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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 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
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5年1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并提高资助标准。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什么是中国政府奖学金?

  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奖学金是国际通行做法。为吸引优秀人才并推进本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留学生教育,制定了一系列留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上世纪50年代,我国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到我国高校学习或开展科研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中国政府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出资。近年来,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人数快速增长。2014年,在华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达到约3.7万人。中国政府奖学金在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地区)在教育、科技、文化、经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留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来华留学人数不断增加,结构逐步优化,有力地提升了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为规范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教育部、财政部适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了相关资助标准。比如: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教财〔2008〕7号),调整了生活费标准。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更好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作用、推动来华留学事业不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际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中国政府奖学金相关政策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问题,如:资助内容设置不够清晰且比较琐碎,与国际惯例不接轨;来华留学人员培养成本和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现行资助标准难以有效满足学习生活需要;奖学金货币化程度不高,发放管理方式较为传统;现有资助标准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相对下降;等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为进一步促进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资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相互了解和友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

  三、此次对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作了哪些调整?

  在稳定现行中国政府奖学金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奖学金资助内容,科学合理设置项目。

  第一,调整完善奖学金资助内容。完善后的奖学金资助内容整合为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和国际旅费五个方面,奖学金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全部或部分资助。与原先资助内容相比:学费与住宿费分开设置、分别确定资助标准;将以往单独设立的一次性安置费、教材费、门诊医疗费并入生活费中;将假期活动经费、文体活动经费并入学费中。上述调整后,奖学金资助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提高。

  第二,设立特别奖学金项目。为加强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人力资源领域的合作,增进相互了解,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目标,设立特别奖学金项目。比如,为表彰和鼓励更多人士和团体坚持和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设立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卓越奖学金”。

  第三,设立优秀留学生奖励金。为吸引更多优秀来华留学人才,面向所有来华留学人员设立优秀留学生奖励金,奖励品行优良、学业表现特别优秀的在华学习学历生。不论是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是自费来华留学人员,只要符合条件都有机会获得优秀留学生奖励金。奖励金可与其他资助内容叠加,不影响留学生获得其他资助。

  四、此次对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作了哪些调整?

  综合考虑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基本生活需要、国家财力状况以及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教育部从以下方面调整了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

  第一,细化资助标准类别。一方面,继续体现学习层次差异,博士生(高级进修生)高于硕士生(普通进修生),硕士生(普通进修生)高于本科生(预科生)。另一方面,进一步体现学科差异。在原来仅按文科、理科两类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培养成本差异,将学科门类分为三大类,分别确定不同的资助标准。其中:一类主要是人文社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二类主要是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三类主要是文艺类和医学,学费资助标准从一类到三类渐次提高。

  第二,适当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提高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满足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基本学习生活需要。资助标准提高后,最低资助标准为本科生59200元、硕士生70200元、博士生87800元,最高资助标准为本科生66200元、硕士生79200元、博士生99800元。

  第三,建立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后年度,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五、此次资助标准提高后,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资助力度是否超过了国内学生?

  目前,我国对来华留学生和国内学生实行不同的投入机制和资助政策。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资助力度,不宜简单地与国内学生进行比较。除政策目的有所不同外,两者还有以下区别:

  第一,国内外学生享受资助的覆盖面差别很大。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人员,目前每年约3.7万人,占全部来华留学人员的比例不到10%。而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了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阶段的国内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每年全国投入超过1200亿元(其中财政资金超过800亿元),惠及约8400万人次。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元混合”的资助体系,同时实施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其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现全覆盖,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达到20%以上。综合考虑政府、高校及社会设立的各类奖助政策,每年资助高校学生达3724万人次,资助金额574亿元(其中财政资金288亿元),有力地保障了国内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奖助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国内学生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按照政策累加计算,国内最优秀学生的投入力度与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基本相当。

  第二,国内外学生的收费标准差别很大。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费和住宿费资助标准,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成本补偿原则,参照奖学金生应向学校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平均标准确定。按照国际惯例,一国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往往收取较高的学费和住宿费。据调查,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向自费来华留学人员收取的学费标准年平均约为本科20000元、硕士25000元、博士32000元,住宿费标准约为本科12000元、研究生14000元。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般为年平均本科4000—6000元、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住宿费标准一般为1200元。

  六、奖学金资助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符合条件的原在华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中途因各种原因回国的,是否可以补发?

  按照《通知》规定,中国政府奖学金相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奖学金各项资助内容按照新标准和发放管理规定,相应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或发放给奖学金生本人。

  在生活费方面:2014年9月1日(含)以后在华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均可按照《通知》规定领取相应标准的生活费,没有发足的从2014年9月1日(含)起开始补发。已经按照旧标准发放或报销的一次性安置费、门诊医疗费等不需在补发金额中扣除。如果在2014年9月1日(含)以后因为学制或其他原因已经结束学习回国的,按照在华实际时间按月补发。

  七、对于在校外住宿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学校是否应将住宿费发放给学生?如果需要发放,具体如何发放?

  按照有关规定须在校内住宿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学校提供宿舍,不发放住宿费;由于各种原因,经就读高校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就读高校按月或按季度向学生发放住宿费。具体做法是:住宿费标准本科生和硕士生8400元/人·年、博士生12000元/人·年,折合为每月即本科生和硕士生700元、博士生1000元。高校应按照学生未享受学校住宿的实际月数计算和发放住宿费。

  八、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此次政策调整前,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内容中单独设置门诊医疗费。调整后,门诊医疗费并入生活费中,不再单设置;同时,按照8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综合医疗保险费资助,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保险内容涵盖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身故善后处理费等。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就医时,在综合医疗保险起付点以下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奖学金生从生活费中自行解决;达到起付点以上的费用,按照综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九、以往我国为部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提供中转服务。此次政策调整后,是否继续提供中转服务?

  中转服务已实施近三十年,为新生顺利抵达就读院校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政策调整后,按照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国际旅费的,我国政府为奖学金生购买联程机票至就读院校所在城市(或距离就读城市最近的机场),原则上不再提供中转服务。但对有特殊需求的部分奖学金生(如家庭经济困难、货币兑换困难、语言沟通难度大等),可继续提供从北京中转的服务。对于中转学生,可按照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预支部分生活费,学生到校报到后由就读院校按规定扣除预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