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金祥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高琦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马丽娜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高级主管、中级经济师
导读
●治理环境维度
● 治理主体维度
● 治理结构维度
● 总结
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国资央企涉外投资开发必须系统研究辨识合理的企业治理模式,清晰界定企业治理主体,理清各治理主体的关系,建立有效治理框架,设计优化治理机制,并对治理机制运行效果开展有效性评价及持续改进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本文从不同维度对涉外投资开发企业治理模式进行研究。
本文中涉外投资开发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之外由中国国资央企开展的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的投资开发活动,排除在中国境内和外方合作伙伴以各种形式开展的投资开发活动;并在大型央国企常规采用的集团公司-二级业务板块/SPV平台公司-项目公司条线架构下研究涉外投资开发企业治理模式。
治理环境维度
经济全球化带动资金投向的多元化,区域、国别不同,适用的法律体系也有差异。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叠加世界主要代表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为基础,从治理环境维度对涉外投资开发企业治理模式进行阐述。
(一)基本分类
1.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和“一带一路”国家分类
截至目前,世界共有国家和地区233个,根据IMF的统计数据,发达经济体(包括国家和地区)的数量为39个, 其余均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而新兴经济体的定义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英国《经济学家》把新兴经济体分为两个梯队:第一梯队为中国、巴西、印度和俄罗斯,也被称为“金砖四国”;第二梯队包括墨西哥、南非、波兰、土耳其、埃及等“新钻”国家。
自中国政府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截止到23年6月已经有152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加入“一带一路”的国家数量占全球国家数量的77%,从地理区域来看,亚非拉国家大都加入了“一带一路”,欧洲也有26个国家与中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没有加入“一带一路”的国家有:亚洲的印度、不丹、以色列、日本、约旦、朝鲜等6个国家没有签署;欧洲英国、法国、德国、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18个国家没有签署;非洲的毛里求斯和斯威士兰没有签署;大洋洲,澳大利亚、马绍尔群岛、瑙鲁、帕劳、图瓦卢等5个国家没有签署;美洲美国、加拿大、巴西、哥伦比亚、巴拉圭等13个国家没有签署。
2.世界法律体系简述
全球法律体系依据其特征被划分为五个大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已经解体,中华法系融入了当前中国的法治体系建设。
大陆法系大量承继罗马私法中的原则和制度,强调法律的成文化和法典化,注重制定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司法层面,通常不赋予法官造法权,法官只能遵循成文法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官在法庭上有权控制和主导整个诉讼过程,采取纠问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英美法系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其最大特点是以判例法作为裁判依据,严格遵守“遵循先例”原则,法官在审判过程兼具解释法律和创造新的法律规则的职能。在司法中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当事人中心的对抗式诉讼,诉讼双方利用自己提出的证据和辩论意见进行平等充分的对抗,法官处于消极中立裁判的地位。
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其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乃至法律解释均深受伊斯兰教教义、信仰和习俗的影响,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覆盖了个人信仰和行为、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能够归纳入某个单一的法律体系中,但也存在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呈现出融合不同法系特征的现象,如南非、毛里求斯和喀麦隆等国先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殖民地,后是英国殖民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相继植入,相互融和,形成独具特色的混合法系。
在同一法系内部的国家受到殖民色彩、民族独立、经济转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和效力也会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企业在境外投资法律环境调研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个别案例实施差异化分析。
对于部分融合了多种法律传统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则综合其成文法数量和判例法地位判断其归属,无法划分的在图中标注,如菲律宾、南非。部分穆斯林国家借鉴了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部分制度,但整体法律仍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原则,则认定为穆斯林法系,如阿尔及利亚、利比亚等。
(二)规律总结
由于法律体系的选择和分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此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三大法系中的具体占比规律并不明显,但总体而言,在世界范围内大陆法系国家的数量多于英美法系国家,且两种法系的发达国家占比均衡,在各个大洲都有散布;而采用伊斯兰法系的国家则以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为主,主要分布在中东地区。
