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李数娟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投资领域更开放
●投资待遇更优惠
●投资机构更健全
●投资项目更明确
●许可制度更完备
●争端解决机制更多元
为鼓励投资,苏丹政府制定了《1999年鼓励投资法》,废除了《1996年鼓励投资法》,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增补了三部分内容,出台了《2000年鼓励投资条例》,并改名为《苏丹共和国1999年鼓励投资法》(2000年修订版)。此后,2007年又进行了局部修订。2013年,苏丹政府再次修订投资法,出台了《2013年鼓励投资法》及《2013年鼓励投资条例》。2021年苏丹过渡政府第二届内阁上台后,设立投资和国际合作部。鉴于苏丹国民经济的改善,苏丹颁布了《2021年鼓励投资法》。新投资法分九章,共39条。实施新法是为了吸收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优先事项的投资,创造一个有利环境,深化和宣传对国内外投资重要性的认识,改善投资环境
投资领域更开放
新法旨在创造投资环境,以吸收符合苏丹发展目标和优先事项的投资,并提高经济增长率,创造就业机会,开发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鉴于这些目的,投资项目应遵循新法第5条规定的一般原则。除其他外,这包括满足当地和区域市场的需求,支持和发展创业精神、创造力以及新兴、中小型公司,以及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并鼓励在不同生产部门进行科学研究和使用现代技术。为推动经济发展,苏丹政府鼓励外国企业进入苏丹开展业务。外国公司只要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一定企业规模、经营业绩,经苏丹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许可,即可进入苏丹市场。外国企业在苏丹投资可进入的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水利、电力、港湾、机场、铁路、通讯、能源、运输仓储、医疗卫生、旅游、信息技术、打井、餐饮、食品加工、制药、农业种植、矿山开采、饭店经营、教育服务、行政和金融服务、咨询、文化和信息等行业。其中,以下领域属于苏丹政府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战略性行业:1.道路、港口、航空、电力、水坝、通讯、能源、运输、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项目;2.石油和采矿业;3.农业、畜牧业和加工制造业,目前农业已列入苏丹国家战略行业,农业投资公司实行免税政策;4.旅游、污染治理等服务行业。
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一样,不得经营违反法律和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行业,如酒类生产及销售、生猪养殖及进口销售等均在禁止之列,但取得联邦政府颁发的养猪许可证的除外。
投资待遇更优惠
根据新法,对符合投资原则,并能实现经济效益,履行承诺的投资项目,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1.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清单,对投资项目的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2.投资和国际合作部可以免除项目以下税费:a.经与有关部委协调, 将对未列入关税表中的投资项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如为州级 投资项目,需要州级部长向投资和国际合作部长进行说明;b.免征进口运输工具关税。
3.按照规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之内,投资项目免征营业利润税。
4.投资和国际合作部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以优惠的价格分配国家级和战略级项目用地;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延长项目用地的使用权限。
投资机构更健全
新投资法设立了投资机构和私营部门发展及监督管理局(Investment Organ and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and the Units Supervises thereof),该管理局享有以前根据旧投资法设立的最高投资管理局的大部分权限。该局应根据总统令成立,由投资部长领导,并应监督以下单位:(1)鼓励投资和促进投资者;(2)公私合作伙伴关系;(3)市场和自由区;(4) 中小型创业公司。管理局是负责投资相关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根据新投资法列出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批准实现投资目的所需的一般政策、战略、计划和计划,并跟进其执行情况;修订与投资相关的法律;以及与投资相关当局合作。根据新投资法规定,投资部长应确定投资土地运营室来用于与苏丹相关州合作指定投资的土地以及设立国家投资运营局来发展和协调管理局与各州的关系。
