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做在的位置: 中国投资 > 热点推送 > 马里矿业法出台新规定

马里矿业法出台新规定

文|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肖嘉英    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读

马里2020年对新《矿业法》颁布了实施令,新规所修订的具体内容在矿业权、矿业税收、矿业环境保护及矿业的本土化要求方面作出了影响投资者活动的新规定

修订矿业权制度相关内容

改革矿业税费制度

加大矿业活动环境保护力度

革新矿业本土化新协商框架

 

 

马里是非洲矿藏大国之一,盛产黄金,钻石、锰、铁、银、铅、锌、铜、镍、钴和钼等也很丰富。1991年,马里颁布第一部《矿业法》,并于1999年、2012年进行了修订。2019年,马里颁布了新《矿业法》,2020年11月12日通过发布了第2020-0177/PT-RM号法令,规定了执行新《矿业法》的条件和方式。新《矿业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矿业权制度、矿业税收制度、矿业环境保护、矿业本土化等方面。

 

修订矿业权制度相关内容

新《矿业法》对原来五组矿产资源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一组增加了红宝石,第二组矿藏由原有的18类变更为6类,仅保留了金、银、铅、锌、铜和钼、铂。第三组由原有的4类增加为16类,将原第二组的矿藏如镍、钴等纳入其中。同样,第四组由原来的7类变更为10类,第五组由原来的11类变更为7类。对组内矿藏的数量和组间矿藏的顺序进行了增减和调整,这将影响到投资者取得矿藏资源采矿权资质。

新《矿业法》修改了矿权规定。首先,对矿权许可证种类进行了变更,新法规定了包括了勘探许可证、手工开采许可证、半机械化开采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小规模采矿许可证、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六个种类,并对每种矿权的权利与义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取消了探矿许可证,确定了手工开采许可证、半机械化开采许可证。此外,还针对采矿规模划分了大小规模两种单独的许可证类型,值得注意的是,新《矿业法》对大小规模开采许可证的获得与放弃都进行了严格的环境要求,持有人必须履行矿业法所要求的所有义务并完成矿区关停作业才能被批准放弃所持有的许可证权利。其次,变更部分许可证期限。例如勘查许可证延长期限由2年变更为3年。再者,在勘查许可证、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或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申请签发中引入招标程序。例如勘查许可证申请人在满足矿业法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提出申请,但新《矿业法》在第34条赋予了矿区主管部长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招标程序签发相应权利。最后,严格打击违法获得、不当行使矿业权及相关授权许可的行为。新《矿业法》不仅采用详细列举的方法明确了矿业权及相关授权的取消情形、取消的程序,亦对违法取得与行使矿业权的行为作出极为严格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改革矿业税费制度

一是在新《矿业法》中设立了本地发展矿业基金、恢复和保障手工采矿场安全以及打击使用违禁化学品的基金、地质和采矿勘查、促进矿业活动和支持地球科学培训的融资基金。本地发展矿业基金资金的来源,一部分是由国家出资,一部分则是来源于矿区开采采矿权资质持有人和采石场矿产资源工业开发授权受益人出资。恢复和保障手工采矿场安全以及打击使用违禁化学品的基金的资金来源的50%,是由矿区或采石场矿产资源手工开采和半机械化开采许可证持有人所支付的特许使用权费所提供。在地质和采矿勘查、促进矿业活动和支持地球科学培训的融资基金中,其中转让采矿权资质时矿企需要支付的资金、采矿权资质持有人支付的年度出资情况以及金额都是该基金的主要来源。

二是调整了不同税种的内容。首先,调整超产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门槛。根据2012年《矿业法》的规定,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若一年内生产的数量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中确定的预测数量的10%,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超产特许权使用费,而新《矿业法》则将支付税费的门槛调整为当期生产数量大于可行性研究开采计划的预计数量或大于在申请许可证之时矿区主管部门先行撰写的可行性报告数量时。其次,补充规定涨幅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新《矿业法》第114条规定,若矿产商业制品的售价对比可行性研究中采用的价格大幅上涨,则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或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支付涨幅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税费的基准、费率和支付方法均在新《矿业法》的实施法令中有具体规定,也使得税费适用的门槛与标准更为具体,有具体的执行操作标准。其三,减少了税收优惠,增加矿业投资者税收负担。例如,2012年《矿业法》规定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可在开始生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到工业和商业利润税或企业税25%的优惠税率,而新《矿业法》则将享受优惠税率的期限由原来限缩至开始生产之日起3年内,大幅度降低了投资者享有的税收优惠的有效期。

