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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5]8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机、畜牧、渔业)厅(局、委)、林业厅、统计局、气象局、海洋厅(局):

  你们关于申报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的请示均悉。经研究,现对符合《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4]21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市、县予以确认,并将《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组织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工作。

  一、切实推进示范区建设。示范区建设要重点突出创新、示范两个方面,要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各自的示范区建设方案稳步推进相关工作,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规划实施、制度建设、投入机制、科技支撑等方面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二、加大对示范区建设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国家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实施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各省(区、市)要优先安排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支持各示范区统筹规划生态保护与建设任务,在遵循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各渠道资金,分步落实建设任务,发挥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三、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总结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每个示范区每年报送的信息不少于2篇。每年底,每个示范区要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的总结报告并附示范区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附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统  计  局

林  业  局

气  象  局

海  洋  局

2015年4月23日