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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气源购销合同供气保证机制


补充气源购销合同供气保证机制

文|姜海波 刘贵洲  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陈妍松  中国联合石油公司

  导 读 

由于补充气源的特点,补充气源购销合同需要在常规供气保证机制基础上,约定更加严格的供气保证机制

● 天然气购销合同的常规供气保证机制

●补充气源购销合同的供气保证机制

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有一类有别于常规情况的天然气气源,叫补充气源。何谓补充气源?为液化天然气厂供气,或由长输管道待输的天然气中,气源始终不足,或气源原本充足,但因生产下降而造成不足,需要予以补充,予以补充的气源叫补充气源。例如澳大利亚Browse和Scarborough油田将成为西北大陆架天然气液化厂补充气源,秘鲁57区已成为秘鲁天然气液化厂的补充气源,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大西洋天然气液化厂因原气源产量下降正在谋求委内瑞拉海上Dragon气田生产的天然气作为其补充气源等等。
补充气源有如下特点:1)现有气源尽其量优先占据液化能力或输送能力空间,补充气源起调节作用。2)由此,补充气源与原有气源未处于同一地位,而是有一定的从属性和补充性。3)补充气源随现有气源的变化而反向变化。现有气源供气量越小,补充气源补充量就越大。4)一旦现有气源地有新的增量供应,补充气源即会受到排挤。
正是由于补充气源具有上述特点,补充气源购销合同就需要在常规供气保证机制基础上,约定更加严格的供气保证机制。

天然气购销合同的常规供气保证机制
天然气购销合同与一般商品合同在供货保证机制上存在着较大区别。供气保证条件的约定是达成天然气购销合同的先决因素,是天然气买卖双方经济核算的基础,也是确定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的依据。只有天然气买卖双方达成供气保证条件方面的共识,特别是买方(下游用户)需要的合理供气保证,才能深入天然气价格的谈判。因此,供气保证机制的设立是在天然气购销合同形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和内容,合同中存在着若干常规供气保证机制。
(一)起始供气保证机制
合同中常常需要约定供气的起始日。对起始日的约定,一般规定两个“窗口期”。例如,起始日应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期间(“第一窗口期”)内发生,并至少在某年某月某日前确定一个九十(90)天的期间(“第二窗口期”)。“第二窗口期”包含在“第一窗口期”内。
(二)长期供气保证机制
天然气长期供气保证机制主要表现在天然气购销合同期限上。天然气购销合同期主要随气源、管道及用户需求的情况而变化,但多为超过十年供气保证的长期合同。在气源为某一特定气田时, 一般为15-30年,如:秘鲁56区块同秘鲁天然气液化厂之间的长期供气合同为18年。对于新建长输天然气管道或新建LNG 装置的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期一般在20-25年左右,如:中俄天然气东线购销合同,合同期为25年。
(三)连续供气保证机制
连续供气保证机制是在天然气购销合同期限内卖方要保证供气的连续性, 不得随意中断。除不可抗力外,供气一旦间断,合同会约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来保证。
(四)稳定供气保证机制
稳定供气量一般通过买方同意每年购买某一最低数量的天然气(合同供/输气量)来体现。对于上游某一特定气田,新建长输天然气管道或新建LNG 装置的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供/输气量一般都较稳定。稳定供气量保证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各种调节机制,在给予双方一定灵活性的基础上,保证整个供应期间合同供/输气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从买卖双方的商业需求来看,稳定供/输气量保证机制一方面保证买方需要的供应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保证卖方长期收入的确定性和LNG液化项目的可融资性。
在该机制中,合同中规定“最大日合同量”、“最小日合同量”、“最大小时提取速率”等。并对可能发生的“增量气”协商出相应约定。
(五)秩序供气保证机制
一旦供应气量有限时,需要有买方得到天然气的优先顺序。所以合同中有“优先供气顺序”条款,约定一定的供气顺序向各下游用户供气,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予以明确。
(六)“照付不议”保证机制
对于上游特定气田,无论是新建LNG装置,还是新建长输天然气管道,天然气购销合同的供/输气费用结算中,普遍存在“提取或支付”条款,即“照付不议”条款,形成“照付不议”保证机制。其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买卖双方同意每年购销某一最低数量的天然气(合同供/输气量);在合同执行中,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段(通常为年度)没有提取规定的最低天然气量(年度合同供/输气量),则买方必须按合同价格和合同最低气量付费,剩余气量可以延后提取;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未向买方供给规定的最低气量(年度合同供/输气量),则卖方也必须给予买方一定的补偿金或承担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