1.起源:殖民背景是发展中国家选择法律体系的重要因素
在历史上欧洲发展较早的几个国家如英国、法国、荷兰和葡萄牙等均有对外殖民的历史,许多曾经受到殖民的国家和地区在独立之后选择沿用殖民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作为前英国殖民地成员国的加拿大等均继承了普通法体系;作为前葡萄牙殖民地的巴西等国家保留了葡萄牙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非洲多数被法国殖民的国家沿用了法国的法律体系,如刚果(金)等。还有部分国家如菲律宾,由于存在多段殖民历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融合性法系。这种继承并非全盘照搬,大部分国家都会进行本土化改造。殖民背景直接影响了被殖民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意识形态,在独立发展中国家选择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未来:法律融合趋势和民族化特征并存
世界各个法系的发展趋势均表现为相互融合,如普通法国家逐步注重法律规则的成文化和法典化,大陆法国家也灵活利用案例来维护裁判的一致性,不同法律体系在法律精神上、原则上和重要程序上越来越接近。这种现象在法学界被称为“法律全球化”,现象发生的原因包括经济全球化、国际法的完善、对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模仿等。
法律的全球化和法律的本土性、民族性并不冲突,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形态必定根植于独特的文化和社会历史背景,并且服务于特殊的社会阶段和社会结构,多元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会逐渐缩小,但不会彻底消失。
3.“一带一路”国家和重点国别的法系总结
中国“一带一路”已经与世界大部分(78%)的国家签约,未签约的国家中涵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但以发达国家居多。部分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的经济、政治和战略考虑拒绝加入“一带一路”,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可能面临更多的政策性和市场准入障碍,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实践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
2023年,中国企业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实施并购占并购总额的59%,其中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波兰、韩国和老挝等国吸引中国企业投资并购规模均超5亿美元。
4.在不同法系的投资建议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且稳定,成文化的法律均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阅,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框架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中资企业对大陆法系国家投资,由于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具有相通性,中国企业能够更快融入当地市场。同时也应当注意,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不能一概而论,企业不能因体系一致而放松法律尽职调查的标准,而是更应当避免陷入惯性思维、路径依赖的误区,做好法律和市场调研,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英美法体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判例法体系非常琐碎且复杂,同时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在企业治理方面的很多法律要求比大陆法系更为严格,尤其是在公司治理、反垄断、反贿赂、环境保护、劳动法等方面,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严谨程度应当得到提升。对采用伊斯兰法系的国家投资,应当将《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作为法律调查的部分内容,深入理解伊斯兰法系国家对企业治理的特殊规定、对特殊行业的投资股比、行权限制等。
治理主体维度
依据治理主体控制和主导主体差异,可以分为英美治理模式、德日治理模式、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东欧转轨经济国家治理模式、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模式等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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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治理模式
1.形成背景
在19世纪中后期的英美国家,股份企业成为集中劳动力和资本的最适当组织形式,英美国家资本主义市场发展逐步完善,经理人、证券市场日益成熟。传统的管理模式面临挑战,常常无法有效应对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单层董事会模式应运而生,以期通过一个集中的决策机构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反应速度,且该模式逐渐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
2.主要特征
(1)单层董事会制度
英美治理模式下,企业实行“一元制”的单层董事会制度,即在股东大会下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立监事会。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董事会行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构成。执行董事包括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和战略实施。非执行董事通常具备独立性,能够为董事会带来外部视角,减少管理层的潜在偏见。
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通常为季度会议和年会,讨论企业战略、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合规性等议题。董事会内部设立以不同独立董事为主的次级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与监督,一般包括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和企业治理委员会等。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是有效进行企业治理的三个关键委员会,其成员一般都由独立董事来担任。
