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开展全国炼焦煤资源调研,其目的就是为了摸清全国炼焦煤资源的赋存、开发和利用情况,之后能源局将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国家炼焦煤资源开发布局
文/本刊记者 杨海霞
优质炼焦煤作为特殊和稀缺煤种在各个国家都得到了战略性的保护,针对近日我国炼焦煤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等说法,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予以了回应。
方君实表示,此类现象客观存在,但并不是主流。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地方和煤矿企业为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而“采肥丢瘦”,人为丢弃煤炭资源;另一方面也存在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管理弱化等问题。
对于大量优质炼焦煤被当作动力煤使用的说法,“从价格上看,优质炼焦煤市场价格是动力煤的2-4倍,任何一家企业主观上都不会这样做”,方君实指出,但是由于开采技术不成熟、阶段性发电需求、运输瓶颈等客观原因,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把炼焦煤用于动力煤的现象。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国家应尽快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理顺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炼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的管理”。方君实表示,“十二五”期间,能源局将研究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管理办法,对炼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施保护性开发。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开展全国炼焦煤资源调研,其目的就是为了摸清全国炼焦煤资源的赋存、开发和利用情况,待调研完成后,能源局将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国家炼焦煤资源开发布局。
合理看待炼焦煤进口
《中国投资》:近些年我国炼焦煤进口量逐年攀升,已经引起一些专家的警惕,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炼焦煤资源情况以及供需情况。
方君实: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种类齐全,但炼焦煤资源相对较少,主焦煤、肥煤资源不足,特别是具有强粘结性的炼焦煤资源更少。据统计,2009年我国已查明煤炭资源保有储量13097亿吨,其中,炼焦煤2871亿吨,占22%,主要分布在山西、安徽、山东、贵州、黑龙江、河北等省。在查明的2871亿吨炼焦煤保有储量中,气煤占47%,肥煤、焦煤、瘦煤分别为14%、24%、15%,属特殊稀缺煤种。
山西省炼焦煤资源储量大,品种全,质量好,查明保有储量1503亿吨,占全国的52.4%,主要分布在离柳、乡宁、西山、汾西、霍州、霍东等矿区。其中,气煤占49.8%,肥煤占11.3%,焦煤占23.2%,瘦煤占15.7%。特别是西山煤田、河东煤田的焦煤和肥煤,以低灰、低硫、粘结性强、角质层厚而著称,是优质炼焦煤。
全国炼焦煤产量增长总体看比动力煤增幅小。2001年我国原煤产量为14.7亿吨,2010年原煤产量预计达到32亿吨,增幅为117.7%,其中炼焦煤产量从2001年的5.5亿吨增加到2010年的10亿吨,增幅81.8%,原煤总产量增幅高于炼焦煤产量增幅。2006年以来,我国炼焦煤产量基本稳定在10亿吨/年左右。
2010年我国炼焦煤产量预计约10亿吨,其中焦煤2.2亿吨,占22%;肥煤1.0亿吨,占10%;瘦煤和贫瘦煤1.4亿吨,占14%;1/3焦煤、气肥煤、气煤5.4亿吨,占54%。山西、山东、安徽、黑龙江、河南等省是我国的炼焦煤主产区,山西省产量约为3.4亿吨,占全国总量的34%,是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和主要调出省。山东、河南、黑龙江等省已进入资源衰退期,炼焦煤产能提升空间有限。
焦炭主要用于钢铁生产,部分用于电石、化工及其他领域。2010年,我国生产焦炭预计3.8亿吨,消耗炼焦精煤5.4亿吨,折合为原煤近10亿吨。其中,钢铁工业消耗焦炭2.7亿吨,占70%;化工、铸造、有色冶金、铁合金等行业消耗炼焦精煤1.1亿吨,占30%。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我国高炉的大型化,加上炼焦技术进步,钢铁企业入炉焦比不断下降,喷吹煤粉比重增加,吨钢焦炭用量减少,都将直接降低对炼焦煤的需求。据统计,2010年我国吨钢综合能耗降至605公斤/吨,入炉焦比降至369公斤/吨,喷吹煤粉提高至149公斤/吨。同时,全国焦化行业大规模采用捣固焦技术,热回收焦炉和捣固机焦炉生产用无烟煤等弱粘结性煤配比大幅度提高,最高配比达45%,节约了大量优质炼焦煤。此外,每年还有1500万吨兰炭用于铁合金、电石及化工造气等领域,替代了部分小块焦,都将减少对炼焦煤的需求。因此,“十二五”期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钢铁工业对炼焦煤的需求还将持续增长,考虑高炉喷吹煤和兰炭的替代因素,需求增幅会明显降低。
近几年,我国炼焦煤进口量逐年增加,2006年进口466万吨,2008年进口686万吨,2009年进口4182万吨,预计2010年进口4500万吨。从进口来源分析,国际煤炭市场供应来源逐步由单一趋向多元,由澳大利亚一国,扩大到蒙古、俄罗斯、美国、新西兰等国。
炼焦煤进口快速增加,一方面是国外炼焦煤到岸价格略低于国内炼焦煤价格,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从国外进口一部分优质炼焦煤,是优化我国炼焦煤结构,解决我国优质炼焦煤资源不足的一种有效措施。从长远来看,对于一个年消费近10亿吨炼焦煤的大国来说,每年从国外进口一定量的优质炼焦煤,对我国炼焦煤市场是有利的,是对我国炼焦煤市场的有益补充。
优质炼焦煤浪费并非主流
《中国投资》:有调研表明,目前我国优质炼焦煤存在资源不合理利用以及“采肥丢瘦”、开发秩序混乱等现象。如每年有大量优质炼焦煤被作为动力煤使用。您认为,该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原因究竟在哪里?