 

 加大矿业活动环境保护力度

新《矿业法》更加注重矿业活动对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影响,在立法上也规定了更严格的环境保护义务条款。其一,对有关采矿权和采石场开设或开采许可证的共同规定。法律要求采矿权资质持有人、工业采石场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实施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为场地修复工程的实施提供或建立财务担保以及根据批准的矿山关闭计划实施关闭工程三个共同义务。其二,对有关采矿权和采石场开设或开采许可证的特别规定。法律分别对勘查许可证持有人、手工和半机械化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采石场开设或开采许可证持有人的环境义务作出了大篇幅、极其具体的规定,由此意味着新《矿业法》要求许可证持有人从勘查阶段开始就须保持着重视环境保护的义务,可见马里在环境保护方面对投资者矿业活动规制所做的努力。其三,矿山关闭与恢复计划的更新与实施要求变化。新《矿业法》规定小规模采矿许可证和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或工业采石场开采许可证的申请人要提交矿矿山关闭和恢复计划,不仅如此,计划被要求必须在开采者的网站以及矿区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在必要时,计划中的关闭措施应考虑到由于新资源的再发现、经济条件的改善或对矿堆或废物的再处理而带来的恢复开采的可能,此类新增条款无疑增加了投资者矿业活动的公开义务和后续的注意义务。

 

革新矿业本土化新协商框架 

新《矿业法》的本地化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马里为了促进地方内容和社区的发展,建立了有关本地内容的新协商框架,对框架组成人员及运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执行本地内容协商框架,规定小规模或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或采石场开采许可证的持有人有义务在许可证或授权书颁发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内容协商框架主席提供规定的国家供应计划和中小型企业培训计划草案。

二是在国家采购、分包和雇用员工作出了详细要求。在本地货物、服务最低份额的占比方面,规定了外国矿业公司在开发阶段和经营阶段中本国公司所提供货物、服务上的最低份额,外国矿业公司在开发阶段,被要求本国公司占其份额的15%;在经营阶段,份额占比根据阶段性划分依次递增,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占比20%,第六年至第十年占比25%,第十一年至矿山关闭之日占比30%。在矿业用工方面,新《矿业法》规定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或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或采石场开采许可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应提交培训和逐步用国民取代外籍人员的计划,这是随附在许可证申请内容中可行性研究的硬性规定,主要规定了本国不同层级雇员在外国矿业公司开发阶段和经营阶段的最低门槛比例,其中在开发阶段行政管理人员占比20%、监管人员(管理)占比30% 、熟练工人占比40%、非熟练工人占比100%,在经营阶段,除了非熟练工人占比始终保持100%外,其他三类雇员分别按照第一年至第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第十一年至矿山关闭之日这三个阶段比例依次增加。总的来说,马里为加大矿业本地内容创新了新的协商机制,其内容及程序的严格性和复杂性给矿业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此外,新《矿业法》中还增加了争端解决条款,明确了三项矿业纠纷的解决方式,赋予投资解决方式先后性,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在纠纷解决上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手段。新《矿业法》规定,若采矿权资质持有人或采石许可证持有人在法律条款规定上存在分歧,可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由矿区管理部门和上述许可持有人共同指定一名或多名独立的顾问专家来解决争议,若争议涉及到非纯技术性质的问题,则最后由具有管辖权的马里普通法院、根据马里法律组成的区域仲裁法庭或采矿协议规定的国际仲裁法庭进行裁决。上述的修订内容与投资者开展矿业活动密切相关,应当掌握上述内容的变化,及时对法律变动带来的风险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