补充气源购销合同的供气保证机制
补充气源购销合同除需要上述常规供气保证机制外,还需要针对补充气源的特点,设置更加严格的供气保证机制。为了清楚叙述这一机制,不妨设定一个情景:某液化天然气厂天然气日处理能力为700,000MMBtu/d,原有供气源有两个,日供应气量(Requested Daily Quantity,简称RDQ)分别为RDQ1和RDQ2。由于原有两个气源产量不断下降,需要有新的气源作补充,A气源便是该厂补充气源。在该厂与补充气源之间的补充供气合同规定,最小日交气量(“Minimum Required Flow”,简称MRF)为60,000 MMBtu/d。
(一)阶梯式供气安排
随着原有两个气源产量逐渐递减,首先对A气源的日基础交气量(Base Delivery Quantity,简称BDQ)作出阶梯式供气安排。
1)第1-2年:BDQ=100,000MMBtu/d;
2)第3-4年:BDQ=180,000MMBtu/d;
3)第5年起直至合同期结束:BDQ=220,000MMBtu/d;并在任何时间点起可增加到260,000MMBtu/d。

(二)设置相关系数
设置液化天然气利用系数,用来调节A气源日合同交气量(Contractual Daily Quantity,简称CDQ),作为合同规定的义务交气量,用于计算“照付不议”的基础。
K =(RDQ1+RDQ2)/700000
式中:K为液化天然气利用系数(LNG Utilization Factor) ,按天计算。
则A区块的日合同交气量:
 CDQ = ACQ/(年天数×K)
= ACQ/[年天数×(RDQ1+RDQ2)/700000]
= ACQ/年天数×700000/(RDQ1+RDQ2)
= BDQ×700000/(RDQ1+RDQ2)
式中:ACQ(Annual Contract Quantity)为A补充气源年合同交气量,是补充供气合同规定的年度交气量;ACQ是建立在BDQ基础上的,且ACQ=365×BDQ。
A气源的日合同交气量同该液化厂每天的天然气利用率成反比例关系。任何一个生产日,原有两个气源对该液化厂提交的气量越少,则补充气源的合同交气量就越多。
由于不同日期RDQ1和RDQ2不一定相同,所以补充气源的义务交气量CDQ是一个变量。

(三)设置日合同交气量保证机制
通过设置卖方预付账户(Carry-Forward Account,简称CFA)来实现对日合同交气量(CDQ)的保证。
1)自补充供气合同供气的首日开始,买方建立补充气源供气方的CFA账户,记录每日预付气量(Carry-Forward Quantity,简称CFQ)和预付结存气量(Carry-Forward Balance,简称CFB)。
2)补充供气合同供气后第一个完整月份的前10日,在CDQ之外,每日多交10%的预付限量(Carry-Forward Limit,简称CFL),记录在CFA中,并增加预提结存气量(CFB)。CFL=2BDQ。
3)CFQ专项设置,独立登记,对CDQ、RDQ均不产生影响。
4)在某个生产日,如果卖方没能按RDQ或CDQ数量交气(数值小的为准),表示存在缺口气量(Daily Shortfall Quantity,简称DSQ),买方将使用CFA中结存气量CFB来平衡这一天的交气不足。
日平衡气量(Daily Balancing Quantities,简称DBQ)指的是日平衡气量的最大值(Maximum Daily Balancing Quantity,简称“MDBQ”)。MDBQ 应为当日CFQ、DSB和MRF中的最小值。
5)DBQ记账操作如下:
a.在CFA中“贷记”MDBQ数量;
b.此“贷记”数量称为日平衡气量或DBQ;
c. CFA中结存数量CFB相应减少此“贷记”数量。
6)某一天,如果CFB≤30%CFL ,在接下来的10天周期内,CDQ之外,每天多交10%(CFL-CFB)气量,记录在CFA中,并增加结存数量(CFB)。

