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杨振伟 湘潭大学非洲法专业研究生 洪永红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导读
●扩大了公共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创新公共采购程序,提高公共采购效率
●增加对工程实施缺陷的连带责任制度
●建立制裁制度,打击违规参与
●取消临时保证金以及减少强制性押金
●增设保留合同制度,成立新机构
2020年12月23日,安哥拉颁布新的《公共采购法》,提出了一系列旨在简化公共采购程序的改革,加强安哥拉公共采购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在公共灾难的特殊情况下,简化货物和服务的签约程序;通过建立制裁制度打击竞争对手的违规参与。新的《公共采购法》有六大新规定。
扩大了公共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为激励更多的安哥拉公共和私营实体参与公共采购,充分发挥公共采购程序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新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更广。除了安哥拉政府、地方政府和依靠公共资金的上市公司等公共实体外,新法增加了受公法管辖的机构这一主体,这些受公法管辖的机构无论其属于公共或私人性质,只要其追求公共利益、不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且依赖于国家拨款,由国家总预算控制或资助。同时新法还适用于行政特许权(公共场所的特许权、公共网络的特许权、公共领域的开发等)合同和依赖国家预算一年超过5亿安哥拉宽扎的公共公司。
创新公共采购程序,提高公共采购效率
为满足快速发展的公共和私人实体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提高公共采购合同执行效率,新的《公共采购法》创建了两个新的公共采购合同签订程序:动态电子程序和紧急签约程序。
动态电子程序在安哥拉国家公共采购门户网站上进行,供应商在公共采购门户网站上注册,平台允许经平台认证的供应商和公共实体,以较为迅速的采购程序,通过电子目录购买标准商品和服务。动态电子程序适用于公共实体通常或定期购买价值小于或等于1800万宽扎的货物和服务,它完全在安哥拉公共采购门户网站上进行。
紧急签约程序是安哥拉政府为了应对紧急和灾难情况造成的订约困难而制定的特别采购程序,该程序的适用条件为当缔约双方在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事件如自然灾害、网络攻击、地方病、大流行病的爆发等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不可归咎于订约的公共实体,当需要紧急采购货物或服务,采用正常采购程序不能满足相关公共采购程序的最后期限或规定时,将使用紧急采购程序。
增加对工程实施缺陷的连带责任制度
新法规定当工程监理确认工程在实施中存在缺陷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条件未得到遵守时,工程监理应起草一份记录,并在核实相关事实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工程的缺陷。
同时该法还规定若承包商不认可监理提出的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或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进行拆除和重建或可能严重拖延工程实施进度,承包商有权要求由三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第三方专家组来进行检查和证实工程是否存在缺陷,专家组的组成其中一位是由承包商指定,另一位由业主来进行指定,第三位由安哥拉工程实验室或由其他相关公共采购实体指定。承包商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任何缺陷作补救,此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制裁制度,打击违规参与
与旧法不同,新法对公共采购中投标商的违法行为在第八章专门创设了针对公共采购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具体处罚方式包括进行罚款和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相应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罚款的具体金额则是根据新法所附的官方价值表确定。
新法将公共采购中的违规行为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和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中一般违法行为主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限制,包括作为投标商的候选人或属于共同竞争者的成员,因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其不得单独或作为另一竞争者的成员,在同一采购程序中成为候选人或共同参与竞标。若违反该规定,根据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况,可处以1800万安哥拉宽扎的2%至6%或10%至34%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1)中标者未能在本法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提供相应保证金;(2)中标者未能在当天按时出现或未在主管公共采购合同政府机构确定的合同交付地点进行交付;(3)中标者未能在主管机构规定的缔约决定期限内,以电子方式发送已签署的合同以及如果承包人是一个集团,其成员在订立合同之前没有以合同方案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联系与对接等。根据适用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可处以1800万安哥拉宽扎的8%至10%或16%至50%的罚款。
根据新法的规定,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1)候选人或投标人在提交申请或投标书、授予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处于新法第56条规定的被安哥拉所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非洲联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中部非洲经济共同体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列入黑名单的状态;(2)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本法或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格文件或中标者未能提供其具有特定专业资格的证明文件;(3)出示虚假的资格文件或合同订立阶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根据适用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可处以1800万安哥拉宽扎的6%至12%或24%至56%的罚款。
同时,为加大投标商的违法成本,防止承包商利用违法行为进行牟利,新法增设一条实施罚款的辅助性标准,该规定为如果候选人、投标人、招标人或承包商因违反新《公共采购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大于法律规定的相关最低和最高限额的罚款,那么罚款的金额将不受相关幅度的限制,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共采购的机构应处以违法行为人所得的经济利益价值两倍的惩罚性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共采购法》认为在公共采购合同中未遂和过失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惩罚,但是如果候选人、投标人或投标商是在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上的非故意,上述前几条规定的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均可以进行减半处罚。
新《公共采购法》对违反公共采购法的行为人,除了对其实施以罚款外,也增设了适用禁止参与公共承包程序的制裁。新《公共采购法》非常重视承包商的信用情况,具体表现在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有违约等不良记录而被禁止参加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
新法规定在过去的三年中,因不履行合同导致适用的处罚达到了罚款适用的最高金额或在过去三年中,因可归咎于共同承包商的原因导致不履行合同的明确违约,在项目业主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承包商两次受到制裁并赔偿的,处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承包商,可被处以一年内禁止参与公共采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处罚。
取消临时保证金以及减少强制性押金
旧法规定公共订约实体可以要求竞争者在提交投标书时支付临时保证金,新法中临时担保人的身影已不复存在。旧法中中标者不论合同标的数额大小一律须支付标的总价格20%的强制性押金;新法中的中标者只有在签订最终合同的标的价值等于或大于1.82亿安哥拉宽扎时,中标者才需提供确定的强制性押金,押金的具体的数额由订约公共当局确定,一般在在合同价格的5%到15%之间。
增设保留合同制度,成立新机构
新《公共采购法》规定,欲进行缔约的公共机构实体可将作为候选人或投标人的可能性保留给那些主要成员是残疾人、少数群体和或处于社会弱势状态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经济实体,只要其有至少10%的劳动力满足上述条件,并依法成立和得到承认。
与旧法相比,除了上述变化外,新法成立了新机构,如因执行公共采购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冲突,由一个具有制度化的专门机构来统一处理,该机构成立和运作由安哥拉共和国总统发布的具体规范性法案决定;新法还设置了公共采购合同暂停程序针对公共采购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法规定工程设计者在合同期内有向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供技术援助的义务;对特许公司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特许权合同在具体执行中的风险分担规则等做了相应规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