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日本各项法律法规健全,市场秩序规范,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营商环境较好。2020年,日本对华投资实际使用金额33.7亿美元;中国是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
●外资行业准入的风险
●核心行业投资事前通知和审批的风险
●承包工程的风险
●ESG风险
日本是太平洋西岸的岛国,人口约为1.26亿,总面积37.8万平方公里,西隔东海、黄海、朝鲜海峡、日本海与中国、朝鲜、韩国相望。日本自然资源较为贫乏,工业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燃料等都要从海外进口。日本经济高度发达,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汽车、 钢铁、机床、造船和机器人等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日本曾走上对外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二战”后日本走上和平发展之路,政局较为稳定。日本各项法律法规健全,市场秩序规范,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营商环境较好。日本先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展协定(CPTPP)、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国际协定。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1978年缔结《中日友好和平条约》。经过多年努力,两国经贸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2020年,日本对华投资实际使用金额33.7亿美元;中国是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和承包工程规模较小。2020年,中国企业对日本直接投资3.6亿美元,同比增长42.0%;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亿美元,同比增长8.8%;向日本派出技能实习生15976人。我们对赴日本投资与承包工程的风险做一个简要介绍,供大家参考。
外资行业准入的风险
日本对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坚持“原则放开,例外禁止”的原则, 因此,法律上大部分行业都允许外国资本自由进入,目前很少有明文规定绝对禁止的行业。但是,实际上日本对认为可能威胁其国家安全及未实行完全自由竞争的行业也是予以严格限制的。对不同行业的限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公共基础设施行业外资的限制;二是对公共卫生、保健、风纪等行业外资进行的事前审批或备案限制。
一是限制外国投资者对日本国内企业的持股和投票权比例。根据各行业的行政管理法,公共基础设施行业主要包括广播业、电信业、航空业、物流业、金融业和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对于上述行业,日本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等进行限制,超过相应持股比例或表决权的,禁止登记或者经批准后才能予以登记。
二是限制其获得营业许可。涉及公众卫生、公共安全、社会风纪的行业,不管是否为外资,出于公众卫生、社会风纪等考量,须在经营前到所在地自治体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事先审批或备案,该部分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保健、风纪、公共安全、财政、其他一般旅游业和人才派遣业等行业。
当然,日本各地方政府对于某些行业外资也有优惠政策。不少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行业布局和发展规划,为外资提供了减免事业税、减免房地产购置税等税收优惠、发放补贴、提供土地和建筑、融资贷款便利等鼓励投资措施。鼓励的行业各地有所不同,主要涉及IT、半导体、生物技术、精密科技、半导体、电子零部件、电子设备、汽车、环保、再生医疗产业等产业。
我们建议,中资企业赴日本投资应当注意外资行业准入的风险,在开展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应事前调查行业准入情况,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避免做无用功。同时,中资企业还应当注意一些隐形的市场准入壁垒:一是企业整合与管理壁垒。由于日本企业组织制度与国际通行企业治理结构不尽相同,企业文化差异导致日本企业往往对外国并购者有抵触情绪,日本人在外企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外企在日本招收人才难度大等原因往往会导致投资并购不成功,或者并购后整合与管理难度大,给投资带来重大风险,前功尽弃。二是工作签证和企业注册壁垒。日方签证政策缺乏透明度。近年来,日本政府对外国人员的签证审查非常严格,经常要求外资企业必须雇用日本全职雇员才向外方人员发放签证,外企“企业内转勤”赴日者要求转职前必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日本入国管理局对中方人员的长期工作签证审核异常严格,且审批周期长;有时中资企业在日本设立独资公司时,日本法务局会以中资企业在日本“无”资金不予注册;企业到银行开户时,银行又以中资企业未合法注册不予开户,导致中资企业无法进行企业注册,给中资企业在日本投资带来较大不便。
根据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的规定,日本对于外国投资者在日本的投资一般实行“事后备案”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对内直接投资交易完成后,必须向财务大臣或/和行业主管大臣提交包含交易细节的报告予以备案。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经济运营等核心行业,则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即投资人应在进行投资的30日前向财务大臣或主管大臣事前提交通知;政府会根据投资者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做出批准、建议修改或取消投资的决定。需要外国投资者进行事前投资通知的行业包括涉及下列因素的行业:
· 国家安全,包括武器、飞机、核能、宇宙开发相关的制造业、可能应用于军事用途的通用产品、制造业、网络安全相关产业;
· 公共秩序维护,包括电力业、煤气业、供热业、通信业、广播业、自来水业、铁路业、旅客运输业等;
· 公众安全,包括生物学制剂制造业、警备业;
· 顺畅经济运营,包括农林水产业、石油业、皮革/皮革制品制造业、航空运输业、海运业。
2019年日本又修订了《外汇法》及有关法规,对于外资通过并购方式持有或收购股权方式投资时,如取得日本上市企业1%以上股份或从外国投资者以外取得日本国内非上市公司股份,也需要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该法修正案还将20个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业列入事前审批对象范围。同时还规定了“事前审批豁免制度”,即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即使对核心行业进行投资,也无须提交事前审批申请,仅需进行事后备案。