(四)设置日合同交气量增量保证机制
设置买方预提账户(Pre-Purchase Account,简称PPA),以保证日合同交气量增量。RDQ>CDQ,或RDQ-CDQ>0。
1)自合同供气首日开始,双方建立起买方PPA预提账户,来记录每笔预提数量(Pre-Purchase Quantity,简称“PPQ”)和结存数量(Pre-Purchase Balance,简称“PPB”)。预提结余永远≥0。
2)某一生产日,CFQ之外,买方要求提交量RDQ高于CDQ,增提的数量就称为PPQ,记录在PPA中,并增加结存数量PPB。
3)PPQ专项设置,独立登记,对CDQ、ACQ均不产生影响。
4)在某个生产日,买方可被允许低于CDQ提气,允许的“减提数量”将不超过最小交气量MRF和结存数量PPB中的数值较小者;买卖双方将使用PPA中结存气量PPB来平衡这一天的需求不足。
5)上述允许的日“减提数量”不累计为“买方照付不议”(Take or Pay,简称“ToP”)数量。
由此,不但落实了买方日常对CDQ增提数量的保证功能,实现RDQ>CDQ,而且有助于冲减“买方照付不议”数量,降低“买方照付不议”金额。

(五)设置“卖方照付不议”保证机制
设置“卖方照付不议”(Deliver-or-Pay,简称“DoP”),也称为“必付数量”;“卖方照付不议量”(Deliver-or-Pay Quantity,简称“DoPQ”)和“卖方照付不议补偿量”(Deliver-or-Pay Make-Up Gas ,简称“DoPMuQ”),进一步强化和确保补充气源充足供气。
补充气源购销合同中设置DoP,就是要以实物“天然气”供应为基础,给卖方规定天然气“必付数量”。其特点有:
1)以每日供气数量RDQ或CDQ (数值小的为准) 基础,计算当日的DoPQ,并按月累计补充气源卖方“必付数量”;
2)以月度为结算周期,确定和补偿DoPMuQ,规定以实物天然气补偿;
3)DoPMuQ=115%DoPQ月度累计数量;
4)DoP和ToP的量及责任义务应该对等,但购销合同中可以不一致;DoP赔115%的气量,TOP仅赔90%价格。

(六)最小交气量 (MRF)、基础交气量(BDQ)、日义务交气量(CDQ)、保障性交气量CFQ和PPQ、买方日需求量(RDQ),年义务交气量(ACQ)等都是由买方决定并调整,而不是由卖方根据气田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双方协商确定。
按照上述机制设置,可以保证对短缺气量的精准补充,从而满足液化天然气厂或长输管道的交气数量要求。
国际上,补充气源购销合同实施较为普遍,其中或多或少都设置有比普通天然气购销合同更加严格的供气保证机制。上述供气保证机制集合了多家合同中保证机制的精华,比较缜密,因此,有较强的实践基础。愿在今后类似的购销合同中,这一机制能得到充分的应用。



文  |姜海波 刘贵洲  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陈妍松  中国联合石油公司

编辑  杨海霞

设计  |  孙子悦


由于补充气源的特点,补充气源购销合同需要在常规供气保证机制基础上,约定更加严格的供气保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