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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溯源(2011年9月号)

2011-10-21 14:08:11

《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COP4)与《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

《京都议定书》签订10个月后,1998年11月2-14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COP4)。

160个国家通过两个星期讨论和谈判,通过了一个具体实施东京减少废气排放量协议的时间表,决定在2000年就减缓全球温室效应的计划采取具体行动,达成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把2000年订为最后期限,要求国际社会必须在此之前解决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机制问题,即发达国家如何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保技术,发达国家是否通过向那些排放量远远低于所订标准的国家提供资金等方式,解决有关《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方面的细则,以便使三机制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推动《京都议定书》的批准和生效。《行动计划》还涉及遵守《公约》的有效约束等问题,即对违章者是否要采取惩罚等措施。

《行动计划》的达成,可谓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方面仍面对许多严重的障碍,但是《行动计划》也为克服这些障碍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本次会议开始,技术转让问题更多地开始转向强调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和私人部门参与的问题。

资料来源: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办事机构网(http://unfccc.int),“第二部分: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2.《中国气候变化——科学、影响、适应及对策研究》,丁一汇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

3.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http://www.kcxfz.org),“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第四次缔约国会议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闭幕”

4.《应对气候变化》,姜冬梅、张孟衡、陆根法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9月

《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COP5)

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在德国波恩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COP5),165个《公约》缔约方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在本次会议上,《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可靠性是一个引起关注的中心问题。COP5还着重就《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建设”等决定。在11月2日举行的COP5第5次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可以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不断增加,但必须尽快付诸实施。

最终,各缔约方代表一致通过的大会报告认为,COP5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信息通报在提交和审查方面的瓶颈,提供了一个机会。同时,就各国排放清单及其技术审查是否健全等方面的问题,COP5取得的进展令人鼓舞。

COP5被视为就《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关键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一个里程碑。会上,欧盟推动会议决定应在2000年《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COP6)前,完成重要议题的谈判,以促使《京都议定书》于2002年前生效。

资料来源: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办事机构网(http://unfccc.int),FCCC/CP/1999/6,“缔约方第五届会议报告第一部分:议事录”,FCCC/CP/1999/6/Add.1,“缔约方第五届会议报告第二部分:缔约方会议第五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2.《应对气候变化》,姜冬梅、张孟衡、陆根法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9月

《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COP6)及续会与《波恩协议》

2000年11月,在荷兰海牙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COP6)。

从11月23日以来,COP6就陷于僵局中,美国和欧盟各执己见。美国坚持要求发达国家可以无止境地用森林和植被抵消排放,用对外援助换取排放指标;欧盟则要求给美国的方案设立50%的上限,以迫使发达国家在本国也做出努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会上,各缔约方并未就落实《公约》下发达国家的各项义务、《京都议定书》3个机制、“遵约程序”“碳汇作用”等气候变化领域的主要议题达成一揽子协议,COP6在会期延长一天后仍然无法达成预期的《海牙议定书》,只得以失败告终。许多与会国家和环保组织认为,美国的态度是导致海牙气候会议失败的原因。

与会的发展中国家建议,把原定于2001年5月举行的《公约》工作会议作为COP6的继续,给与会各方更多时间商讨谈判,争取在复会后能够最终达成应对全球变暖具体措施的议定书。

在美国总统布什于2001年3月宣布美国将不批准《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2001年7月16-27日,在德国波恩举行了COP6续会,其中19-22日为部长级会议。共有181国、254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332家新闻媒体与会,参会人数近5000人。会议各议题的谈判在海牙会议形成的案文(海牙方案)及会议主席经与包括中国在内主要谈判方磋商后于2001年5月拟就的“主席案文”的基础上,主要在“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欧盟和“伞型集团”3方间进行。

会议突出的成就表现为部长级会议达成的《波恩协议》(Bonn Agreement),该协议维护了《京都议定书》的框架,防止了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破裂,COP6续会从而成为继1997年以来气候变化领域最重要的一次会议。

《波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土地、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LULUCF),《京都议定书》3个机制,遵约制度,资金提供。

在LULUCF方面,允许发达国家可将自1990年开始因造林、重新造林而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数量列入所承诺减排指标的计算之内。此外,1990年后因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所吸取的二氧化碳也可列入减排量的计算。

在机制问题上,《波恩协议》对《京都议定书》三机制的原则、性质、范围、参与资格及管理机构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

在遵约制度方面,对于未能达成减排目标的缔约方,将被扣减下一承诺期的允许排放额度,并要求订立遵约行动计划、停止使用排放交易权利。

在资金机制问题上,《波恩协议》规定建立3个基金,即在《公约》下建立“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在《京都议定书》下建立“适应性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等方面活动。

虽然COP6续会达成的《波恩协议》比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后退了一步,但总算在最后关头避免了《京都议定书》失败的命运,因而大体上还是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特别引人注目的是,COP6续会是在美国反对和不参与的情况下,与会国家中绝大多数能就一个全球性问题达成妥协,具有突出的国际政治意义。

在关于落实该协议的具体技术谈判中,由于“伞型集团”国家在碳汇和遵约程序问题上提出过高要价,致使会议就相关问题达成一揽子决定的计划落空,有关问题被迫留待《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COP7)上解决。

资料来源:

1.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2003年1月,“举步维艰的《京都议定书》(一)”

2.《中国气候变化——科学、影响、适应及对策研究》,丁一汇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

3.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http://www.kcxfz.org),“海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会议无果而终”

