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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商标法做重大修改

文| 胡梦云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雷紫涵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导读

尼日利亚2023年颁布《商业便利化法》对《商标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内容涉及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范围、注册程序等

对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

对商标的定义进行扩展

取消商标认定的一些限制

产品形状、包装和颜色组合的注册

 

 

2023年2月8日,尼日利亚总统穆罕默德·布哈里(Muhammadu Buhari)签署了《2022年商业便利化(杂项规定)法》(以下简称为《商业便利化法》)。该法旨在促进尼日利亚进行商业活动的便利性,消除商业活动和程序中的障碍,以方便实施。为了实现这一关键目标,《商业便利化法》对包括《2020年公司及相关事务法》、《外汇法》、《尼日利亚促进投资委员会法》、《1965年商标法》等在内的多部法律进行了重要修订。其中对《商标法》的修订,对尼日利亚现行商标保护制度具有重大影响。

 

对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

《商业便利化法》规定所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机构遵守透明度要求。要求政府部门、机构公布一份列明公众需求的清单,以及向公众获得相应服务的时间表。该法设置了另一项重要规定,称为“单一政府指令”,这是指政府各个部门、机构之间合作处理公众需求,一站式向公众提供服务。例如,当个人或组织要求一个部门、机构提供特定服务,而该服务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核查或认证时,负责的部门和机构将从其他部门、机构进行必要的核查或认证。这促进了部门、机构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了服务提供的效率和及时性。

具体在商标申请注册环节,《商业便利化法》要求商标注册管理机构不能再无视目前的缺乏期限透明度的状况。尼日利亚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流程大致可概括为五个阶段:(1)请求就独特性提出初步意见;(2)申请检索,以确定拟注册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3)申请注册商标;(4)在《商标杂志》上公布;(5)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进行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整个登记过程中,注册管理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各种文件或通知,包括登记官关于独特性的初步意见、确认书和接受书、在期刊上发表的通知以及登记证书。但是从申请初步意见到收到注册证书,整个过程往往很漫长,可能需要12到18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且该过程缺乏透明度,表现在没有具体的行动时限,例如在发出确认书和接受书后多久时间内在《商标杂志》上公布商标。此外,即使商标在规定的2个月公示期后仍未被异议,也没有明确颁发注册证的期限。依据《商业便利化法》的要求,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应公布其提供商标注册服务的时间表。


对商标的定义进行扩展

修订后的《商标法》扩展了商标的定义,将服务纳入商品的定义范围。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在商标的定义中只提及货物,并未提及服务。并且《商标法》中也没有货物的定义,因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将《商标法》中的货物延申到服务。《商标法》是否承认和保护与服务相关的商标并不明确。工商部曾在2007年对《商标条例》进行修订,引入了与服务有关的商标类别,但对此一直存在争论,有观点称在《商标条例》中引入服务相关的商标分类是越权行为,因为《商标法》中没有对服务或者服务商标相关的条款,因而《商标条例》与《商标法》存在相抵触的情况。

由于前述情况的存在,依据《商标条例》所注册的服务商标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于原告先前依《商标条例》注册的服务商标提起的商标侵权、异议或撤销诉讼中,被告或答辩人通常会辩称原告先前注册的商标是非法的,因为工商部没有权力在《商标条例》中引入服务分类,而且原《商标法》中关于侵权的规定也没有提及服务。

鉴于法律上没有承认货物中包含服务,在与服务有关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提出的一个推论是,被告不能对商标侵权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商标法》原第5(1)和(2)条,商标侵权仅涉及货物,而不涉及服务,因为当“货物”商标与“服务”商标相比较时,一般都会认为“货物”是有形的。因此,被告以法院无权受理原告基于服务商标提出的索赔为由,提出初步反对意见,质疑诉讼的权限,成为相对主流的做法。

上述情况会导致这样一种结果,服务提供商如金融机构、酒店、通信运营商等,即使他们可以在服务类别下注册其商标,仍然很难行使其在注册商标中的权利,特别是当侵权人质疑所述商标的有效性时。

因此,《商业便利化法》提出的修正案意义重大,通过将 “商品 “定义为包括服务,并将商标范围扩大到包括与服务相关的商标,现在已经没有理由对服务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金融科技、电信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注册和使用服务商标的所有人现在可以针对商标侵权者追究和执行其商标权,并获得《商标法》赋予所有人的全部保护。据此,反对法院受理有关服务商标的侵权和假冒索赔的理由将不再成立。


取消商标认定的一些限制

修订后的《商标法》不要求商标表明在贸易过程中与商标所有人有任何联系。《商标法》原规定商标是指用于或拟用于商品的商标,包括商品的形状及其包装。为了表明在贸易过程中货物与作为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有权使用该商标的某些人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否表明该人的身份。 换句话说,商标是一种装置、品牌、标志、标签、名称、签名、单词、字母、数字或其任意组合,能够将特定的商品和服务提供商与另一个提供商区分开来。根据《商标法》原第67条,商标的突出功能之一是,它应表明在尼日利亚制造、销售或打算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的原产地。换句话说,在尼日利亚,一个商标应该在商业上使用,才有资格成为一个商标。尼日利亚最高法院曾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表示“商标的本质是它表明在贸易过程中商品和有权使用商品的人之间的联系”。

因此,根据《商标法》以前的第67条,慈善组织等公益组织或其他非盈利法人不是以商业方式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商标的有效性,也会因为它们没有表明在贸易过程中与商标权利人有任何联系而受到质疑。

在当前的修正案中,并不要求商标表明在贸易过程中与商标所有人有任何联系。只要商标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可,即使这些产品或服务并非以商业方式向公众提供。因此,公益组织,甚至零售服务行业,都可以有效注册商标,并将其应用于非贸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但是,根据《商标法》第5(2)条,在侵权诉讼中,仍然需要证明侵权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该商标。

 

产品形状、包装和颜色组合的注册

修正后的《商标法》第67条确认了产品形状、包装和颜色组合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需要满足显著性标准,即足以明显区别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注册该种类型商标的货物应当是在贸易中不常见的货物。根据《商标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此类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提交的申请表上注明商品、包装或颜色的三维形状。特别是在颜色组合方面,这种表示必须准确,并清楚地描绘出商标应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或与相关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形式。

该类型的商标注册可用于变相延长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周期。依照尼日利亚《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到专利保护,保护期限至多15年。此后将会进入公共领域,供任何人使用。但是商标保护并无这种限制,只要定期续展,就有可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有限寿命可以通过将其注册为商标来规避。

这种方法还为规避适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非功能性要求提供了一种途径。根据《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第 12 条的规定,外观设计要想获得注册资格,就不能只具有功能性,还必须具有美学品质。因此,仅具有功能性的形状和包装(设计)可以注册为商标。从本质上讲,功能性应受专利保护,但须符合专利注册的资格要求,而商标应仅限于识别产品的来源。《商标法》并未规定非功能性是注册商标的必要条件,注册的基本标准包括商标具有显著性或具有显著性潜力,同时也不属于不符合注册资格的商标类别。因此,纯粹功能性的产品形状和包装可以在尼日利亚注册为商标。

此外,修正案还开放了将颜色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不允许将一种或多种颜色单独注册为商标。然而通过此次修订,颜色本身可以注册为商标。重要的是要注意法律条款中“颜色组合”这一词词语,这意味着单一颜色不能注册为商标,而必须是多种颜色的组合。据此,将颜色注册为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一颜色加上文字或图案,另一种是组合颜色加上或不加上文字或图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