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5]738号
江西、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对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中部地区全面崛起、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江西、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62号)精神,提高认识、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努力将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重要支撑、全国经济新增长极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城市群。
二、请江西、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定期会商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依法落实《规划》明确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适时会同江西、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