《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COP7)与《马拉喀什协定》

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COP7)。出席会议的共有172个国家、234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会人数4000余人。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COP6)续会未竟的工作,即结束关于落实《波恩协议》的技术性谈判。会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技术性谈判,力求完成各主要议题的谈判工作;第二阶段是会议最后3天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重点解决技术谈判中陷入僵局的核心问题。

为争取俄、日等国批准《京都议定书》,在COP7上,“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和欧盟在碳汇问题上表现出较大灵活性。在COP6续会上就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问题形成的决定草案,在本次会议上未做修改即予通过;对于续会留下来的《京都议定书》三机制、遵约程序和碳汇问题,在本次会上终于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统称为《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ccord)。

《马拉喀什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定国际排放贸易以及《京都议定书》另两个灵活机制(CDM和JI)的操作规则,以及这些参与方的合理性定义;建立一个各方妥协的制度以及规定完不成排放目标的后果,但是该制度的法律绑定程序问题被遗留到下次会议解决;确定提供交换的计算程序,这意味着在3种灵活机制下产生的排放单位都可以作为当量单位进行数次交换,并规定了一种关于碳汇的新型排放单位,但是它不能储存供未来的承诺期使用;决定在《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COP8)中考虑并在《公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COP9)中确定减排承诺的评价程序,以便将来可以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做相同的讨论。

各缔约方协商的成果包括:成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明确有效的技术转让框架,由技术需求及其评估、技术信息、促成环境、能力建设、技术转让机制5个主题构成;作为《公约》的资金机制经营实体,全球环境基金通过其气候变化信托基金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为执行该框架提供资金资助。

《马拉喀什协定》维护了《波恩协议》的完整性,巩固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方面首次取得的较大进展。该协定的通过,也为日、加、澳、俄等国批准《京都议定书》进一步奠定了基础,有利于促进《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

除了达成《马拉喀什协定》,COP7还根据第55届联大有关决议要求,以决定方式通过了《马拉喀什部长级宣言》,以提交2002年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该《宣言》重申了《公约》目标和相关原则,承认有必要就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防治荒漠化3个公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它们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并要求本次会议主席和《公约》执行秘书继续参与首脑会议及其筹备进程。中国作为“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核心小组成员,积极参与了该文件的起草与磋商,打破部分发达国家通过该宣言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的企图,较好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利益。

此外,COP7选举产生了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和技术转让专家组。经激烈竞争,伊朗作为亚洲地区代表当选为执行理事会正式成员,中国代表当选为候补成员。COP7还就《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信息报告及其审评制度、IPCC第3次评估报告、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国家信息通报、政策措施、共同执行活动、资金等问题做出了决定。

资料来源:

1.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2003年1月,“《马拉喀什协定》的最终成果”

2.北京碳汇网(http://bfca.bjyl.gov.cn),2009年12月5日,“马拉喀什协定”

3.《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与挑战》,杨宏伟著,中国青年出版社,2007年10月

4.《应对气候变化》,姜冬梅、张孟衡、陆根法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9月

《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COP8)与《德里宣言》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COP8)举行之前,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就COP8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并提出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思路,旨在避免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构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2002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COP8在印度新德里召开。在COP8部长级会议期间,印度提出的《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级宣言》(Delhi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Climate Chan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下简称《德里宣言》),就体现了这一思路。

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COP8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在技术转让和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帮助。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下,发达国家放弃了要求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展中国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承担更多义务的建议。

COP8还讨论并通过了一些关于《京都议定书》的公共机构和程序的决议。大会的成果之一是使“清洁发展机制”具备了所有的运作条件,使之完全具有操作性。这一机制可使发达国家投资者为发展中国家的清洁技术投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由此获得减排指标。通过这种减排交易,发达国家的有关企业可以不用在本国减排就能使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减少,从而达到减排指标。

在谈判的紧要关头,时任印度总理瓦杰帕伊的介入保证了《德里宣言》的内容基本按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获得通过。

11月1日,COP8闭幕时正式通过了《德里宣言》。《德里宣言》的核心思想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同时也强调了解决脆弱性和适应性问题的紧迫性,这表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可持续发展仍然是各缔约国今后履约的重要任务。《德里宣言》强烈呼吁那些尚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批准该议定书。《德里宣言》重申了《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敦促工业化国家在2012年年底以前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并要求各国进一步开发清洁能源和研究绿色技术,促使人们可持续地使用可再生能源,并通过公共部门的努力和市场为导向的途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会后,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相互热烈祝贺,认为这是发展中国家的胜利。

时任COP8中国代表团团长的原国家计委副主任姜伟新认为,《公约》已经通过了整整10年,必须得到遵守,这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得以成功的保证。该《公约》不仅确定了长期目标,更确定了实现目标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适应能力,应该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议题。

时任《公约》秘书处法务部部长、中国外交部条约法规司副司长的高风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在长时期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唯一可行的办法。这一思想虽然已经反映在《德里宣言》之中,但作为一个庞大的主题,它并不会自动地成为一项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只有在将气候变化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落实到规则层面时,才能最后说《德里宣言》是发展中国家的胜利,而且是切切实实的胜利。

资料来源:

1.《中国水利报》,2002年11月4日第5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德里宣言》”

2.《应对气候变化》,姜冬梅、张孟衡、陆根法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9月

3.环保部网站(http://www.zhb.gov.cn),2002年11月6日,“减排与可持续发展仍是履约要务”

4.《气候变化通讯》第2期,2003年1月28日,高风,“充分表达发展中国家立场的政治文件——简评《德里宣言》”(http://www.ccchina.gov.cn/cn/NewsInfo.asp?NewsId=3868)

5.《中国环境报》,2002年11月6日第5版,“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德里宣言》减排与可持续发展仍是履约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