我们建议,我国计划赴日本投资的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核心行业外国投资事前通知和审批的风险,对于投资行业的限制情况事先进行调查了解,做好应对准备;密切关注日本财务省官网更新的涉及核心行业的日本上市企业清单,了解需要事先审查的核心行业的具体范围;由于日本国内市场的保守和封闭,特别是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有所抬头,日本对外资特别中资企业具有较强的戒备心,可能会对某些投资审批产生影响,应加以注意;另外,日本政府通常会采取紧跟美国政策走向,在美国政府对我国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进行制裁或限制时,日本政府可能也会采取相同做法,从而为中资企业对日投资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也值得关注。
日本建筑业发达,施工技术水平高,是世界上主要承包商国家之一,外国承包商很难打入日本建筑工程市场。并且,日本建设工程市场迄今为止也并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外国公司很难参与到日本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及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日本的不动产业、建筑设计业、建筑公司、建材生产厂家、 承包转包建筑队及用户间相互依赖相渗透,已经形成了封闭体系,他们具有一套完整的建筑行业法规体系,手续繁杂,条件苛刻,外国企业很难进入。对于外国工程公司,日本还在施工时间、人员签证、技术水平等各个方面也设置种种限制,使其外国公司失去竞争优势。上世纪90年代中期, 迫于美国的压力及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生效,外资企业获得许可后可进入日本建筑市场,但是外资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独自承包工程和大量进口使用本国建材,因此业务范围也仅局限于建筑设计等相关产业。迄今为止,只有美国和韩国曾在日本的建筑工程市场中过标,但也只是本国使馆和企业投资项目,施工结束即退出日本市场。我国也有工程企业曾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但是也只是从事劳务合作或设备供货业务,并不是真正承接建设工程项目。
我们建议,应密切关注日本建设工程市场的发展和日本政府对于外资政策的变化,选择合适时机逐步进入日本建筑市场;也可以尝试通过与当地工程企业合作、收购当地工程企业等方式,逐步进入日本建筑市场。同时,鉴于日本建筑企业的国际影响力以及日本建筑劳动力缺乏的情况,也可以考虑与日本建筑企业一起合作开拓第三国工程市场。
关于环境保护(E)风险。日本法律制度完备,法律法规健全,对环境保护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日本基础环保法律法规包括:《环境基本法》、《自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染防止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规则》等环境法配套法规及行政命令240余项。根据日本环境法律的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前必须进行环保评估,否则政府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湾、水库、发电 厂、垃圾处理厂等13类建设项目,按等级可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这些项目在立项前,首先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与环保有关的可行性评估,然后再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最后才能决定是否发放施工许可证。项目实施后,如发生与评估报告不符、进而破坏环境的情况,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施工许可证,中止该项目。日本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参与制定并推动了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并制定了严格的国内法。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有责任消除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因排放有害物质对人造成损害时,须接受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日本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公害健康损害补偿相关法律》,作为企业活动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带来健康损害以外的补充补偿措施。日本法律对森林和动植物给予严格保护,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水和垃圾污染,对违法者规定了高额罚金甚至刑事处罚。我们建议企业应当树立环保意识,在项目的可研阶段应当进行环境评估,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确保环保合规,同时,倡导投资建设节能环保的绿色项目。
关于社会(S)风险。虽然日本与中国同属东亚文化圈,很多传统和习俗源自中国,但是两国在许多风俗习惯上仍人存在较大差异,中资企业和员工应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了解当地居民的风俗生活习惯,特别是深入了解日本文化和独特的商业习惯,处理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礼仪,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文化习俗;注重礼尚往来,馈赠礼物应掌握好分寸,符合当地法律和习惯;逐步推进本地化经营,尽可能聘用当地雇员,解决当地就业问题;力所能及地参与和支持社区活动,增加居民对企业的认知度,取得当地居民和社区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注重劳动保护、产品质量、禁止欺诈和商业贿赂,重视客户和相关方利益,诚信经营,热心公益慈善活动。
关于企业治理(G)风险。日本法制健全,对于严禁商业贿赂等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日本《刑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商业贿赂的范围相当广泛,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属于犯罪,收受贿赂和行贿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日本《政治资金规正法》还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团体不能向日本政党提供政治捐款。中资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严禁商业贿赂等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树立企业遵纪守法,合规经营,诚实信用的良好形象。
编辑 | 青 禾
校对 | 闫建军
设计 | 大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