资难度增加。尤其是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今年地产调控政策放松的可能性不大,资金问题将可能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头号难题。如果没有合适的融资途径来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问题,那么部分企业可能面临资金面断裂的风险,甚至导致行业风险上升。

(四)债券市场需求层次或将改善

银信合作业务的资金除投向信托贷款之外,还有很小的部分投向债券市场,因此,银信合作业务的缩水对债券市场的需求而言,影响甚微。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两个文件的规范下将逐步缩水,相应的理财投资需求则必然转向其他投资品,从而促发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增加。由于股票类及结构性理财产品发展空间较小,因此债券类理财产品可能是最好的替代产品,这将为债券市场带来更多的投资需求。从目前所发行的银信理财合作产品特性来看,期限偏向于1年以下,收益相对较高,即若要替代这一部分投资需求,新的理财产品也需更注重投资短期限的债券,增加产品流动性,同时为了提高产品收益,可能会对高收益债券予以较多关注。在目前债券市场投资需求趋同性较强的情况下,这类产品的增加将有助于提高投资需求多元化。

三、对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建议

银信合作业务涉及范围较大,要有效管理银信合作业务,规避风险,促进其规范发展,需要防止给经济带来连带的负面冲击,实现平稳过渡,并警惕可能出现风险变形。

首先,防范给相关的融资方带来冲击,导致部分行业出现资金链问题。银信理财合作产品的融资方多是长期资金需求,如房地产和城投公司,这类企业的经营都存在前期开发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相对较长的特点,对资金的需求期限较长,而银信理财合作产品多以小于1年的为主,因此通过不断滚动发行来弥补二者期限不匹配的问题,一旦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受到管制,将可能对此类企业的正常营运带来风险,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合适的方式替代营运资金需求缺口,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其次,要警惕在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金融机构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贷款,规避监管,如委托贷款等。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只具有“通道”的作用,业务的核心是具有投融资资源客户的银行,管住了银信合作的通道,银行也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实现表外的资金融通,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表外融资风险,还需要警惕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可能采取的规避措施。

最后,要鼓励产品创新,拓展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途径,优化资源配置。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们对投资、理财的需求愈加强烈,这也是银信合作业务近年飞速发展的一个原因。因此如果仅仅是堵住银信合作这条投资途径,而没有采取其他合法、合规、可控的方式来疏通投资需求,那么这部分投资资金可能转向股市、实体经济,从而带来资产泡沫风险,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因此在当前市场条件,需要进一步加快创新,建设多层次的产品结构,满足各种投资需求。(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