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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投资南非广播行业的法律规定

文| 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尚青霖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导读

南非作为非洲大陆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广播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与发展空间。然而,南非政府对外资企业投资本国广播行业有着严格的要求

广播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与授予

广播服务许可证的类别

对广播服务的限制

 

 

南非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伙伴,两国之间的积极合作日益密切。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南非广播行业作为一个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机会的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南非有关广播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3年的《独立广播权限法》赋予广播媒体行业对南非境内外的新闻事件进行自主报道的权力;2000年《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法》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管理广播和电信行业;2005年《电子通讯法》旨在促进广播,广播信号分配和电信部门的融合,并为这些部门的融合提供法律框架,对电子通信服务,电子通信网络服务和广播服务的管理做出规定。如果要在南非开办广播业务,务必知晓这些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

 

广播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与授予

根据2005年《电子通讯法》第5条与2014年《电子通讯修正案》的规定,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可就广播服务颁发个别许可证(individual licence)与类别许可证(class licence)。《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法》也赋予了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向私营企业授予广电许可证的权力。在申请广播服务许可证时,申请人或注册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或注册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是南非的公民;若投资人为法人,则应是根据南非法律注册,并且其主要营业地位于南非境内。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在发放许可证时,必须确保广播服务从整体上看,是由来自南非不同社区的个人或团体提供的;并有利于保护包括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历史上弱势群体人的权利保障。由于许可证类别不同,其申请与授予有着不同的规定。

就个别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而言,申请人或注册人在遵守《电子通讯法》规定的前提下,需要以规定的方式申请个人许可证。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必须在公报上发出申请通知,并且邀请利害关系人在通知中提到的期限内提交有关书面意见书;并且要求历史上弱势群体的人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0%比例;同时列明将适用于许可证的拟议许可证条件,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必须在考虑个人许可证申请和与申请有关的书面陈述后,将其决定、决定的理由和适用的许可条件通知申请人,并在公报上公布这些信息。个别许可证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除非申请人要求缩短期限或由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在该申请人申请许可证时确定;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可依法延期。

就类别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而言, 注册人须向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提交一份书面的注册通知,且向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支付注册费。管理局必须在收到注册通知后的60天内,授予该类别许可证并更新其内部记录,包括注册人的名字、登记人拟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以及适用于该类许可证的许可证条件。如果独立通信管理局将类别许可证的授予推迟到60天之后,管理局则必须向注册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推迟的原因。在类别许可的有效期内,持牌人必须确保登记册中的信息保持准确,在持牌人放弃其类别许可证并停止提供广播服务,或修改登记册中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信息归档并更新。

 

广播服务许可证的类别 

根据《电子通讯法》第49、50、51条的规定,南非广播服务许可证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共广播服务许可证、社区广播服务许可证和商业广播服务许可证。独立通讯管理局针对不同类型的许可证,有着不同的授予标准的衡量。

(1)公共广播服务许可证
在授予新的公共广播服务许可证时,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将衡量以下因素:在拟议的许可区域内对该拟议广播服务的需求;在该地区已有的广播服务的情况下,该地区对拟议的广播服务的需要;考虑到广播技术的发展,该拟议广播服务的技术质量。

(2)社区广播服务许可证
在授予新的社区广播服务许可证时,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将衡量以下因素:申请人是由一个非盈利实体所完全控制,并不已盈利为目的进行或将进行;申请人将进行为相关社区的利益服务;就提供拟议的广播服务而言,申请人应得到有关社区或与该社区有联系或促进该社区利益的人的支持;申请人从未因本法或相关法律规定的罪行被定罪。

(3)商业广播服务许可证
在授予新的商业广播服务许可证时,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将衡量以下因素:在拟议的许可区域内对该拟议广播服务的需求;在该地区已有的广播服务的情况下,该地区对拟议的广播服务的需要;考虑到广播技术的发展,该拟议广播服务的技术质量;申请人的能力、专长和经验、财政收入方式和商业记录;能够控制该持牌人业务的人员的商业记录;根据《电子通讯法案》第64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否被禁止持有广播服务许可证;申请人或能够控制该持牌人业务的人员是否曾因本法或相关法律规定的罪行被定罪。