(2)独立董事制度
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企业治理有效性的关键。独立董事通常要求没有与企业有实质性商业关系,能够确保客观评估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独立董事不参与日常管理,主要负责监督和提供战略指导。美国等国家的企业治理准则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1/3,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3)股东“用脚投票”
英美企业股东非常分散,实施治理权成本很高,在此情况下,股东大会将其决策权委托给部分大股东或权威人士行使,由此组成董事会。股东通过“用脚投票”参与企业治理,即通过卖出股票表达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不满,达到改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目的。
3.模式评价
基于以上特征,英美治理模式有其独特优势。(1)单层董事会使得决策高效,信息集中,责任明确,灵活性高。(2)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充分发挥经理人创造力和主动性。(3)股票价格波动作为管理层业绩的表征降低了股东的监管成本。
然而,经营权和所有权的过度分散也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消极影响。(1)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董事会的决策。(2)委托代理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管理者可能违背对股东负有的义务。(3)投资有短期性、投机性,“搭便车”心理下机构投资者、小股东缺乏对管理层监管的动力和能力。
(二)德日治理模式
1.形成背景
德日治理模式的形成受到法律与制度、政治、文化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德日习惯于政治统治的集中、强调共同主义、重视追求长期利益的历史文化特点在企业治理中也有所体现。
2.主要特征
(1)股东“用手投票”
德日治理模式下,股东对企业进行直接控制和监督,可以实现“用手投票”。“用手投票”避免了短期股票价格波动和恶意收购的威胁,股东得以专心于企业的长期经营和投资。
(2)德国双层董事会制度与日本二元董事会制度
德国与日本均采用董事会与监事会相结合的治理结构,然而在具体机构设置方面,两国存在差异。德国实行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将监事会嵌入董事会内部,赋予监事会直接领导董事会的权力。相对而言,日本的“二元董事会制度”则采用董事会与监事会并行的架构,其中董事会承担决策职能,监事会则负责监督工作。
德国在董事会(也称为管理董事会)之外另设监事会(也称为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双层状态——监事会在上,董事会在下。监事会有任免董事会成员并决定董事报酬的权力,对董事会拥有领导权,董事会实为企业的经营执行机关。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不能交叉任职。监事会一般由分别代表股东及雇员的监事组成,股东大会只选举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
德国监事会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监事会位高权重,几乎能够控制董事会。第二,监事会监督权力广泛。第三,职工通过参与监事会参加企业治理。第四,银行代表在监事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德国企业治理制度一直不允许股东选择放弃双层董事会制度,主要原因是德国特有的劳工共同决策制度。根据德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到1/2,公司雇员少于2000人,则其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不少于1/3,如果雇员为2000人以上,则必须占1/2的监事名额。
德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本是为行使监督权而设立的公司机关,但在实践中监事会却充当了业务执行和业务监督的双重角色,在本质上仍是“自己监督自己”。在长期的审批实践中,公司监事会反而变成真正掌管公司经营权的实权机关,其对公司决议的监督形同虚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深度融合趋势下,一方面容易忽略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无益于降低公司代理成本。
日本二元董事会制度中,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没有上下层级关系,监事与董事都由股东会聘用都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享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对执行董事与经理层的监督权,监事会享有监督董事、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监事会只能监督和阻止董事、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违法行为,无权干预董事会决策,也无权任命或解聘董事和经理层。
设立二元董事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组织上实现企业经营决策权与监督权的分离,以此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但在实践中,由于监事和监事会的独立性不高等原因,内部监督机制失灵等问题难免出现。具体表现为:第一,日本企业监事大多由社长选定,不存在法定要求,许多企业监事实际上与企业管理层有着密切联系,缺乏独立性;第二,按照日本商法规定,监事会应该通过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实际上却是通过社长向股东会报告;第三,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着监督职能交叉设置问题,增加内部监督成本并影响内部监督效率。此外,监事会应该具有较高的监督能力和对董事会的制衡权利,这在实践中很难达到。
2000年日本法务省提出审议和修改商法建议,2002年5月商法修正纲要由国会通过并于2003年4月开始实施。按照商法修正纲要规定,日本大型企业可以继续采取“二元”董事会制度,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单层”董事会制度,但必须设置提名、薪酬、审计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会中,外部董事至少要占半数。
