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同雯琦 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导读
●申请人的资质
●公共服务采购形式
●公共服务采购协议
●争议解决方式
阿尔及利亚是首个同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北非国家,中阿关系发展势头良好,务实合作成果丰硕:近年内,中钢、中电、中建等企业均成功中标了重大项目。为规范管理工程承包市场中不断增多的外籍投资者,阿尔及利亚于2015年颁布了新的《公共市场管理及公共服务采购法》来替代2010年的旧法。2018年又出台了专门的《公共服务采购法》,细化了政府进行公共服务采购的流程和方式。这是赴阿进行工程承包必须懂得的两部法律。
申请人的资质
《公共服务采购法》规定,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采购时,应至少在两份本国和外国语言的报纸上刊登招标信息。具体招标细则由政府制定,其中投标申请人资质应在招标细则第一部分的“申请文件要求”中阐明,一般核查三个维度:专业能力——是否有公共服务管理的资格证书;技术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财务能力——是否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资产负债表和银行流水明细。此外,该法第47条规定了“经营者暂时或永久不得参与公共采购的情形”。即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拒绝完成投标或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退出;正在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停业、司法和解程序;违反职业道德而判罪;不遵守税务申报或附加税义务;无法证明公司账户的存款合法;做出虚假声明;被列入违约企业名单;被列入禁止参与公共采购的经营者名单;严重违反税收、海关和商业法律法规,被列入国家欺诈者名单;被认定犯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严重罪行。
较为特殊的是,该法第23条规定,如果中小型企业可以实现公共采购目的,采购机构(一般为政府)有义务对其优先考虑。即同等条件下,中小型企业中标概率更大。
公共服务采购形式
公共服务采购必须按照平等、连续和适应的原则进行,确保提供的公共服务保持一定的质量和标准。法定的基本形式有:特许经营、租赁经营、公私合营和采购经营。公共服务采购选择何种形式需综合受托人承担的风险程度、政府的控权程度和公共服务的复杂性来决定。采购经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酬劳由政府直接支付,仅代表政府运营公共服务。其余三种形式,受托人均可能会面临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商业风险,以及与公共服务管理相关的运营成本和行业风险。其中,特许经营和租赁经营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公共服务,风险自负;公私合营方式的受托人虽代表政府运营,但仍需承担部分风险。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要综合考虑每种采购形式的利弊,结合投标项目的风险大小进行综合评估。
通常来讲,采购服务的期限不得修改,但规定了许多但书条款。如,政府可出于对公共服务连续性需要的考量,修订公共服务采购协议将期限延长一年。不同形式的期限不同:特许经营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年,但为实现协议中未规定的重大投资,可延长一次,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4年。基于同样的理由,最长时限不超过15年的租赁经营可延长一次,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最长时限不超过10年的公私合营可延长一次,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2年。采购经营的期限最长为5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
公共服务采购协议
公共服务采购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服务采购法》的规定签订。
(1)签订
协议的签订以竞争性招标为一般规则,指定招标为例外。如果经过两轮竞争性招标仍未成功,则采用指定招标规则。需注意,如果在第一次招标时仅有一份符合招标细则的标书,则竞争性招标失败,需进行第二轮;如果第二次招标为同样情况,视为竞争性招标成功。当目前的公共服务采购协议受到终止程序的制约、受托人不可能继续提供公共服务或受托人拒绝签署延长服务时限的修改条款时,视为“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政府可直接适用指定招标规则。由此可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关键在于保证公共服务的连续性。
(2)内容
任何公共服务采购协议都必须参考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共服务采购法》第48条规定,无论订立何种形式的公共服务采购协议,都应包括:缔约各方指定或正式授权的、可以签署协议的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详细的采购目的;公共服务采购的方式;公共服务的使用者支付钱款的形式,以及此机制的更新和修订;采购的期限;公共服务的属地权限;政府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赔偿的情况及其计算机制;保险;受托人对使用者的义务;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雇佣劳工的情况;监督采购协议执行情况的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端解决程序;惩罚措施及其适用;项目管理以及资产负债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合同终止的情况等。在公共服务采购协议到期时,政府需向受托人交付解除协议书。
此外,为担保合同履行,担保金应参照投标金额来确定。对于投标金额超过3亿或10亿第纳尔(阿货币单位)的公共采购项目,投标人还必须提供超过投标金额1%的投标保证金。
(3)修改
在任何情况下这三类条款都不得修改:合同的目的;由受托人负责的投资或补助金的申领;协议期限,但上文所述但书条款除外。此外,协议的修改还不得违背《公共服务采购法》的专门规定。例如,该法对分包进行了专门规定:分包是指受托人采购另一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分包商”)履行政府与受托人之间缔结的部分协议的行为。部分协议(即转包部分)应为建立和经营公共服务所需的工程或货物采购,转包部分最多不得超过公共服务采购协议的40%。该法第7条规定,受托人不得转包公共服务,只有在管理要求需要、政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转包部分公共服务,但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都不能将公共服务全部转包。第61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公共服务采购协议中明确提及分包时,才能使用分包合同。因此,缔约双方在协议中草拟分包相关条款时,如违反上述规定,相应的草拟条款无效。
(4)解除
如果发现受托人没有履行义务,政府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但在采取处罚措施前,必须向受托人发出两份正式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进行补正。超过上述时限后,可适用处罚措施。为确保公共服务的连续性,维护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单方终止公共服务采购协议(即拥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协议条款确定对受托人的补偿金额。但在受托人执意不改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政府单方终止协议也可不对受托人进行补偿。据《公共服务采购法》第66条规定,在公共服务采购协议到期后,有关公共服务的资产应按协议规定,在双方确定资产清单后移交给政府。如果双方没有就清单达成一致,则协商一致指定一名专家来草拟。同时,2018年法规对生效前的公共服务合同没有溯及力,该法第87条规定,政府在本法公布前签订的公共服务采购合同应继续有效,直到其执行期限结束。对终止协议的决定有异议的受托人可在收到终止协议的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友好解决争端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应收到并审查上诉文件,并在20天内作出决定。
关于合同解除,向受托人发出的正式通知里应包含的内容、通知形式及规定的补正时限均由财政部长发布命令;如果公共服务采购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被终止,则双方签署的终止文件必须根据已完成的工程、尚待完成的以及合同所有条款的总体执行情况来进行结算。
争议解决方式
除仲裁和上诉等常规纠纷解决途径,该法还规定政府可设立友好解决争端委员会和公共服务采购委员会作为公共服务采购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共服务采购委员会负责批准招标细则草案、公共服务采购协议草案、对公共服务采购协议的修订、监督受托人的遴选过程、审查提交至委员会的未中标候选人的上诉并做出决定。
而友好解决争端委员会有权审查和解决因执行公共服务采购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本级行政机构所产生的纠纷,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设立的友好解决争端委员会处理。层级设置上,二者均分为省和社区两级。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采购委员会负责调节协议订立前的纠纷,友好解决争端委员会负责解决公共服务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矛盾。二者为政府成立的下设机构,人员构成也非常类似,中资企业应优先通过上述两种委员会来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