方君实: “十一五”期间,我国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产业集中度得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国家通过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使煤炭产业集中度和资源利用效率有了大幅提高。
炼焦煤资源不合理利用、“采肥丢瘦”、开发秩序混乱等现象还客观存在,但不是主流。近年来,由于市场需求旺盛,煤炭经济形势好转,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片面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采肥丢瘦”,人为丢弃煤炭资源,这是国家所不允许的。从目前管理上看,也存在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管理弱化等问题。原煤炭工业部撤销后,煤矿回采率等生产数据,均由企业自行申报,国家未能有效监督。
大量优质炼焦煤被当作动力煤使用的说法,还需调查,但这种现象在个别地方是存在的。从价格上看,优质炼焦煤市场价格是动力煤的2-4倍,任何一家企业主观上都不会这样做。
现阶段少量炼焦煤被用作动力煤,主要可能的原因:一是部分高硫、高灰、难洗选和粘结性差的炼焦煤,因脱硫技术不成熟,洗后也达不到炼焦标准,无市场,只能用作动力煤;二是在电煤供应紧张时期,为优先保证发电需要,部分炼焦煤被用作动力煤;三是我国气煤产量大,而炼焦耗用的气煤总量需求少,部分气煤被用作动力煤;四是受铁路运输瓶颈的制约,部分企业为获得运力指标,不得不将部分炼焦用煤当作动力煤外运,供电厂发电。
摸清家底,规范开发秩序
《中国投资》:此前国务院发布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对此类情况能否起到抑制作用?
方君实:《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文),是继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文)之后,又一个引导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文件。应当说,国办发〔2010〕46号文件是国务院在新时期对煤炭工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煤、电、运一体化发展,鼓励煤矿企业强强联合。这将为规范煤炭开发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必将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使小煤矿个数和煤矿企业数量都有明显减少,在全国形成一批亿吨级和5000万吨级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平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同时,《指导意见》的出台,也将进一步减少炼焦煤主产区小煤矿数量,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对提高炼焦煤资源回收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企业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不同煤种需求合理组织生产和供应,避免炼焦煤用作动力煤。
《中国投资》:您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加大炼焦煤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未来煤炭司会不会有具体的举措?
方君实: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国家应尽快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理顺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炼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的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炼焦煤的开采管理,实施对炼焦煤资源的保护性开发。
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开展全国炼焦煤资源调研,计划通过调研进一步摸清全国炼焦煤资源的赋存、开发和利用情况。待调研完成后,我们将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合理确定“十二五”期间国家炼焦煤资源开发布局。
“十二五”期间,我们还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规范煤炭开发秩序,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一是做好炼焦煤资源规划,优化炼焦煤开发布局,制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采,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科学调控开发利用总量,选择条件好的炼焦煤矿区,适度建设炼焦煤接续矿井,保障炼焦煤稳定供应。二是按照国办发〔2010〕46号文件的精神,推进炼焦煤企业的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逐步淘汰落后的炼焦煤开采工艺,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三是研究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管理办法,对炼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施保护性开发。研究制定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办法,加强对生产矿井回采率的管理,提高矿井回采率。四是积极推进煤炭企业走出去,合理利用境外资源。
稀缺煤:保护性开发亟待加强
应结合全国煤炭资源储量核查,尽快开展全国范围内特殊和稀缺煤种专项调查与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资源保护与开发专项规划
文/本刊记者 杨海霞
在铁矿石采购对中国钢铁业的影响愈演愈烈的当下,另外一种矿产资源也正在成为钢铁业的另一个“瓶颈”资源,那就是优质炼焦煤。
近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透露,国家能源局正在进行稀缺煤开发利用情况的调研,并将对“十二五”期间稀缺煤的开发布局进行规划。
特殊和稀缺煤种是指对经济发展或对国家某些战略性产业发展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资源储量相对稀少的煤炭种类。目前我国通常将用于炼制焦炭的优质焦煤、用于化工产品的优质无烟煤作为特殊和稀缺煤种。