目前在日本,多数上市公司仍延续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的内部监督模式,因而无力控制企业代理成本的激增势头,少数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日本企业也面临独立董事“不独立”问题,并没有在实践中取得比采用传统监督模式的日本企业更好的治理效果。
3.模式评价
德日治理模式能够长远生存与发展,必然存在着其独特的优势。(1)长期投资行为使得企业稳定性较高,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2)股东具有“用手投票”积极性,主动监控经营者的管理行为,降低代理成本。(3)员工与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关系”,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忠诚度。
然而,德日治理模式仍存在问题。(1)监事会独立性难以保证,无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2)容易忽略中小股东的权益。(3)存在监督职能交叉设置问题,增加内部监督成本。
(三)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
1.形成背景
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常见于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泰国、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等。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儒教文化紧密相关,儒教文化重视家庭和血缘关系的思想在东亚和东南亚各地家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也自然被引入了其所创办的企业。
2.主要特征
(1)血缘关系至上
家族治理模式强调血缘关系至上,浓厚的家庭关系色彩往往衍生出裙带资本主义现象,带有任人唯亲色彩。企业的关键岗位一般由家族成员担任,家族成员往往包揽从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到重要部门的一般经理等所有的主要职位,用人方面呈现“差序格局”,即企业主是企业的核心,环绕核心的是与企业主有着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友缘关系的管理层。
(2)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合一导致了正式治理结构的虚化。家族治理模式缺乏权力制衡与约束,实际运行机制更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关系治理等非正式制度,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往往成为虚设机关,只是为了应付法律强制要求。
(3)家长式权威
由于企业往往被当作家族的私有财产,因此家庭中的家长式权威不可避免被带到企业中,形成对企业的家长式领导方式。家长的宗亲权威与企业的领导决策权威集于一身,子女和下属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形成以家长为首的与家族尊卑相对应的等级制结构。家长式领导权往往是终身制的,不会因为形式上的退休而终结。
3.模式评价
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1)重大决策权集中掌握在企业主一人手中,决策迅速高效。(2)家族文化氛围有助于企业的高凝聚力与高稳定度。(3)降低激励与监督成本,家族成员间信息不对称性较低。
该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决策机制独断,经营风险高,抑制中层领导能力发挥。(2)不利于吸收外部社会资本,外来人才、外部资本很难真正参与企业核心管理,小股东利益易被侵占。(3)对职业经理人信任度不稳定,任人唯亲使外部人才流失。(4)子承父业的交接模式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接班人选择问题导致家族企业衰退、家族利益集团分裂。
(四)东欧转轨经济国家治理模式
1.形成背景
东欧转轨经济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大量需要转型改革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而市场机制的发育还不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再加上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行力度微弱,无法对经理层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导致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崩溃后留下的制度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2.主要特征
东欧转轨经济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内部人控制。该模式下,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内部人控制的特点决定了其董事会议以及股东会议都被经理层所把持,他们也设法组织工人们出售他们所持有的股份,从而使公司牢牢控制在管理层手中。
3.模式评价
东欧转轨经济国家治理模式下,公司决策权集中在内部人手中,因此一定程度上决策效率较高。然而,内部人控制的特点带来了诸多劣势。(1)国有股权被虚置。(2)公司决策几乎全部控制在经营者手中,不利于保护股东利益。(3)公司控制权市场缺乏流动性,使得初始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停滞不动。(4)薄弱的投资者保护和所有权集中影响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五)中国特色治理模式
1.形成背景
中国特色治理模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独特模式。中国公司发展起步较晚,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经理人市场不够发达。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国有企业改革的各个阶段,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推动中国特色治理模式的形成。
