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发[20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doc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供销合作总社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