其中,炼焦煤主要用于生产目前钢铁等行业的原料焦炭,因此也被喻为钢铁工业的“基本食粮”,是各国在世界原料市场上必争的原料之一。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专家李德波告诉《中国投资》,目前我国优质炼焦煤存在不合理开发和利用现象,导致了大量资源浪费,因此,他提出建议,国家应当建立特殊和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并细化相关政策。
李德波指出,具体而言,我国应尽快明确界定特殊和稀缺煤种的种类和范围,制定保护开发名录,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资源保护与开发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以保护稀缺煤资源。
不合理开发导致资源浪费
我国虽然煤炭资源丰富,种类齐全,但炼焦煤资源相对较少,主焦煤、肥煤资源不足,特别是具有强粘结性的炼焦煤资源更少。
中咨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底,全国煤炭保有资源储量为1.31万亿吨,其中:炼焦煤(包括气煤、气肥煤、1/3焦煤、肥煤、焦煤和瘦煤共8种煤类)2960亿吨,占22.6%;无烟煤约1500亿吨,占11.5%。优质炼焦煤(原煤灰分不大于15%和硫分不超过1%,具有强粘结性、可选性为易选的炼焦煤)资源储量约600亿吨,占全部炼焦煤资源储量的20%左右;而其中的优质焦煤、肥煤和瘦煤(3者属于主焦煤)资源储量约300亿吨,仅占全部炼焦煤资源储量的10%左右。优质无烟煤(灰分不大于15%和硫分不超过1%的无烟煤)资源储量约300亿吨,占全部无烟煤资源储量的20%左右。
一方面非常稀缺,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稀缺煤的需求在不断增加。根据能源局预测,随着“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钢铁工业对炼焦煤的需求还将持续增长,不过,考虑到高炉喷吹煤和兰炭的替代因素,需求增幅会明显降低。
因此,稀缺煤种开发利用中的浪费现象引起了关注。中咨公司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存在优质炼焦煤和优质无烟煤不合理利用以及“采肥丢瘦”、开发秩序混乱等现象。
“很多优质炼焦煤被作为动力煤使用,初步估计每年约有2亿吨左右的优质炼焦煤被作为动力煤使用,在山西离柳、乡宁等地,优质炼焦煤矿区已千疮百孔,小煤矿遍地开花,没能得到有效保护”,该报告称。
对此,方君实表示,虽然国家并不允许“采肥丢瘦”等浪费行为,但从目前管理上看,存在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管理弱化等问题。
至于优质炼焦煤被当作动力煤使用,他认为,主要可能的原因 “一是部分高硫、高灰、难洗选和粘结性差的炼焦煤,因脱硫技术不成熟,洗后也达不到炼焦标准,无市场,只能用作动力煤;二是在电煤供应紧张时期,为优先保证发电需要,部分炼焦煤被用作动力煤;三是我国气煤产量大,而炼焦耗用的气煤总量需求少,部分气煤被用作动力煤;四是受铁路运输瓶颈的制约,部分企业为获得运力指标,不得不将部分炼焦用煤当作动力煤外运,供电厂发电”。
不过,随着近年来国家通过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使煤炭产业集中度和资源利用效率正在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8大主焦煤基地,采取保护性开采的政策,在焦煤出口配额上也加大了限制力度。
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至2015年)》也指出,中国将推进建立包括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在内的矿产资源储备。此外,《煤炭法》修订送审稿中,也把矿区依据价值分为3类——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并将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列入保护性开采范围。
应制定政策加强保护
“虽然《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已明确提出要对特殊和稀缺煤种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但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对特殊和稀缺煤种进行严格的科学定义和界定,概念模糊”,李德波表示。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将部分矿区划分为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但缺乏相应保护性开采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企业无所适从,因此,李德波指出,应依据《煤炭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抓紧研究建立我国特殊和稀缺煤种标准体系,尽快制定保护性开发煤种名录。
具体而言,他认为除焦煤、肥煤、瘦煤、1/3焦煤、优质气煤等炼焦煤外,还应将适合做直接液化原料煤的煤种(如内蒙古呼吉尔特矿区的优质不粘煤)、适合作高档碳素制品的超低灰无烟煤种(如宁夏汝箕沟矿区的优质无烟煤)、伴生高品位稀有金属的煤种资源(如内蒙古胜利矿区约9平方公里的区域内锗的保有储量为3200多吨,约占全国的65%)等,列为特殊和稀缺煤炭种类范围加以保护性开发。
在界定特殊和稀缺煤种的种类和范围之后,李德波认为,还应摸清家底,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资源保护与开发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家底不清,没有保护开发规划和相关政策的约束,是致使开发利用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他指出,应结合全国煤炭资源储量核查,尽快开展全国范围内特殊和稀缺煤种专项调查与评价工作,摸清我国特殊和稀缺煤种资源家底和矿区分布、开发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资源保护与开发专项规划。
“一是要合理划分不同的规划区,明确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和时序,明确勘查、保护和储备的范围,并进一步划分出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二是要依规划科学调控开采总量和矿业权投放总量;三是在资源管理和开发程序(矿区总体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转让和项目核准等)上,制定符合保护性开发要求的针对性措施”。李德波说。
同时,应制定特殊与稀缺煤种产业发展政策,如《炼焦煤产业发展政策》。在准入条件上,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优先取得特殊和稀缺煤种矿业权。加强中央政府对特殊和稀缺煤种资源勘查、开采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并尽快出台特殊和稀缺煤种资源利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