 

对广播服务的限制 

南非政府对外资企业投资本国广播行业有着严格的限制,《电子通讯法》要求作为从事广电或电信行业的提供商必须严格按照该法的规定申请从业许可证,并对广播许可证持有者所播放的节目加以限制。主要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广播服务持牌人所播放的节目记录的限制。应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于其在广播服务过程中播出的每个节目记录,应在播出之日起60天内向管理局出示,以供检查或复制;应投诉与合规委员会的要求,应在节目播出后向投诉与合规委员会出示节目的脚本或文字记录。

(2)对播放节目的限制。为了保护南非节目的播放,独立通讯管理局对广播服务许可证持有者关于委托或独立制作南非节目进行了具体而严格规定。其中“本地电视内容 “是指电视节目,不包括体育赛事的转播及其汇编、广告、电传和公告,且该节目的制作单位满足下述条件:由广播服务持牌人制作;由南非永久居民制作;法人组织大部分董事、股东或成员为共和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等。”独立电视制作 “是指本地电视内容的制作,制作人应当满足:不直接或间接受雇于广播服务许可证持有者的情况下制作的,或在不受广播服务许可证持有者控制或不在其控制之下制作。广播服务许可证持有者播放的音乐作品,应符合 “南非音乐 “的要求,至少符合以下两个标准:该音乐是由南非公民创作的;该音乐或歌词是由南非公民的音乐家演奏或主要是由南非公民的音乐家演奏的;如果音乐作品由现场表演组成,而该表演应是完全在南非境内录制;或在南非境内演出并在南非境内现场直播的等。根据《电子通讯法》第61条的规定,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可就广播服务许可证施加有关本地电视内容和独立电视节目制作的条件,如每年在有本地电视内容的节目上花费一笔指定的资金或将其总广播时长的一个特定最低百分比分配给有本地电视内容的电视节目。管理局可就声音广播服务规定条件,要求广播服务许可证持有者播放符合南非音乐标准的音乐作品的最低时长百分比等。

(3)对外国人控制商业广播服务的限制。根据《电子通讯法》第64条的规定,外国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商业广播许可证持有者实施控制,或在商业广播许可证持有者中拥有超过20%的财务利益或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实收资本的利益。对持有商业广播服务许可证的董事中,外国人不超过20%。且根据第65条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电视广播服务中的一个以上的商业广播服务许可证进行控制。

(4)对商业广播服务的跨媒体控制的限制。根据《电子通讯法》第66条的规定,任何对发行报纸有控制权的主体,都不能在电视广播服务和声音广播服务中取得或保留商业广播服务许可证的财务控制权;在报纸的平均发行量占该地区报纸读者总数20%的地区,如果商业广播服务许可证的发行区域与报纸的上述发行区域“实质性重叠”(指50%或以上的重叠),则对报纸有控制权的人不得持有电视广播服务或声音广播服务的商业广播服务许可证。(在电视广播服务或声音广播服务许可证中持有20%的股份,即被视为构成控制)。为该款的灵活运用,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可在其认为有必要时,为了广播技术的发展或为了推进本法第2条所阐明的目标和原则,发起公开调查,并就该规定的修订向部长提出建议。

除此之外,南非还对其他广播服务事项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电子通讯法》52条和56条的规定,任何政党、派别、组织、机构或联盟不得被授予具有政党政治性质的广播服务许可证。且不得在广播服务中播放政党选举广播和政治广告,除非在选举期间,并且只有在第57和58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订阅式广播服务,服务者可以从订阅、广告和赞助中获取收入,但是广告或赞助都不能成为年度收入的最大来源。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