2.主要特征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中国特色治理模式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中国特色治理模式“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的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企业治理结构之中。党组织嵌入企业治理,不是对既有企业治理一般原理和基本秩序的破坏和改造,而是对企业治理一般模式缺失部分的补充、松动部分的紧实。党组织与企业治理基本要素紧密结合、相互支撑、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企体制革新、技术革新和管理革新,强化国有企业治理效能,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体制优势,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
(2)集中股权下的内部人控制与改革
中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国有股持股比例较高,存在“一股独大”的国有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内部人控制公司的问题相对普遍,也相应带来内部人控制风险的普遍和高发。新一轮国企业改革通过要求各层级法人单位董事会应建尽建,不断优化董事会结构,规范权责清单、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占比,明确董监事履职履责培训与考核,以司法判例展示违法必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震慑,实施经理层年薪、任期考核和中长期激励、“三上三下”改革等系列举措,国有企业内部治理在国企改革深化中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在提升治理效能,防范治理风险防范方面持续进步。
(3)外部治理机制较弱
市场经济是中国治理模式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之一,但由于国有企业在对资本市场依赖度相对有“买方优势”,资本市场如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话语权相对较弱。社会和舆论监督机制目前也在逐步培育过程中,总体在事后发挥作用普遍,目前高发的内部腐败问题显示了阻止经理人对股东利益侵占现象是个长期治理问题。总体而言,中国治理模式下的外部治理机制较弱,体现为如下几点:价值投资和长线投资力量仍较薄弱;市场缺乏广泛有效的做空机制;经理人市场不能对经理人产生有效制约。
3.模式评价
中国特色治理模式优势如下。(1)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以持续学习教育“铸魂”和全面从严治党“治疴”,是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提高治理层和全体党员忠诚、勤勉履责意识和能力、制约经理人员行为的重要手段。(2)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集合国企央企优质资源,切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中实现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稳定起到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3)以中国式现代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使命,积极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兼顾各利益相关方诉求和期望,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
治理结构维度
对从事境外投资的涉外投资开发企业,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和控制权问题是投资重要决策内容。从股权结构维度总结涉外投资开发企业治理模式的主要类型,概要总结各模式的主要特征、优劣势、重点关注风险。
(一)独资模式
1.基本概念
独资模式指企业直接在东道国投资新建或者以全资收购的方式持有投资企业100%的所有权。
2.主要特征
相比于合资模式,独资模式下企业控制程度最高、资源投入较多、风险分散程度较低。
3.模式评价
基于以上特性,企业选择以独资模式进行涉外投资开发存在一定优势。(1)有效利用企业优势技术。(2)有效防止包括技术在内的企业秘密外泄。(3)自由支配海外企业的收益。(4)企业运营和决策过程简单直接、灵活高效,能相对快速适应市场变化。
该模式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劣势。(1)企业投入大量沉没成本,难以重新配置资源,灵活性受限。(2)缺乏制衡和风险分担,增加决策失误风险。(3)易受东道国政府干预和社会舆论抵制。(4)企业往往缺乏对东道国了解,导致市场适应性问题,经营风险增加。
4.重点关注风险
独资模式下,涉外投资开发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管理层和本地化人才选聘、适用不当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风险。以及国别风险。各国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文化环境不同,涉外投资开发企业采用独资模式进入东道国时,没有当地合作伙伴的支持,需要对目标国家进行全面风险评估,针对不同国家制定个性化风险管理和缓解策略,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二)控股模式
1.绝对控股模式
(1)基本概念
绝对控股模式指企业存在某个绝对控股股东,股份比例超过50%,除部分法定一致决事项外,拥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拥有表决控制权,能够对企业重大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2)模式评价
控制权集中的绝对控股模式存在诸多优势。1)决策过程迅速高效。2)一定程度防止股权转移和股东大会变动对企业稳定性和持续性影响。3)大股东为保障自身利益有足够动机和能力监督企业管理层,降低监督成本和代理成本。
绝对控股模式仍存在一定缺陷。1)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缺乏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管和制约,可能导致重大决策失误。2)控股股东可能利用控股地位从企业转移资产和资金为自身谋取私利,侵犯中小股东利益。3)中小股东丧失投票权,监督积极性降低,而控股股东对管理层过度监督。
2.相对控股模式
(1)基本概念
相对控股模式指企业拥有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虽未超过50%,但大于其他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根据协议或实际影响力能够对企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占据主导地位。
(2)模式评价
