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日前,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利建设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推进,中小型工程投资强度大幅度增加,已占全部水利投资70%以上,工程项目多、建设任务重、实施基层化、监管难度大,廉政风险不断加大。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十条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注重从制度建设的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国家投资计划由地方实行规模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针对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资金监管、工程验收等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坚持依法依规,提高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搞特殊、搞变通、搞例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负总责,并督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
三是实行政企分开。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一律不得在施工、监理等企业兼职。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尽快改制脱钩,未改制脱钩的原则上不得参与由该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投标。
四是落实建设资金。对于由地方实行投资规模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批准立项时必须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和具体数额,凡是建设资金来源不确定、配套资金筹措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开工建设,严防形成“半拉子”工程,严防因资金缺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与中央补助投资同步安排并足额到位。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五是规范招标投标。凡是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依法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强标后动态监管,保证招标投标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严禁对外地、外行业市场主体设置歧视性条款,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六是完善建管模式。对建设管理能力薄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的地方,要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本地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限额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管、实行群众监督的前提下,推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村民自建等模式,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受益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实施。
七是加强资金管理。项目法人必须把财经法规作为防范廉政风险的“高压线”,确保各项支出有制度、有标准、有程序,确保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抵库、虚假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虚增工程量和申报虚假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严禁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隐瞒收入等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审计部门沟通协调,采取全面跟踪、联网审计等方式,共同建立水利资金动态监控和审计免疫机制,实现对资金资产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管。
八是严格失信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必须查询和应用行贿犯罪档案等信用信息,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受贿以及对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必须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或限制等惩戒措施,使失信者在水利建设市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九是加强群众监督。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公示制,严格实行开工、完工、违规违纪“三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工程进展情况。引导受益群众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工程方案制定、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十是强化监督检查。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稽察工作。对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落实整改负主要责任,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注意从检查、稽察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意见、突出工作重点和注重查办案件等四个方面加强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水利建设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贯彻《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5月底前印发并抄送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