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嘉英 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导读 ●外国劳工的准入条件与限制 ●雇佣外国劳工的程序 ●处罚性规定
莫桑比克2016年重新颁布了《关于雇用外国人的机制和程序的条例》,涵盖了人员适用及排除适用的范围、雇用外籍劳工的一般条件、适用的四项制度、雇佣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外籍工人调动、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等内容
自2016年中国与莫桑比克建立起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资企业对莫桑比克的投资规模可观。近年来,莫桑比克着力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整,于2016年重新颁布了《关于雇用外国人的机制和程序的条例》,废除了旧法。该条例涵盖了人员适用及排除适用的范围、雇用外籍劳工的一般条件、适用的四项制度、雇佣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外籍工人调动、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等内容。
外国劳工的准入条件与限制
莫桑比克对外国雇员准入性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莫桑比克缺乏这方面资格的人,才可雇佣外国人;其二,除管理合伙人和代理人外,外国雇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学历和专业资格这一硬性条件。该条例还要求雇主承诺在雇佣外国人的同时,还要努力培训莫桑比克人学会这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逐步让当地人协助和取代外国雇员。
莫桑比克对外国劳工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配额制度和数量控制。企业能够雇用多少数量的外籍员工取决于配额制度的规定,员工数量配额的确定受制于公司类型。具体来说,在莫桑比克雇用100名以上员工的公司为大型公司,其外籍员工的数量是占公司员工总数的5%;雇用10-100名员工的公司为中型公司,其外籍员工的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的8%;仅雇用10名以下员工的公司为小型公司,只允许其雇用1名外籍劳工。
此外,莫桑比克在配额制度的执行上特别严格,如果企业解雇莫桑比克员工,那么同样也要按比例解雇外国劳工,以保证外国员工数量与裁减本地员工后剩余的配额比例相当。
雇佣外国劳工的程序
莫桑比克规定了雇用外籍劳工的四项制度,即短期工作制度、配额制度、工作许可制度以及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签约制度。企业若想雇用短期外国员工,必须在员工入境之前,向员工拟开展活动的省劳动事务主管单位提交一式两份的函件及附件材料,且要求员工工作时限必须在一年内连续或间隔不超过90天。函件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该员工的身份与职责;劳动合同的期限。除了函件以外,仍需外国劳工专业证明及雇佣申请原因、员工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同等文件的证明复印件、缴纳公司活动部门现行最低工资费用的证明。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与回复,如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短期工作制度的性质和要求,且发现企业申请员工短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配额制度和工作许可制度,则会拒绝该申请。
如果申请配额制度中的外国劳工,企业按照其规模确定外国员工的数量配比,并依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首先,在外籍员工进入莫桑比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工部长发出通知,随函附上的录用通知书应说明具体配额。其次,企业必须遵守以下手续,及时将配额确定的通知报送至省级劳动主管单位,并须附上以下文件:(1)配额申请表一式两份,含外籍员工录用情况及具体配额的说明;(2)三份雇用合同;(3)外籍劳工的学历或技术技能证书,以及由负责管理教育的实体出具关于在海外达到相应水平的同等证书或证明工作经验的文件;(4)由负责财政的主管单位出具30天内有效的离职证明;(5)历年的工资单,详细说明工人的国籍;(6)外国劳工的护照或居留证件的认证副本;(7)公司已按现行标准支付五个最低工资的证明。主管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通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回复,若发现报送通知的内容不符合该条例规定配额制度的性质和要求,此通知将以申请不符合规定为理由予以拒绝。
根据工作许可制度规定,企业应向省劳动事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主管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办公地址及活动区域;雇主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许可的外国公民的身份证明,其类别、职责或职位或将履行的职能;申请外国劳工的原因。附件材料包括三份雇用合同的复印件;拟雇用的外籍员工学历或技术技能证书,以及由负责管理教育的实体出具关于在海外达到相应水平的同等证书或证明工作经验的文件;由负责财政的实体部门出具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的离职证明;工会代表、委员会或部门工会出具的声明;营业执照或者相关文件的认证复印件;历年最新的工作人员工资单,以及员工的公民身份信息;在公司已支付十个最低工资的费用证明。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有关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根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情况外籍劳工的数量可以不受固定配额的限制,如果规定外国员工的就业比例高于或低于配额制度规定的比例,则无需工作许可,只要在外国公民进入该国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通知,此外还应提交一份经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副本,其中需说明雇用外国员工的数量,手续的办理同配额制度办理程序。
此外,莫桑比克对外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形式与要件、期限、限制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经监管劳动地点的部长同意,必须具有书面形式,且包括双方身份、专业类别及职责、工作地点、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合同期限最长为期两年,续签需要再次提出新的申请,合同的性质只能是定期合同,始终不能转为不定期合同。此外,不具有工作为目的且持有外交、礼遇、公务、履行、访问、商业或学生签证的人员禁止签订劳动合同。
处罚性规定
企业如有下列违反外籍劳工管理的情形,雇主将面临停职并处以与违规事项有关的五至十个月薪资不等的罚款的风险:(1)存在非法劳工的行为。雇主存在非法劳工的行为且未透露非法劳工所赚取的工资,劳动监察总局则应根据公司现行的工资标准,将以有关相同或相应类别的外籍工人工资进行计算。若企业在最近一次违法行为通知发出之日起再犯,则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罚款将增至最低与最高罚款两倍的数额。(2)雇主存在声称雇用本地员工增加外国员工配额,最终却未雇用本地员工的欺骗行为。
针对普遍存在雇主通过私营职业介绍所招聘外籍劳工或临时出让的现象,为了保障莫桑比克对外籍劳工劳动力市场的规制,2016年条例禁止私营的职业介绍所为第三人招聘外籍劳工,只允许介绍所员工的法定招聘。如在2018年劳工监管局查封了马普托的一个秘密劳工招聘机构,该机构未经主管机关授权招募、提供劳动力,并进行非法培训活动,干扰了劳动力的合法流通。劳动监察总局是各行业外籍劳工就业事项的监督与执行机构,2016年劳动监察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公民由于非法工作被停职,其中包括停职的十名中国员工,被检查的三百多家公司涉及了一千起违反各种劳工标准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石油和天然气、矿业领域雇用外籍劳工的情形适用2011年《石油和矿业部门外国人合同条例》,不适用本条例。在该领域外籍劳工的就业同样是通过上述四项制度进行,规定配额制度和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签约制度下的本国或外国企业与外籍劳工签订合同仅需劳动领域的部长或其委托的实体发出雇佣通知,其他制度下的则必须经过主管劳动领域的部长或部长授权的实体进行批准。在该特定领域各项制度下的条件要求、手续、程序、费用与处罚都与上述所提一般条例存在差异,例如在费用规定上,雇员在配额制度下就业,企业须缴纳相当于采矿业部门现行最低工资三倍的费用,在工作许可制度和短期工作制度下就业,须缴纳相当于采矿业部门现行最低工资十倍的费用。在处罚规定上,雇主存在非法劳工的行为且未透露非法劳工所赚取的工资,劳动监察局应以雇主支付的最高工资为依据进行计算;存在终止劳动合同未及时书面通知劳动监管局及移民当局的,将被处以石油和矿产等采掘业部门现行最低工资的5倍罚款等。从以上规定和执法现象可看出莫桑比克对企业雇用外籍劳工的规定及执法都十分严格,企业尤其需要注意条例的细节性规定,合法用工,对劳动许可、居留签证的逾期办理或者到期未予以续签的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外籍劳工将面临停职、罚款、驱逐出境的风险。
编辑 | 青 禾
校对 | 闫建军
设计 | 大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