相比于其他股权结构,相对控股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1)有效促使经理人员按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并在企业经营不力情况下更换经理人员。2)相对控股股东决策需争取到其他股东的支持,其他中小股东的相对利益得到照顾。3)各大股东积极参与企业治理,缓解过度监督的同时有效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相对控股模式仍存在一定的劣势。1)相对控股股东控制地位易动摇,可能引起其他股东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损害小股东利益。2)多个大股东一致意见较难形成,决策效率降低。3)存在监督无效或不力的情况,一方面,多个大股东之间的监督将降低控股股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股东之间存在搭便车动机,可能造成监督不力。
3.重点关注风险
控股模式下,重点关注风险为“控股不控权”。国有企业“控股不控权”是指国有股东虽拥有公司控股权,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能正当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控制权的现象,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管理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受损。
(三)平股模式
1.基本概念
平股模式指两个股东各自持有企业50%的股份,共同参与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双方控制权对等、收益权对等。该模式下,企业决策主体双重化,决策需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模式评价
平股模式存在以下优势。(1)股权制衡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企业内生动力。(2)合作双方关注彼此成功并建立信任,有效降低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节省交易成本。(3)有利于实现自主权和灵活性。(4)促进合作双方实施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
平股模式的缺陷也十分明显。(1)双方投资者关注自己的投资利益、利益风险,就此开展利益博弈和控制,容易形成决策僵局。(2)缺乏绝对控制人和主导者,降低决策效率。(3)易存在由于责任义务区分不明确导致的推诿责任现象,影响企业运营效率。
3.重点关注风险
平股模式下,决策僵局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持股比例对等情况下,如果双方在重大决策上存在分歧和讨价还价,容易导致决策过程冗长甚至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合作双方需要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制定明确决策流程、培养协作精神和共识,从而预防和解决决策僵局。
(四)参股模式
1.基本概念
参股模式下,股东持有企业一定比例股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一般而言,参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0%、非第一大股东;不纳入并表范围;可参与董事会决策,但在董事会投票时不起决定性作用,无实际控制权。
2.模式评价
参股模式优势众多。(1)不需要深度介入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减少出资额,降低经营风险。(2)减少搜寻成本,便于获得当地市场信息并制定正确决策,充分利用合资方的品牌效应、营销网络和市场信誉快速进入东道国市场。(3)参股股东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自身资金周转能力决定购进或抛售股票,具备较高灵活性。
由于参股企业几乎不具有企业控制权,因此可能在涉外投资开发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1)参股股东利益易受到侵害。(2)参股企业不能决定目标企业的决策,难以发挥协同效应。(3)普遍存在“重投资、轻监管”现象。(4)信息不对称性高,参股股东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增加。(5)参股企业可能通过小比例股权进行非主业投资,或以股权代持、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3.重点关注风险
参股模式下,需重点关注中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影响力相对较小,权益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公司章程和市场机制等手段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公平地参与公司决策、获取公司信息、分享公司利润等。
(五)非股权模式
1.基本概念
非股权模式是涉外投资开发企业在不直接持有东道国项目公司股份的前提下,以契约式联营等方式开展项目业务,以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等方式获取回报,具有企业投入资本低、形式灵活、对合约伙伴控制力较为松散的特点,包括服务外包、合约制造、特许经营、管理合约、订单农业、许可经营等类型的合约关系。
2.模式评价
非股权投资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1)绕开东道国外资歧视政策、股权限制、关税壁垒等障碍,为产品打入目标国市场创造有利条件。(2)通过剥离、外包非核心业务大大降低投资成本、提高生产效率。(3)节约投入成本和中介费用。(4)有助于企业通过传播经验技术获取收益,实现资源共享。
同时,非股权投资模式具有一定的劣势。(1)约束性较差,合作各方很容易为自己利益违约。(2)投资回报为事前约定,容易失去效力,投资者所获得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之间存在差距。
3.重点关注风险
非股权模式下,合同履约风险是首要关注重点。合作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加入适当履约保障条款,以提高合作的安全性,最大程度地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总结
本文突出各国组织环境差异,综合考虑地理、历史、文化、法律体系、股权比例多方面因素,就涉外投资开发企业治理模式的主要代表类型进行系统研究,从治理环境维度、治理主体维度和治理结构维度论述涉外投资开发企业如何选择治理模式。单纯就治理结构、治理模式而言,并无高下优劣,在适用法律范围内,各商事主体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治理模式的选择应注意克服惯性思维,科学评估内外部环境和资源,企业应基于每种模式的固有优缺点和特定场景差异化风险做好事前充分调研评估,针对性制定风险防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