为了保障国内外的投资项目,新法规定根据2015年《公司法》来成立一家公司来担保国内外投资的保险(保险担保公司)(Insurance security on national and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保险担保公司的目的应包括以下保险:货币兑换险、没收和国有化险、战争、社会纠纷和内乱险、违反法律规定撤销合同险、与有关国际协议相关的非商业险。投资项目的保险可由投资者承担,每年的保险费将在公司的章程中确定。投资和国际合作部可以根据其酌处权缴纳保险费;前提是苏丹国家出资应从投资项目对苏丹国家的义务中扣除。保险担保公司有权与苏丹加入的国际阿拉伯机构进行再保险。
投资项目更明确
新投资法保留了以下类型的项目,这些项目受旧投资法监管,同时进一步界定了每类项目的含义。
1.州级投资项目(State project):根据新成立的投资和私营部门发展管理局(管理局)的要求在苏丹建立的任何投资项目,其中不适用国家项目的条件;
2.投资项目(Investment project):根据新投资法许可的任何经济活动;
3.国家级投资项目(National project ):系指基于投资或开发国家或地下资源的任何跨国投资项目,或国家作为订阅者的项目,或对当地社区有影响的项目,或控制国家战略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包括外国投资;
4.战略项目(Strategic project):指根据与苏丹政府达成的协议建立的项目;
新的投资法新加了社会责任的概念。投资者可以讲投资项目年度分红的一定比例用于参与社会发展,该比例将从投资者的税基中扣除,社会责任的类型和规模取决于许可证的发放。鉴于新投资法中关于分配一定比例的年度红利以参与社会责任为自愿性措辞,据推测,许可证项下社会责任类型和规模的确定将在投资者批准参与后进行。(意思是,在投资项目许可证批准前投资者不用承担社会责任,即使是之后承担社会责任根据投资者的自愿进行)。新投资法列出了投资者可以在以下全部或部分领域作出贡献:环境保护、健康、社会、文化或任何其他发展领域提供服务、培训和科学研究等。
许可制度更完备
在授予许可证方面,根据新法规定允许任何人在获得所需许可证后进行投资项目。对于国家级投资项目,投资者应与国家当局和利益攸关方商议,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许可证期限为三年,在根据与新投资法有关的条例提供所需信息后,可以延期。如果未能在许可期限内实施项目,则应取消许可,并取消授予投资项目的所有特权。与投资有关的部委和地区(主管机构)有权在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就项目的设立发布初步批准,并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投资和国际合作部报告。新的投资法保留了旧的投资法为便利提供服务而创立的一站式窗口程序。一站式窗口覆盖苏丹所有各州,此外还包括主管投资的部委和政府单位的协调员(投资协调员)(第9条)。投资协调员应拥有与其所代表的实体相同的权力,并有资格对许可证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第11.3条)。
根据新投资法第24条,除非获得投资部长的批准,否则投资者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第24条):1.修改项目规模、授予许可证的目的,或更改主管机构批准的许可证中指定的项目地点;2.使用或出售为许可证中规定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享有特权的设备、机械、材料或运输工具;3.以项目、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作为抵押物,为项目融资;4.解散合伙企业或转让公司所有权。不得在依新投资法完成投资后,以出售、抵押方式处置投资项目划拨的土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划分投资项目。
新投资法规定,管理局应根据投资部长的建议,发布一份清单,包括不受外国投资约束的某些部门和经济活动。鉴于新投资法的新颖性,此类清单尚未发布。值得注意的是,新投资法提到了关于确定外国投资者最低资本要求的未发布的法规(第22.1条)。管理局有权发布执行新投资法条款所需的法规,这些法规尚未发布(第39.1条)。在获得许可证之前缴纳保证金;不得少于二十五万美元或其等值之苏丹中央银行可接受之外币,并于取得许可证后,用于投资项目之实施。
争端解决机制更多元
新投资法保留了旧投资法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该机制,与投资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或调解,只要争议不属于新投资法第34.2条规定的公约范围(例如1974年《阿拉伯国家公约》提出的投资争议解决办法);旧的投资法(第33条和34条)已经做出的规定,由司法机构负责人设立主管法院,由检察院对投资违法行为提起主管公诉的原则。
新的投资法建立了一个旧的投资法没有解决的申诉机制。管理局应成立一个申诉委员会,审查根据新投资法发布的决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在受到申诉之日起不超过二十一天内就申诉作出决定。
如果在投资登记册中登记的投资项目违法新投资法关于授予许可证和上述投资一般限制的规定,投资部长有权实施以下处罚:1.书面警告,并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消除违规原因;2.完全或部分剥夺授予的特权和本法规定的豁免;3.暂停工作,直至违规行为消除;4.如果违反新投资法、根据该法颁布的条例或许可证条件的规定,则取消许可证;5.自投资者在申请许可证时提交的时间表,至项目实际运作开始之日起,投资项目暂缓或暂停业务超过一年的,或未通知苏丹政府的,或延迟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许可证。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